根据该规定,担保权人最晚应当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以抵押权为例,在抵押人为债务人本身的情况下,抵押人能否以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在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当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可因此对清偿债务的请求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能否对抗抵押人的追偿权?
(二)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未沿袭《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限定于诉讼时效期间内。《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解决了上述抵押权行使中的困扰。但该规定仅包括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而未包括质权和留置权。有学者认为,与抵押权不同,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实际取得并占有质押财产、留置财产,往往并不急于行使权力,如果为质权和留置权也设定了存续期间,则对质权人、留置权人不公。为此,《物权法》根据质权和留置权各自的特点单独做了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三)九民纪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相比于《物权法》的规定,《九民纪要》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可以请求法院涂销抵押权登记;二是作登记的权利质权,可以参照对抵押权的规定,这实际扩大了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权利的担保物权范围。
2009年8月1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从李某处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期限自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为保证李某的权益,王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抵押于李某处。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直到2015年9月才要求王某返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李某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灭。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三、建议
虽然担保物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法律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有期限规定,其中抵押权和作登记的权利质权的行使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担保物权人应当重视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以免因超过行使期限而无法就行使担保物权获得裁判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