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

多年以来,法理学一直是各大学法学院系的必修课程,该课程名称虽均为法理学,但在讲授中,各讲授者均自行其是,讲授内容彼此之间相差甚远。在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对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基本问题做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可是尚无大致的统一意见,主要是,法理学与法学、法哲学、法理论等范畴纠缠不清。在此,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作一梳理并藉此发表一些个人浅见是很有必要的。

法理学课程大纲

编写人:戚渊(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教员);适合年级:大学本科一年级;学分/学期:5学分/1学期;教学周数:18周,共80学时。

绪论:

一、法理学之定义问题:1、定义的约定性质:公认与科学;2、法理学定义之性质与方法。

二、Jurisprudence的来龙去脉:1、词源;2、演变;3、意义。

三、法理学与法哲学、法理论。

四、法理学之任务:理论与实践。

第一部分:法概念论:

一、序论:法概念论的基本问题:1、法是什么?2、法律是什么?3、古典争议。

二、法律实证主义:

1、实证哲学思想:实证主义——实证主义之道德观——法律实证主义。

2、法律实证主义:(1)、普遍种类概念:经验方法论;附论:新康德学派;(2)、主权者之命令:实证法四要素;附论:波斯德的人种学法学之四反原则。(3)、规范: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法律阶层说——基本规范;(4)、规则:Hart的三个提问——三种观点——四个规则——五个命题;附论:基本规范与承认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3、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1)、法律原则:德沃金的挑战简述;附论:富勤对德沃金的启示;

(2)、刚性法律实证主义;

A、规范理论:Raz的三性:不透明性、内容独立性、非传递性;附论:维特根斯坦传统;

B、法律的客观性:Marmor的三个提问——三种不同的客观/主观概念——三个不同的怀疑主义论据;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A、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之滥觞:富勒:规范意思——内在道德性——8项合法性主张;

B、Coleman:积极的和消极的法律实证主义;

C、Walluchow:弱社会命题;

4、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与刚性法律实证主义的论争。

三、法概念论之两大基本立场:自然法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1、自然法简史:自然主义自然法(附论:希伯来宗教思想)——神学主义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自然法之当代意义。

2、Hart/Dworkin的论战:Hart的社会规则理论:Dworkin的三个主张——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协同道德与习惯道德——承认规则存在与否?

3、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对德沃金的回应:

A、Coleman的安置命题——可分离命题;

B、Kramer的强韧的和温和的柔性法律实证主义;

C、Hart的惯习主义转向与“最低限度的自然性”——Coleman的协调性惯习——Marmor的构建性惯习;

4、有待解决的问题:A、如何证立承认规则的存在特征?B、如何证立法律的权威性格?C、如何定位法律原则?

第二部分:法认识论:

一、序论:1、知识、真理与方法;2、法学方法与人文价值;3、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与特点。

二、法律论证理论与法论证理论:

1、问题的提出:何谓“法律论证”?

2、几个基本概念概说:Argument;Argumentation;Discuss;Discouse;Justification;Topic;

3、几种证明理论:逻辑经验论——否证论——线性理论——典范理论——科学实在论——建构实在论。

4、法律论证理论:规范逻辑——语言分析哲学——一般言说理论;附论: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5、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法律规范的地位与效力——法律规范之正确性的证明形式:内部证立;(附论:普遍性实践言说理论)——内部证立的形式:法学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形式正义。

6、法论证理论:(1)、法律论证理论之存在问题:实然证明实然;——阿历克西的“外部证立”之商榷;(2)、法论证理论的基本形式:对经验命题的论证;附论:证据与事实的论证落差;——对规范命题的论证:外部证立;——法律规范的实质正义;附论:融贯性之论证方法:佩雷尔曼与佩策尼克;——对应然命题的论证:价值的证明;附论:诠释学循环与认识的前结构。

三、法论证理论与意义问题:1、意义的规定与法论证的范围;2、意义的符号化与法论证的论述形式;3、意义的传达与法论证的本质;4、意义世界与法论证的意义。(2003年2月)

本文认为,大纲中的内容,是作为一门课程的法理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理学的规范内容,舍去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我将这些内容称为“规范法理学”,以区别于中国法理学界包罗万象之“法理学”名称。吾以为,作为一名大学法科学生,必须具备大纲中的知识基础,才能具备专业素养;进而,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如没有这些知识基础,就不可能深入、准确地研究任何法学领域内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翻翻今日中国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专著,从整体上看,法学家们几乎还没有真正进入法理学的理论核心。

二、法律论证理论之引进

第二组规则是理性规则,提出了言说合理性的最高要求。它包括:任何一个能够言说者,均允许参加言说;任何人均允许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任何人均允许在言说中提出任何主张;任何人均允许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求;任何言说者均不因受到言说内或言说外的任何强制阻碍而无法行使其在上述规则中所确定的权利。

第三组规则是证明责任规则,根据可普遍化的原则,提出将一个人A与一个人B作不同对待的言说者负有证明责任。它包括:任何提出将某人A与某人B作区别对待者,必须对这样做的理由进行证立;任何抨击不属于论辩论题的命题或规范的人必须说明这么做的理由;已经提出论述者,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有义务作进一步的论述;任何想在论辩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其先前的论述无关的主张或言说的人,必须应他人的要求证立自己的插话。

第四组规则是证立规则,它增强了理性共识之达成的可能性。它包括:任何提出规范性陈述的人,必须当假设其置身于当事人之处境时,也能接受此命题所预设之规则所造成之利益变动的结果;任何规则造成对任何人利益变动的结果必须为所有人接受;任何规则必须公开,且具有普遍教导性;言说者的道德信念所依据的道德规则,必须经得起批判的、历史创生的检验。

