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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逻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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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新中国成立前的传统逻辑
一传统形式逻辑东渐
西方逻辑学自明末传入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传播之旅,最终得以广泛传播是在近代以来,尤其是在20世纪初,西方逻辑学以传统逻辑的形态传入中国,乃是西方科学技术敲响中国文化大门的一曲协奏。
严复(福建人,1854—1921年)是引进西方传统逻辑的最早代表。1902年和1908年,严复先后完成《穆勒名学》和《名学浅说》两部译著。《穆勒名学》原本是英国逻辑学家密尔所著《逻辑体系:演绎与归纳》,为西方传统逻辑名著,译本由南京金粟斋1905年木刻出版,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多次再版。《名学浅说》原本是英国逻辑学家耶芳斯所著《逻辑初级读本》,概述西方传统逻辑主要内容,译本由商务印书馆1909年出版,后多次再版。
严复译介西方逻辑名著有明确的目的,这就是转变国人思维方式。严复1901年致张元济信说,其译著一出,“其力能使中国旧理十九尽废,而人心得所用力之端”[※注]。严复1900年应邀在上海讲逻辑。王遽常《严几道年谱》中说:“(严复)开名学会,讲名学,一时风靡,学者闻所未闻,吾国政论之根柢名学理论者,自此始也。”[※注]
和严复一起引进传统逻辑的,还有王国维、胡茂如等。王国维于1908年翻译出版耶芳斯《逻辑基础教程》,取名《辩学》,由北京文化书社出版。原本在伦敦出版,颇有影响。该书分名辞、命题、推理、谬误论等部分,演绎和归纳并重,知识较全面系统,译本简洁明快,影响颇大。胡茂如于1906年在留日期间翻译大西祝著《论理学》,由河北译书社出版,全面介绍亚氏演绎逻辑和培根、穆勒归纳逻辑。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中国译介西方传统逻辑著作近30种,其中包括国外大学流行教材,如美国康乃尔大学教授兼该校研究院主任枯雷顿所著《逻辑概论》,根据其数十年教学经验写成,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在美国是有影响的大学教科书,作者在世时曾发行4版。该书由刘奇翻译,商务印书馆1926年出版。该书原作者枯雷顿1905年逝世,到该书1933年要发行第5版时,由司马特修改、增补,改为两人合著,是当时美国大学讲授传统逻辑内容最详、体系最全的教科书。该书由丘瑾璋翻译,取名《论理学大纲》,世界书局1934年出版。我国大学选用国外大学流行教材,使传统逻辑教学水平与国外接近。
20世纪初十余年,我国学者撰写传统逻辑著作10余种。如商务印书馆1913年出版蒋维乔著《论理学教科书》,1914年出版张子和著《新论理学》等。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我国学者撰写传统逻辑著作80种。如屠孝实著《名学纲要》,商务印书馆1925年出版。该书认为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及法则之学”[※注],特称量项“有”只断定对象存在,不具体断定存在量多少。该书为大学教材,有一定影响。王章焕著《论理学大全》,商务印书馆1930年出版。该书明确论述中国古代逻辑成就,全面论列西方逻辑、中国名辩和印度因明三大传统逻辑体系,为名副其实传统逻辑“大全”,是当时内容最详、体系最全的教科书,为作者在浙江学校任教的教材。
二以辩证法的名义:形式逻辑曾被取消科学地位
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苏联哲学传入中国,有着深厚根基的思辨理性取得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形态,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当时,作为一种革命哲学的辩证法,对被称之为主张静止、固定、片面、孤立的形而上学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无情的批判。这当然有理论和历史的合理性,但至少同样重要的合理性是,灵活性必须基于对确定性的准确把握,思辨必须基于分析并经得起分析,辩证法必须遵从形式逻辑的科学规律。这一合理性曾被严重忽视,在理论特别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造成过巨大危害。在这点上,逻辑学和它所代表的分析理性,在当代中国实际上担负有特殊的重大职责与使命。不同于学术功能,这属于逻辑学的社会功能。
