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选取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4级普通护理两个教学班的学生作为观察对象,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微改革。该两个教学班学生的具体情况。

2教育教学改革

2.1教学内容

2.2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不同的教材、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据此,笔者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上述法律部分内容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2.3假期社会实践为了让医学生更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对其所学专业和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的作用,也为了让学生更深刻地体会到现今社会中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紧张性和严重性,笔者专门以该课题为中心,要求学生假期对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医闹事件及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简单的力所能及的调查,并以不少于2000字的调查报告形式上交假期作业,从学生上交的调查报告中看出80%以上的学生认真进行了调查或访问,20%左右的学生只是为了完成作业而进行的网络资源的抄袭,但因为要求作业必须是手写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所以这20%左右的学生在抄袭的过程中也会有些许收益。而另外80%左右的学生则通过此次调查或访问,加深了对法律与医学生、医护人员、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及医闹事件的认识,从而也激发了他们对获取法律知识的渴望。

3教育教学改革的结果

参考文献: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摘要:大学生兼职者是一个十分庞大却弱势群体,对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现象也是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对大学生兼职的各种法律争议,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专门保护以及行政部门监督的缺位等,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大学生自身、学校、社会、行政部门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彻底改变大学生兼职者的弱势地位,保护大学生兼职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侵权;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7.0038

近年来,兼职已经成为大学校园的潮流。但是,随着兼职人数的增加,兼职形式的多样化,兼职信息渠道的单一化,兼职大学生遭受侵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

1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2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的类型

大学生遭受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将众多兼职侵权行为分为:对大学生劳务用工权益的侵害、对财产权益的侵害、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等。

大学生兼职时一般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用工协议,这种用工协议是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劳务合同自然也受《合同法》调整。口头方式的协议也是劳务合同的一种订立形式。大学生一般是满18岁的成年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此具备成立劳务合同的条件。劳务关系只获得劳动报酬,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在兼职时,雇主经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利用其比较起大学生的优势地位,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有些雇主尽管与兼职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十分不规范,要么是其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要么是以胁迫、欺诈的手段要求兼职者签订的等等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视合同条款为一纸空文,例如雇主会故意拖延工时。

3大学生兼职侵权行为成因分析

3.1大学生兼职存在的法律争议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是否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也是一直以来具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是以学业为主的,并没有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因此主张大学生这个群体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这种观点在早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随着社会发展,大学生兼职现象越来越常见,再坚持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因此,现在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大学生也是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公民年满16周岁就已经拥有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只要年满16周岁,在我国从事劳动,接受报酬就应该是属于劳动者。然而,劳动法并没有给予其兼职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得到与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大学生兼职是属于劳动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说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内涵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务关系是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平等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下签订的提供某种劳务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协议,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多种区别,若是不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属性,则很难对症下药,难以给遇到侵权行为的兼职大学生提供特定保护。

3.2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严重缺失

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表现在兼职的整个过程,首先是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急于取得兼职工作,对“黑中介”的不加辨别,没有想过查看中介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对其合法性加以确认。至于非法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者未协商则被迫订立口头协议,在被雇主拖欠克扣工资、无故拖延工时、任意辱骂后不了了之,忍气吞声,则是完全起因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纵容着雇主违约之后却盛气凌人,逃避法律责任。

3.3大学生兼职侵权缺乏专门保护

3.4行政部门监管缺位

对校外兼职大学生进行保护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然而大学生侵权并不是以上各个部门的工作重心所在,劳动部门更多的是保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巨大,使其没有多余的精力处理兼职侵权;工商部门本身是不涉及大学生兼职者劳务纠纷的,只能在用工单位违法经营之后才能介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是有条件的,必须要侵权性质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例如带有欺诈性或者对兼职者人身造成一定程度伤害。以上局限性使各个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造成很大的空白,给了不良雇主可乘之机。

4建立多维一体的大学生兼职侵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4.1完善劳动或合同法律制度,突出保护大学生

