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条变迁说明

裁判规则

1.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生效的要件,占有不动产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邓某诉龚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协议系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装修款、欠款等的抵账行为,性质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协议,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单纯的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并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债权人只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即使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了不动产,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

案号:(2022)鄂11民终169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而未变更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朱某某诉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的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事实行为等例外情形,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而非直接单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案号:(2022)渝04民终51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借名买房关系不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张某某诉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将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与之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行为人尚不能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系基于协议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行为人主观上放任本属于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当对此产生的风险有所预见并予以承担。故行为人仅依据房屋代持协议不能直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案号:(2022)湘07民终208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4.不动产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王某某、孙某某诉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赠与人向被赠与人赠与房屋并与其签署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产生赠与的法律效果,否则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案号:(2022)鲁07民终1007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5.商品房消费者购买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排除强制执行,但并不能据此确认其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某诉南京市浦口区恒之辉石业经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因未依法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在符合可排除执行情形下,商品房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主张物权期待权的保护已排除执行,但商品房消费者依据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2)鲁17民终76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一、不动产的范围及房地一致原则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

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的一切自然资源。

地上定着物,是指房屋、桥梁、铁路等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达到经济上之目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7~49页)

二、登记生效的例外情形

依据本条(《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利变动原则上应当以登记作为要件,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从《民法典》物权编来看,其例外情形为: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均可引起物权的变动。《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分别在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章第三节仅为例示性规定,其并未也不可能穷尽各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除其列举之外,就《民法典》的情形还有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被拾得或者埋藏物、隐藏物被发现并被送交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善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标的物灭失导致物权消灭。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物权,但依法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

这包括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和互换等。换言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登记原则上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摘自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物权编》(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44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THE END
1.浅析民事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一、因民事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下,凡是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不经过公示(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该物权变动的效力就马上发生。此种情形下的物权变动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是公法行为的行使所产生的效果, 此时是否登记或交付已经不http://www.sdcourt.gov.cn/dyzy/551590/551592/dlsqq/llyj65/9082381/index.html
2.论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权威性处理。”[1]也就是说,行政判决主要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予以评价,判决本身并不直接涉及物权变动的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49932
3.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法信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赵晋山 最高人民法院任何物权变动都有法律上的原因。从发生原因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前一类物权变动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典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52804
4.国开2023年企业法务形考任务14答案.pdf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的权利。 单选题(3分) A.就担保财产后位受偿 B.就担保财产受偿 C.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D.就财产受偿 4.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变更、 转让或消灭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 单选题(3分) A.公平要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21479875.html
5.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是什么?特殊情况是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作为我国民事主体能依法拥https://www.64365.com/zs/1456933.aspx
6.论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及其阻却《物权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17]公示的方式为不动产登记,即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其不必固守登记要件。[1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则较为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3758.htm
7.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答案解析 (判断题)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不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答案解析 (判断题) 物权的设立及变动都需要公示。 答案解析 (简答题)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案解析 (简答题) 物https://www.examk.com/p/2869734890.html
8.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什么?一文讲清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移交或者使用产权改变物权权力的行为,即物权者不经过法律机制管控,而是通过双方自愿交换和协议改变产权状况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物权者自身意愿改变,并且还影响了第三方的权益。 一、定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指,物权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协定方式改变产权https://www.sgpjbg.com/info/e032d44782b8f0106210ffb179697a32.html
9.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事实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之发生、变更、转移与消灭。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通常并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也并不被法律所考虑和评价,更非影响物权变动的决定性因素。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本身如同不动产物权交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5640023.nh.html
10.试论物权的变动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④物权之抛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关系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01/id/193713.shtml
11.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有()。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有( )。 【多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有( )。 A、甲用自己的手表交换了好友的电脑 B、某法院对甲乙纠纷作出生效判决“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C、丙继承父亲房屋的所有权 D、丁公司在依法获得的一块工业用地上建造了厂房一栋https://www.niuacc.com/zxzckj/575375.html
12.老师,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其中的不动产,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老师,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其中的不动产,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那么这个处分怎么理解啊是沪江提供的学习资料,沪江是专业的互联网学习平台,致力于提供便捷优质的网络学习产品,在线课程和服务。https://www.hujiang.com/c/k_404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