忽视上述合理性的最初也是最极端的理论表现,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知识分子,包括一些著名的左翼、革命知识分子,在苏联的影响下,把形式逻辑等同于形而上学,以辩证法的名义取消其作为科学或学科的地位。
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传统逻辑的一次大普及与大传播
一苏联逻辑学教材对我国普及传统逻辑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治战略上一边倒,向苏联学习是社会发展的主流取向,这也实质性地影响到逻辑学在中国的发展。
1950年,苏联学者斯特罗果维契所著《逻辑》由北京新华书店出版了第一个中译本。以此为开端,10年中先后有7部苏联学者主编或撰写的逻辑学教科书中译本引进我国。其中,有维诺格拉道夫和古齐明合著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51年出版;高尔斯基和塔瓦涅茨主编的《逻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出版;高尔斯基撰写的《逻辑》,人民出版社和上海人民出版社分别于1957年和1958年出版;马卡洛夫主编的《逻辑教学大纲》,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出版。在这些教科书中,斯特罗果维契的《逻辑》和高尔斯基、塔瓦涅茨主编的《逻辑》发行量最大,使用者最多。
新中国成立之初,逻辑课程重新回到大学课堂。传统逻辑继三、四十年代之后于50年代能基本不间断地在我国传播,得益于苏联教材的引入。其间,我国一部分精通俄语的逻辑学工作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逻辑学在我国日益增大的传播的需求,在引进苏联逻辑教科书的同时,我国的逻辑学工作者开始着手编写自己的教材。1955年,一兵所著《逻辑学讲话》和赵俪先所著《逻辑学教程》由山东人民出版社首次出版,拉开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出版逻辑著作的序幕。接着,相继出版的著作有:江天骥著《逻辑论丛》,北京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著《逻辑学讲授提纲》,杜岫石著《逻辑学讲话》,郭扬著《逻辑学讲义》,石村著《逻辑杂谈》和《逻辑分析偶举》,徐元瑛著《逻辑学的对象和意义》,陆征麟等著《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潘梓年著《逻辑与逻辑学》,金岳霖等著《逻辑通俗读本》。自1962年起金岳霖先生主持全国高等学校文科逻辑教材(形式逻辑)的编写,1963年完成初稿,1965年定稿。此时,已是“文化大革命”山雨欲来风满楼。此书至1979年才正式出版。
第四节50—60年代逻辑问题大讨论
一政治和哲学背景
在毛泽东的引领和倡导下,出现了一场历时久、影响大的逻辑学大讨论。这场大讨论的实质是:一些中国学者,包括毛泽东本人,对当时具有强大影响力的苏联哲学思潮的冷静思考。它在哲学与思想政治领域中的意义,高于在逻辑学术领域的意义。
20世纪30年代前后,以苏联为中心,出现了一股以辩证法否定形式逻辑的思潮。1930年,苏联哲学界展开了对德波林学派的批判,其中包括把形式逻辑等同形而上学加以全盘否定。这是我国30年代批判与否定形式逻辑的背景。1940年斯大林为形式逻辑恢复名誉,苏联哲学界对形式逻辑的批判暂告结束,1947年苏联恢复形式逻辑的教学,1950年斯大林发表了《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肯定了形式逻辑的作用,形式逻辑在苏联的地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这是50年代苏联影响我国逻辑学发展的背景。但是,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情结,无论在苏联哲学思潮的影响中,还是在相当多的中国学者中,都还没有真正解开。在我国50—60年代的逻辑大讨论中,又附着在新的论题中表现出来。
二焦点问题
1953年,马特在《新建设》上发表《论逻辑思维的初步规律》一文,重开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关系的讨论,50—60年代的这场大讨论由此开端。这场争论集中在五个问题上。一是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二是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三是形式逻辑的对象、性质与作用;四是推理中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五是形式逻辑的修正、改造与发展。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这是3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此次争论的焦点是:形式逻辑是不是哲学层面的认识方法?