4.2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3高校应积极引导和发挥保护作用

例如,以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或学工处与法学院相结合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兼职维权中心,为学生提供咨询、调解、诉讼等程序保护。

4.4相应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

大学生兼职是一个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各个行政部门应当努力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为大学生兼职维权提供保护。如工商部门要打击虚假招工行为,不仅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些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更要平时加强巡查,即使工作量大,也应当恪尽职守,主动对兼职市场进行清理,为大学生寻找兼职过滤掉不法人士的侵害,劳动部门应当为大学生兼职维权设立绿色通道,因为大学生兼职者是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劳动部门不应当对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请求进行推诿,而是应当依法对侵权主体进行打击,给予兼职大学生足够的保护,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个安全合法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唐思雨.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J].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2宋珍,赵国栋.学校应该为大学生校外兼职做些什么,出国与就业[J].就业教育,2011(4)

3魏凌雪,丁菊梅.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1)

4熊婷,杨箫宇,安丽等.我国大学生兼职的法律维权状况及对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15)

5薛晨晖.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权益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3(3)

6张摇媛,白瑞峰,李欣桐,等.试述大学生兼职法律关系的性质[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4(5)

7秦建英.兼职大学生法律权益受到侵犯的调查[J].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014(8)

关键词:养老;赡养;保障;维权护老

一、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的现状

根据调查所知,当前农村老人主要存在四种生活方式,分别是分担赡养型、不分不离型、三世同堂型、独自生活型。分担赡养型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颇多,分担赡养型又分两种,一种是子女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老人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种是老人在子女中轮流居住,老人生活的必须品由子女购买,这种类型一般是单身老人占得比例较多;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可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生活费用由子女提供,这种类型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居多;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与子孙生活在一起,而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或者儿媳决定,老人只需要有时干点家务活或者帮助照看下孩子,生活比较单调;独自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独自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或者靠国家提供的补助,地里的农活靠自己或者左邻右舍的帮忙,这种类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孤寡老人、多子女和单子女的老人。

二、农村老人家庭赡养存在的问题

我通过调查走访,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因为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所以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现就以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为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现在的农村老年人长寿的比较多,而其子女本身也已经步入老年,有的已经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自己也需要有人赡养,因此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给老人帮助和慰藉。还有的是没有什么致富技能,在贫困线的边缘挣扎,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更别说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农村子女选择外出务工,无法照料老人。

(三)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

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子女道德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老年人是家庭的负担,在他们看来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而他们还要供老人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这种人只想向父母索取,却不知尽“反哺”的义务,错误的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还有些人认为“养儿防老”是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尽孝道是儿子的事。

(四)子女之间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老人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农村,很多家庭在儿女结婚后就会采取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知道维护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了子女,而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因素,导致财产分配不平均,于是就有了以老人偏心的借口,拒绝尽赡养义务。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爱某个子女、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三、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导致农村老人赡养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冲击;二是传统的孝道几经冲击已被歪曲;三是干预弱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四是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削弱;五是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

针对以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要深入基层和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要让老年人意识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在农村开展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形成浓厚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在农村定期评选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对孝敬老人的媳妇、儿子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树立道德模范,要让子女认识到,孝敬老人是光荣的事,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促进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好风尚在社会上的形成。

(三)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当前,农村六十岁以上老人不需要交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就可以领到六十元生活费,医疗方面,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再加上承包地的收入,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就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物价日益增长、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政府多做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要经常到农村去走访,关心问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形成健康良好的心态。针对子女不在身边而寂寞、生病时无人照料的情况,可以建立农村养老院,集中供养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也要依靠制度建设。可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贯彻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最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依赖宪法和法律让老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现在,我们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法院为例,深入分析“两抢一盗”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措施。经过统计和分析,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可以用下图表示:

表格一:

刑事案件

抢劫

抢夺

盗窃

两抢一盗

共审理判决案件数量(单位/件)

385

65

6

155

226

共审理判决案件人数(单位/个)

