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劳动争议常用计算公式

经常接到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律咨询,想自己去劳动仲裁,但不知道怎么计算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人力成本、补偿金、工伤赔偿等。以下是笔者整理常用劳动类计算公式,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争议工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月平均工资

1.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工资总额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小时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四)二倍工资差额

1.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当月已支付工资(含加班、津贴)÷31天×当月上班天数

2.二倍工资的起算从入职之日起第二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最多支持11个月。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

(11)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五)五险一金计算公式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金=单位11%+个人2%

3.失业保险金=工资×0.5%(个人交纳比例)+工资×1.5%(单位交纳比例)

4.住房公积金=工资×7%(个人交纳比例)+工资×7%(单位交纳比例)

5.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

6.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不缴纳

(注: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数)

(六)生育补贴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1.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2.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二、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一)员工流失率

员工流失率的计算公式主要有两种:

1.公式一:流失的员工人数/年度内的平均员工人数×100%(年度内的平均员工人数=年初员工人数+年末员工人数/2)

2.公式二:流失的员工人数/(1月份员工人数+2月份员工人数+……+12月份员工人数)×100%

公式一是容易操作并常用,但只代表了年初与年末的情况,采用这个公式计算,结果容易失真,公式二则可避免这一问题。

(1)月员工流失率=员工流失人数/总员工数×100%

(2)年度员工流失率=年度各月员工流失率之和

(3)年度员工平均流失率=年度各月员工流失率之和/12个月

(4)年度正式员工流失率=年度正式员工离职总数/(年初正式人员总数+年度转正人员总数)

(5)年度试用员工流失率=年度试用员工离职总数/(年初试用员工总数+年度入职人员总数)

(二)招聘成本

招募成本=直接劳务费+直接业务费+间接管理费+预付费用

(三)选拔成本

以下费用均属于选拔成本:

2.汇总申请资料费用=(印发每份申请表资料费+每人资料汇总费)×候选人数

3.考试费用=(平均每人的材料费+平均每人的评分成本)×参加考试人数×考试次数

(四)录用成本

录用成本=录用手续费+调动补偿费+搬迁费+旅途补助费

(五)安置成本

1.培训和学习成本

(1)上岗前教育成本

上岗前教育成本=(负责指导工作者平均工资率×培训引起的生产率降低率+新职工的工资率×职工人数)×受训天数+教育管理费+资料费用+教育设备折旧费用

(2)岗位培训成本

A.岗位培训直接成本=指导小组时工资×指导小时×每月指导次数+(被指导者小时工资×指导小时×月被指导次数)

B.岗位培训间接成本=培训人员离岗损失费用+被培训人员不熟练造成损失+培训材料费+各种管理费

C.岗位再培训间接成本=培训再培训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管理费用+各种培训造成的损失费

(3)离职成本

离职补偿成本=应付员工的工资+一次性付给员工的离职金+必要的离职人员安置费+……

(4)离职管理费用

C.离职前效率损失=正常情况平均业绩-离职前期间内平均业绩

(5)空职成本

空职成本是指员工离职后职位空缺的损失费用,由于某职位空缺可能会使某项工作或任务的完成受到不利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年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2.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3.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200%×应休天数

四、加班费

1.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2.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3.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注: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年终奖

关于分摊计算,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

1.第一种方式:将年终奖全额纳入计算,比如员工2018年2月份领取2017年度年终奖,2018年5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2017.5-2018.4)平均工资=(年终奖+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2.第二种方式:将年终奖平均分摊到对应年份的每个月后计算,比如员工2018年2月份领取2017年度年终奖,2018年5月份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2017.5-2018.4)平均工资=(年终奖/12×8+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12。

六、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注: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七、工伤待遇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7-2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本人工资×60-90%

说明: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支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会有变化。

注:以上计算公式仅供参考,各省市有细化规定的,应参照当地计算标准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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