第五组规则是过渡规则,它使得在言说中随时转向其它言说形式成为可能,以担保系争的事实问题(尤其是后果的预测)、语言问题(特别是沟通问题),以及实践言说自身所涉及的问题得以解决。它包括:任何言说者在任何时候都可转入理论(经验的)言说;任何言说者在任何时候都可转入语言分析的言说;任何言说者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言说-理论的言说。

三、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比较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有密切的联系,法学方法可以促使法律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但不是为了单纯的法律方法论(知识和理性的运用)的理由,而同时也是为了增强法学方法更具有实现价值与意志的能力。同理,法律方法也可以促进法学方法的发展。法学研究包含着一组组来自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域”和“命题群”。法律方法可以为法学研究的“问题域”和“命题群”提供新的经验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法学方法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法律方法的运用所必需,通过法学方法,可以检验法律方法运用的正当性,可以对不符合知识和理性的法律方法进行修正,而以知识与理性为内容的法律方法的运用又可以丰富以实现价值与意志为内容的法学方法。

THE END
1.2002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本案裁判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意志自由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1375.html
2.法律逻辑范文10篇(全文)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明确以法律逻辑视角审视法律领域的逻辑应用的基本问题包括: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的一致性等https://www.99xueshu.com/w/file01ln6xs0.html
3.法律逻辑学教学大纲4、为什么要学习法律逻辑学及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章 概念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什么是概念及其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掌握概念和语词的关系;明确概念的种类和概念间的关系;掌握下定义和划分的方法并能依据定义或划分的规则分析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掌握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方法。从而对概念https://law.sicnu.edu.cn/p/60/?StId=st_app_news_i_x151152147946444807
4.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笔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 4142 2016-08 3 法律方法与法治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1749 2016-08 4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联系与区别 1249 2016-08 5 法律职业制度的内容 796 2016-08 6 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与意义 895 2016-08 7 法律职业技能包含的内容 https://www.ximalaya.com/sound/20270946
5.法律的意义模糊及其救济方法如上几个因素是导致法律意义模糊的主要原因。那么,究竟通过什么方式疗治法律的意义模糊这一病症呢?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这三种法律方法,就主要就是针对法律的意义模糊而设置。下文将就这三种方法与意义释明的一般关系问题具体说明之。 二、法律解释与法律意义模糊救济的一般问题 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82.html
6.法律逻辑学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1、法学离不开逻辑,逻辑是法学的基础。 无论立法、司法、法治的实现,还是法学研究、法律教学都离不开逻辑。 理性思维与非理性思维的最根本区别是思维是否具有逻辑性。思维逻辑性,就是思维活动遵循逻辑规律,正确地运用概念、恰当地做出判断,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论证。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255098
7.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摘要】法律论证要证成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要的是对前提的考量。法律论证往往重视对大前提即法律规范的论证,而忽视了事实命题。事实命题恰恰是整个法律论证的基石,而因果关系又是事实命题的核心部分。在法律论证中,不仅需要厘清事件与结果之间的某种联系,而且需要得到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所蕴涵的逻辑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70425.html
8.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是什么关系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在法律领域中均占据重要地位,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总体来说,法律论证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它包含了法律推理在内的多种法律思维活动,而法律推理则更侧重于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并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303b574c239115001011
9.超星尔雅《逻辑学导论》最新单元测试答案知124【判断题】“法庭悖论”属于逻辑学中经典的二难推理的应用。(对) 逻辑学的功能和研究范围 1【单选题】亚里士多德所谓日常论证评价的“三重奏”不包含(B)。 A、分析方法 B、推理方法 C、论证方法 D、修辞方法 2【多选题】以下属于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的有(ACD)。 http://www.zhi12.com/content/71596783
10.读书笔记《要件审判九步法》之壹:价值方法论4.法律推理提供了认识「未知领域」的方法,丰富了认识事物的手段。 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思想状态。 另外,司法判决为获得「正当性」,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必须遵循法律推理。 二、中国法官缺乏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 1.老的办案方法存在的问题: https://www.jianshu.com/p/a6f863bfe93f
11.实质法律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关系解析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6102642109.html
12.第一章法学方法论的概念3.3 必然涉及法的社会结构论:采取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会对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即一些实体内容)产生影响。 第二节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一、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语言多义性的三个逻辑层 1.1 语义学上多种可能的意义;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900786/
13.“电子人”法律主体论二、“电子人”主体的法律论证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有客体说与主体说,前者如工具说,后者如代理说[11]、有限法律人格说[12]。笔者赞同主体说,认为应把人工智能确定为“电子人”,可从现实、历史与理论三个层面论证。现实提供实践支撑,历史蕴含经验依据,理论证成必要性、合理性。 http://xzts.jsjc.gov.cn/zt/sgjxs1/201904/t20190419_786767.shtml
14.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法律推理总是在有效法律体系框架内活动,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越强,推理的融贯性也越强。但一个融贯的法律推理,除了需要规范性前提之间形成融贯关系之外,还需要在规范性前提(大前提)与经验性前提(小前提)之间、以及这两个前提和结论之间形成融贯关系(我们可分别名之为“横向融贯性”与“纵向融贯性”)。另一方面,如果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15.事实认定及其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大咖说法然而,该案中厄尔和格雷法官争论的法律解释问题,实际上只有在事实真相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始。问题首先是:被害人是否为被告所杀?然后才是杀人者能否继承被害人遗产的问题。显然,把法律推理中的真相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的做法,忽视了法律与事实、正义与证据之间的密切关系,因而不能描绘出审判的全部真实面貌。针对http://www.mzyfz.com/html/1335/2019-07-08/content-1398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