629

147

11

244

402

占全年案件的总数

/

16.88%

1.56%

40.26%

58.7%

占全年案件人数

23.37%

1.75%

38.79%

63.91%

从表一可以得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决刑事案件385件(629人)。其中,抢劫案件65件(147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6.88%(23.37%);抢夺案件6件(11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1.56%(1.75%);盗窃案件155件(244人),占全年案件总数(人数)40.26%%(38.79%)。“两抢一盗”案件数(226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58.7%,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人数(402人)占全年判决罪犯总数的63.91%。这说明“两抢一盗”犯罪行为越来越普遍,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的这种扭曲的金钱观在社会上越发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就可以反应出“两抢一盗”的基本状况。

表格二:

2008

2009

抢劫案件数/人(单位/件/人)

49件(93人)

65件(147人)

从表二中可以得出: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抢劫犯罪案件数比2008年(49件)上升32.6%,判决罪犯人数比2008年(93人)增加58%。

随着对“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调查,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越来越大,无论是案件的数量,还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都出现出了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抢一盗”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就我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抢劫案而言,2009年受理的犯罪案件就比2008年增加58%

其次:“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在各种犯罪中占有很高比例,特别是盗窃犯罪居高不下。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85件,其中“两抢一盗”226件,盗窃犯罪占155件,占据了总数的40.26%。盗窃犯罪一般主要以夜晚入室盗窃为主,同时,人流量众多的公共场所也是盗窃的高发地。

再次:“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不高,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文化教育较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最大,有些就没上过学。其中很大一一部分人员还是外来流动人口,他们大多没有稳定的或固定工作,背井离乡,甚至没有任何亲人在周围,当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求助,而其本身又缺乏正确看待事物的能力,法制意识薄弱,从而便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最后:“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的年龄相对较低。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而言,在2009年判决的“两抢一盗”罪犯中,未成年人有65人,占全年“两抢一盗”罪犯的16.17%。尤其是抢劫犯罪,未成年人达36人,占全年抢劫犯罪人数的24.5%。这一阶段的人由于年龄较小,往往凭意气行事,法制意识薄弱,缺乏理性,不计后果,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实,从“两抢一盗”案件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多发的原因,比如说:

1防范意识差。人们安全防范的意识不高。在治安巡逻密度和力度较低,治安监管基本上一片空白,一旦发生“两抢一盗”案件,很难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在我国的一部分农村地区目前还没有治安监管的意识和观念,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行径;广大人民群众也没有对自身的安全防范引起足够的重视,出外时贵重物品和钱包放在显眼的位置,这就很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目标。尽管通过“严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预防措施和机制上还不健全,各部门机关协作力度不够,社会大众还未形成一个警民合一、快捷高效的防范网络。

2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的错误想法。部分犯罪人他们形成可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思想,没有钱了便问家人要,要不来时往往就去盗窃、抢夺、抢劫。我们不难发现,“两抢一盗”案件犯罪主体大多在生活上养成了不良的习惯,花钱无度,一旦手头无钱,便会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4民警破案难度系数比较大。在审理中发现,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流窜性的抢劫、抢夺和盗窃,作案过程迅速、灵活、隐蔽,作案后能够及时逃脱,增加了破案的难度,助长了犯罪气焰。

同时,我们对防治“两抢一盗”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必须加大对“两抢一盗”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把“两抢一盗”作为我们“严打整治”工作的重点,坚决遏止“两抢一盗”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充分利用法院的各部门力量,以做到减少“两抢一盗”案件的数量。

2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无业人员和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积极开展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大众的法律素质,引导社会大汇总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两抢一盗”案件的罪犯,很少知道法律,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送法下乡,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事情。

3建议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丰富农村物质文化生活。很多“两抢一盗”的犯罪人员都是无业人员或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员,走上犯罪的道路一般都是由于生活所迫,没有稳定的收入和法制的意识,所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和丰富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公德观,是有效减少“两抢一盗”犯罪的重要途径。

针对当前的现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的措施。具体有:

