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要高度重视民法的学习技巧,打好民法的基本功。下面中公法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注意法律文书,限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文书:
①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判裁调)
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2.民法典删除了遗赠的规定,因为遗赠制度下的物权变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信
取得物权后一定要经“双重登记”手续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三/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考点】物权变动(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难度】★★
【答案】BD。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在2010年2月1日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3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张某入住该房屋,张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C项错误,不当选。
4月1日,吴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且王某支付50万元价款,王某也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在5月10日的时候,由于此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加上受让人王某并不知晓此时房屋实际的权利人为李某,受让人王某是“善意的”且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以最终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