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整理者:微言来源:作者投稿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

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

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

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

关规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

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争议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但是,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已获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再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人已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自然不再存在主债权因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问题,因此,抵押权人也就可随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了债务人并获得胜诉判决,但由于其未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应认为主债权因申请执行时效已经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债务也成为自然债务,抵押权人无法再通过人民法院保护其抵押权。

【理解与适用】

一、担保物权是否存在独立的保护期间

关于担保物权是否存在独立的保护期间的问题,《担保法》未明确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后,担保物权人仍可在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这也就意味着担保物权还存在独立的保护期间。

【实务问题】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抵押人,判决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未果,现债权人另行起诉抵押人,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应否支持这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民法典》第419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我们认为,即使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抵押人,判决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才起诉抵押人,只要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没有经过,债权人的请求都应当得到支持。审判实践中,能否支持抵押人的唯一标准是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只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没有经过,都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当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判决生效执行未果后,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起算。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2日,债权人赵继胜与借款人实华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1日。同日,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华物业公司)作为抵押人与赵继胜签订《本溪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由实华物业公司用其所有的房屋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16年10月18日,赵继胜对借款人实华房地产公司就主债权向一审法院提起偿还欠款诉讼,但未同案对抵押人提起行使抵押权诉讼。2017年1月17日,该院就主债权作出(2016)辽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实华房地产公司向赵继胜偿还欠款及利息,后各方均未上诉。2017年6月6日,赵继胜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该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并于2018年7月9日以(2017)辽0502民特55号民事裁定驳回赵继胜申请。2018年7月24日,赵继胜对实华物业公司提起本案行使抵押权诉讼。

【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一审法院在2017年1月17日以(2016)辽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对实华房地产公司所应给付的款项进行最终确认,赵继胜在此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赵继胜于2018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并未超过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一审法院判决:赵继胜对实华物业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审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赵继胜先就主债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经实体审理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判决,案涉主债权诉讼时效因实体判决的作出及生效已终结。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为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依据民法通则,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9月13日起的二年期限,赵继胜于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二审法院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继胜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物权法与担保法解释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起普通诉讼程序,但因上述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只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也就是说,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并不等于对抵押权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赵继胜在本案中主张的抵押权应予支持,系因其行使抵押权未超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定行使期间,而非直接对其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虽适用法律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THE END
1.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需要说明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故该条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另外,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抵押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后,抵押权并不当然及于不动产租金。这时,抵押权人就租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OTU1MDA5Nw==&mid=2247546055&idx=1&sn=59b33b861e354dceeea41f5b26f326bc&chksm=ead69cdfa8437454f6daa1bb33fec719904e9b9740f1c23bb85b13c4e464c8345b350e2a0f3a&scene=27
2.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指(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22730413472104678&fr=search
3.方式与流程方案制定及清收技巧暨常见法律问题详解专题研修班5、担保物权的非诉实现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九、最高额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专题8:问题贷款的重组与盘活 一、什么是债务重组? 1、广义的债务重组; 2、狭义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及选择策略 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关于重组资产的规定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9528719.html
4.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般担保的法律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https://www.64365.com/zs/1655371.aspx
5.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之一:公力救济(1)这些规定在解释上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第219条第2款、第236条第1款均为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75条第2款为抵押权公力救济途径的规定,对此,物权法质权、留置权的相应规定中未对质权、留置权公力救济途径作出规定,准用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抵押权公力救济途径的规定。第二,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060
6.担保物权的设立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其特征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产生担保物权,既不需要当事人就担保物权的设立达成协议,也不需要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政策考虑,而使得当事人享有担保物权。例如,为了保障汽车修理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其可以对占有的汽车享有留置权,从而保障其债权的实现。https://www.lawpa.cn/changshi/771494.html
7.《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让与担保的解读与相关案例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https://www.hightac.com/plus/view.php?aid=5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