首先、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在2009年初,省、市、区政法委部署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后,江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求院政治处、法警大队、办公室、装备处等部门对两抢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保障。优先使用审判法庭、优先使用办案车辆、优先用警,对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审委会随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讨论解决,确保后勤到位、支持到位。

引言

新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负有保障和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与多次修改之后,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与范围,然而就在近几年出现了各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情,这些事情都无时无刻不在向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和家庭敲响这警钟。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状况原因分析

(一)在立法方面未形成有序的体系

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集中于两部专门性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益,并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二)缺乏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一方面,先进的社会大众传媒、网络走进了大同市的千家万户,网络运营商不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唯利是图,给青少年的身心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互联网中的不良内容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隐形杀手,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对于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抢。

(四)传统的家庭观念致使父母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家长敢虐待孩子、敢私自拆孩子的信件、看孩子的日记?就是因为有的家长根本不懂得孩子也有合法权益,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公民,也享有因为中国公民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他们只知道老师体罚孩子不对,却从来不认为家长虐待孩子也是侵犯孩子权益的行为。

(五)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独立性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的突出表现。这种缺失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处处有父母保护,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剥夺了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行使的权利,从小无法养成独立平等的人格,缺乏自我锻炼的机会,成长阶段主要忙于学习,对于侵害权益的违法犯罪事件接触的比较少。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

逐步建立一部系统而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典,使得关于未成年人的一切权益保护均有针对其专门的法律依据,在民事、刑事或其他社会保护方面与成人保护法规彻底区分开来。

(二)形成统一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首先,对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强化未成年人限入措施,对于不法经营者予以不同程度的惩戒,增加不法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清除内部不严格执法的执法人员。其次,建立一个的良好健全、有效、系统的救助机制,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之后能够有一个救助和保护受害未成年人的机构,尽可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以免成为未来社会的隐患。最后,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能够各司其职,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律意识。校方努力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高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在学校的教学与管理中,自觉地把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未成年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德育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社会生活指导,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心理健康成长。

(四)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自身也应该慢慢的学会自我保护,培养自我保护的意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不可掉以轻心,多听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的讲座和座谈会,观看一些自我保护的书籍和视频资料,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格斗防身技巧,锻炼好身体。在遇到危险时,活学活用,处变不惊,见机行事,求助于大人。切不可冒失行事,意气用事,逐渐学会独立处事和解决问题。

结语

注解:

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周巍.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2007.

[2]曹承龙.关于我国西北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D].兰州:兰州大学,2010.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建立了以区级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普遍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员,形成了组织领导有力,普法机构健全,办事人员精干的良好局面。区政府在认真总结前四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分解细化了任务,落实了责任措施。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和单位也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了普法实施方案。层层召开了动员大会。

(三)创新形式,增强实际效果。一是搞好“三项建设”。第一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全区731个村(街)全部设立了法制宣传栏,每个乡镇街道1-2个村(街)建立了法制图书角,全区编印《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10000余册,订购《农民法律知识读本》20__0余册,村民学习法律有了方便的场所和书籍。部分村(街)还开办了“每周一法或举案说法”广播,法制宣传服务台(站)在农村成为一大亮点。第二推进民主法制村建设。以“法律进乡村”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村民自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有力的保障。全区已创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3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152个。第三注重社区、村街业余文艺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业余综合文艺演出队38个,业余文化协会8个,基本覆盖全区社区、村(街)。各级普法部门与文化部门密切合作,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区委、区政府始终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放在重要位置,定期研究。“__区领导干部讲法报告团”经常深入基层,带头宣讲法律。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法律考试等制度得到很好落实。20__年和20__年度分别有1200名和1462名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考核。全区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公务员法制教育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区组织了公务员《公共管理(mpa)知识精华读本》、《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区1390名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职业道德、行政执法实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政法律知识培训,全部通过考试持证上岗。司法人员通过学习培训,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得到了强化。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日益加强,全区235所各级各类学校配备了专兼职法制课教师,聘请了237名兼职法制副校长,全部实现了教材、课时、师资、大纲、考核、法制副校长“六落实”。开展了教师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举办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法律专题讲座362场,听课学生达28万余人次,举办法制报告会110余场,法治实践活动300余次,直接接受教育和参加法治实践活动的学生达5万余人次。教师依法执教水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遵纪守法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得到了广泛开展。先后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536场,24341人次接受法制教育,全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守法的理念和意识不断增强,职工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

