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家刑法不可放弃的因素。”要厘清刑法规范在刑法典甚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并准确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刑法解释是连接刑法规范与刑法适用的桥梁。

一、体系解释的内涵

体系解释是依据法律规范的彼此关联进行的解释。按照参照的法律体系范围大小,体系解释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体系解释和广义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包括四方面要求:无矛盾的要求(即法律不会自相矛盾);不赘言的要求(法律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避免使某些规范成为多余的规定);完整性要求(法律不允许规定漏洞);体系秩序的要求(法律规定的编排都是有意义的)。

二、体系解释规则

(一)同一律规则

同一律规则是指“同一词语、同一含义”,要求在解释刑法规范过程中同一概念尽量使用相同词汇,同一用语在刑法典中一般应作出同一解释,避免出现“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如刑法共有五处条文使用了“冒充”这个概念: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规定的“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第263条抢劫罪中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第279条“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按照同一律规则,刑法典条文中规定的“冒充”的意思应作同一解释,即冒充就是假冒的意思,而不能将冒充解释成为“假冒、充当”。而有学者却认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其中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但如果按照该观点,真实身份的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可以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结合刑法典规定的五个罪名的具体规定来看,无论如何都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当然,同一解释规则也并非一条绝对标准,在有些情况下,仍会允许“同词异义”的存在,在有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的刑法原理作出合乎实际的解释,否则,只会得出错误的解释结论。

比如对刑法条文中“多次”的理解。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7条抢夺罪、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90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都规定了“多次”。尽管是同样的“多次”,但结合法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中的含义明显是不同的。“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以及“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都只是构成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基本犯,“多次”是指单次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但因为多次实施,因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多次抢劫”、“多次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则构成加重犯,这里的多次就应以每一次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为都构成犯罪为前提。

对不同的词语做相同的理解,亦或是对相同的词语做不同的解释,都是从法律语言使用的意义脉络上得出的结论,但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取决于怎样解释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二)同类解释规则

(三)上下文解释规则

三、体系解释的适用

(一)将刑法规范或语言放在所在的条文这个最基础的体系中进行解释,同时考虑整个条文中其他用语和其他款项的规定,避免就词语而解释词语,就款项而解释款项。

(二)将具体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典体系中进行解读,必须充分考量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关系、条文与章节之间的关系、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即使对于表面看起来十分清楚的刑法条文,也必须要考虑与其他法条的关联关系来确定其真实含义,避免断章取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如行为人擅自取回自己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行为,到底是盗窃还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呢?如果仅仅考虑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行为人盗窃国家机关管理的公共财产,很多人会得出行为人应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但是刑法保护国家机关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的法益是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公权力机关对依法扣押物品的管理权力?公权力机关管理使用依法扣押的私人财产时,公权力机关与所管理的私人财产之间是财产关系还是管理关系呢?毫无疑问,行为人将公权力机关扣押的私人财产偷走的行为,并不是侵犯公权力机关对扣押财物的财产权,而是侵犯了公权力机关管理这个依法扣押财产的管理秩序。因此,行为人擅自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时候,只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三)在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解释刑法规范。在刑法条文体系和刑法典体系的基础上,将被解释的刑法规范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衡量,将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联合起来理解与适用,以得出相互协调一致的结论。

参考文献:

1.克劳斯·罗克辛:《德国犯罪原理的发展与现代趋势》,王世洲译,载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

2.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7页。

3.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第54页。

4.葛洪义:《法律方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2页。

5.王东海:《刑法体系解释四层次论的展开与检验》,《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6.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994页。

8.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26页。

9.参见陈兴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10.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版(下),第1000页。

11.参见周光权:《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该内容非常好赞一个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律师24h积极响应,在线提供定制法律服务方案

THE END
1.第一章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按照刑法的通说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广义上的刑法体系是指一切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的组成和结构。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上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https://www.jianshu.com/p/d1a39100720a
2.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摘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fxpl200605002
3.刑法体系解释之解释规则的反思重构与展开摘要:在制定法体系化建构与实施的当下,刑法的体系解释备受期许。但是,因类型化、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解释规则的整体缺位,而影响了该解释方法之应有功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基于刑法解释学领域的理论检视和法学方法论中类型思维的启示,有必要以刑法乃至以刑法为中心的整个制定法之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为类型基准,分别确立同http://www.fzfk.swust.edu.cn/2022/0513/c9724a159622/page.htm
4.什么是刑法的体系?如何理解刑法解释的含义与分类?什么是刑法的体系?如何理解刑法解释的含义与分类?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11397566064306078&fr=search
5.从平义解释到体系解释:刑法解释方法的再限定这其中,“国民预测可能性”是刑法解释必须考察的重要因素,它强调的是国民对法律条文语义的预测可能,而不是对行为道德性质的判断。以“预测可能性”来检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就会发现: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是围绕语义展开的,它们具有实现预测可能性的能力,只是在具体操作规则上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历史https://wap.cnki.net/lunwen-1017850029.html
6.2023吉林财经大学考研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考试大纲二、刑法的根据 三、刑法的任务 第三节刑法的沿革与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完善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二、刑法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保障人权原则 一、保障https://www.gaodun.com/kaoyan/1471832.html
7.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是指根据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对刑法条文从逻辑、语法、修辞等方面进行阐明与界定的方法。刑法解释的方法很多,以下仅介绍最常用的几种: 一、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为语法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对法律条款的内容、含义与界限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这种解释方法是最基本的,因https://lawyers.66law.cn/s2204f486a9809_i1403024.aspx
8.刑法法益的认识定位与功能分析鉴于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过度回应政策需求、模糊刑法与行政法界限、违背刑法体系性原则、刑法入罪标准模糊等,不但会带来司法适用上的疑惑,还会对法益保护造成危害。对此,需在实践层面上从实质解释、二次违法性、一般预防理论及司法克制主义等维度规范和调整法条解释和规范适用,以推动刑法条文诠释的科学性,最大程度保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61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