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家刑法不可放弃的因素。”要厘清刑法规范在刑法典甚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并准确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刑法解释是连接刑法规范与刑法适用的桥梁。
一、体系解释的内涵
体系解释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彼此关联进行的解释。按照参照的法律体系范围大小,体系解释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体系解释和广义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包括四方面要求:无矛盾的要求(即法律不会自相矛盾);不赘言的要求(法律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避免使某些规范成为多余的规定);完整性要求(法律不允许规定漏洞);体系秩序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编排都是有意义的)。
二、体系解释规则
(一)同一律规则
同一律规则是指“同一词语、同一含义”,要求在解释刑法规范过程中同一概念尽量使用相同词汇,同一用语在刑法典中一般应作出同一解释,避免出现“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如刑法共有五处条文使用了“冒充”这个概念: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规定的“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第263条抢劫罪中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按照同一律规则,刑法典条文中规定的“冒充”的意思应作同一解释,即冒充就是假冒的意思,而不能将冒充解释成为“假冒、充当”。而有学者却认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如果按照该观点,真实身份的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可以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结合刑法典规定的五个罪名的具体规定来看,无论如何都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当然,同一解释规则也并非一条绝对标准,在有些情况下,仍会允许“同词异义”的存在,在有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的刑法原理作出合乎实际的解释,否则,只会得出错误的解释结论。
比如对刑法条文中“多次”的理解。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90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都规定了“多次”。尽管是同样的“多次”,但结合法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中的含义明显是不同的。“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以及“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只是构成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基本犯,“多次”是指单次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为多次实施,因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多次抢劫”、“多次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则构成加重犯,这里的多次就应以每一次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为都构成犯罪为前提。
对不同的词语做相同的理解,亦或是对相同的词语做不同的解释,都是从法律语言使用的意义脉络上得出的结论,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取决于怎样解释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二)同类解释规则
(三)上下文解释规则
三、体系解释的适用
(一)将刑法规范或语言放在所在的条文这个最基础的体系中进行解释,同时考虑整个条文中其他用语和其他款项的规定,避免就词语而解释词语,就款项而解释款项。
(二)将具体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典体系中进行解读,必须充分考量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关系、条文与章节之间的关系、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即使对于表面看起来十分清楚的刑法条文,也必须要考虑与其他法条的关联关系来确定其真实含义,避免断章取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如行为人擅自取回自己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呢?如果仅仅考虑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行为人盗窃国家机关管理的公共财产,很多人会得出行为人应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但是刑法保护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的法益是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公权力机关对依法扣押物品的管理权力?公权力机关管理使用依法扣押的私人财产时,公权力机关与所管理的私人财产之间是财产关系还是管理关系呢?毫无疑问,行为人将公权力机关扣押的私人财产偷走的行为,并不是侵犯公权力机关对扣押财物的财产权,而是侵犯了公权力机关管理这个依法扣押财产的管理秩序。因此,行为人擅自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时候,只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三)在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解释刑法规范。在刑法条文体系和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将被解释的刑法规范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衡量,将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联合起来理解与适用,以得出相互协调一致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载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2.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7页。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4页。
4.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5.王东海:《刑法体系解释四层次论的展开与检验》,《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994页。
8.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26页。
9.参见陈兴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0.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00页。
11.参见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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