(五)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坚持贴近农民思想观念,贴近农民法制水平,贴近农民行为表现,贴近农民实际需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以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普法活动100余次。先后对20__余名村街干部进行了轮训。村干部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家庭法律明白人”在农户中的比例日趋增多,农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有了新的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偏少,其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有些部门和单位存在普法工作人员缺、设备差、经费少的问题。有的单位普法联络员兼职过多,普法工作精力难以到位。一些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普法联络员。全区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普法大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普法考核机制、督查机制有待完善。

3、重点对象的普法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不够系统、全面。二是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存在着“盲区”,法律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形式不活。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要进一步强化。一些企业普法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普法宣传员和联络员,工作难以开展。

4、工作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不够。表现为视野还不够开阔,思路还不够宽,破解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招法不多。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采取必要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今年是“五五”普法中期评估之年,应对照《规划》要求,认真总结,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要研究制定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整体上水平。

一、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高等学校如果想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高度,首先就要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问题,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因此,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是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该在大学生人才培养的方案中,明确法制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学校可以考虑从新生入学教育开始,统筹课堂教学、网络教学、社会实践、案例分析、课外活动等多个环节,分层次地确立各阶段法制教育目标。高校要重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队伍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将法制教育全面渗透到学生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当中。完善制度管理机制,以法制的角度制订和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构建与完善法制教育创新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系统研究,讲求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的系统性、实用性和针对性,使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科研讨论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主要是指将法律基础课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必修课,在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不断进行改革和探索。教学中注意解决好教材内容与立法现实脱节的矛盾,适时补充最新的法律内容。有些任课老师单纯地认为讲授法律基础就是讲授法律条文,错误地误导学生认为学习法律基础课程只需要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即可。以上错误的教育教学观念很难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最终将导致学生无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该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更加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要在教学手段上尽可能地做到生动、多样,除了常规的课堂教学以外,可以积极地推行视频教学、案例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最终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

二、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

三、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

综上所述,只有在不断地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完善法制社团建设、丰富法制实践活动、加强法制常识培训,最终形成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意识教育模式,才能使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总方针的实现。

(一)土地执法手段单一、缺少强制措施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处于复议期间和土地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

(二)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经费不足,土地执法水平受执法者素质影响

(三)职责不清,缺乏配合,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二、对策研究

基层土地执法难、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必须调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做到: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到位

多年来的执法监察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职能到位是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在这方面,各级政府部门要特别重视,局长要亲自抓,上下形成合力,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作的开展。一是要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政府成立创建执法模范领导小组,人大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执法检查,两次听取执法工作汇报,并不定期的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情况。二是将依法监察、严格执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和研究监察整体状况,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机构建设,系统内部进行机构改革,要重新整合执法资源,理顺监察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原来的三个股室合并,重新成立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队和办公室;在人员配备上,对原有执法人员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力量,并重点加强巡查监察力量;在职能划分上,进一步区分职能,监察股主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与案卷的审核;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与违法苗头的制止;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接待及办理工作。

其次,执法监察工作应在县、乡、村分别设立执法监察的组织,聘请监察员、联络员、违法案件举报员,作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案件的前防线。国土局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监察职责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尤其是领导的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土地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安定。目前,社会上仍然有不少土地管理法盲存在,特别是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土地管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因此,我们基层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我国土地国情国策、法律法规的内容,知道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提高广大市民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密切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议联合执法的机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土地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监察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一查到底,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基层国土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与公安、司法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联系制度或土地联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提高执法效果。

(四)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物质保障,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五)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严格执法,程序规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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