如果是,那么它和辩证法的区别在哪里?如果不是,它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它作为一门科学或学科的确切定位?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同辩证法一样,形式逻辑也是哲学上的认识方法;但和辩证法不同,形式逻辑只是一种初步的认识方法。依据形式逻辑,可以达到对客观世界一定程度的认识,但这种认识有局限。当认识直接涉及客观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时,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马特、江天骥、李志才、沈秉元、马佩等。
马特在《马克思主义与逻辑问题》一文中指出:“形式逻辑是一种低级的思维方式。”[※注]他认为,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是“家事”,而扩大到“国事”、“天下事”,形式逻辑就不够用了。20世纪30年代,一些苏联学者和中国学者,依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初等数学是形式逻辑的活动范围,而高等数学是辩证法之运用的说法,曾称形式逻辑是“静的逻辑”,辩证法是“动的逻辑”。这里,马特明确称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是初等逻辑和高等逻辑的关系。他认为,辩证法并不排斥形式逻辑,形式逻辑的规律是辩证法的一个简单要素。“就人类对对象反映的深度说,形式逻辑所达到的终点,正是辩证逻辑以之作为思维活动的基础的起点。”[※注]江天骥认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同一系列的科学,但他认为,“形式逻辑只适用认识事物的简单的关系。”[※注]
与上述见解不同的另一种观点是,形式逻辑不是哲学认识方法,它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是具体科学和哲学、世界观的关系。持这一观点的有周谷城、王方名等。
王方名先生基本上和周谷城先生持相同观点。他反对把形式逻辑看成哲学认识方法,否则形式逻辑就会变成形而上学,但形式逻辑有认识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合逻辑的思维对于具有科学世界观的人就能更好认识世界;合逻辑的思维对于具有不科学乃至反科学的世界观的人,就只能使他的错误思想表现得更加明确,不能使他更好地认识世界。”[※注]
关于推理中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关系。由于对“真实性”和“正确性”这两个概念解读的不准确与含混,使得围绕这一问题的热烈争论,在理论上并不清晰。比较明确的争论焦点是,形式逻辑管不管思维内容的真假?对此,一种观点是,形式逻辑不要求解决前提的真实性问题。认识的真不真是各门具体科学的事,而推理的错不错才是形式逻辑的事。形式逻辑作为论证的工具,可以为正确的主张服务,也可以为错误的主张服务。有些学者对此种观点持批判态度,认为这是一种形式脱离内容,理论脱离实际的资产阶级学术观点,是一种形式主义。如马特认为形式逻辑在研究思维形式及思维规律时,不能不关涉认识内容,即不能不要求前提真实。逻辑科学是揭露诡辩的工具,而不是诡辩的工具。
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暴露出一些学者对逻辑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与问题缺少必要的把握。如周谷城把推理的正确性解读为前提和结论不矛盾。李世繁在《关于〈论真实性与正确性的统一〉一文的商榷》中甚至提出:“当前提是虚假的时候,形式是错误的。”[※注]
第一,修正形式逻辑不只是在形式逻辑中贯彻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而同时就是创立辩证逻辑,二者是一回事。这一主张由刘丹岩在1957年于《论逻辑学与唯物辩证法》一文中提出。
第二,对形式逻辑实行根本改造,打碎以往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建立新的无产阶级的逻辑体系。构建起来的形式逻辑还是形式逻辑,只不过它接受辩证逻辑的指导,听辩证逻辑的话。这一主张由郑毅男在1960年于《形式逻辑必须根本改造》一文中提出。
第三,建立一个统一的新逻辑体系。“这个体系是既有辩证逻辑因素在内,又有形式逻辑因素在内的而又以前者为主的统一的逻辑学体系。”[※注]这一主张出自金岳霖在1961年所写的《关于修改形式逻辑和建立统一的逻辑学体系问题》一文。
第四,用数理逻辑取代形式逻辑。古典形式逻辑和传统逻辑中的形式逻辑学说皆已过时了,“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注],应该把形式逻辑的研究转上数理逻辑的轨道。这一主张由康宏逵在1961年于《数理逻辑就是现代形式逻辑》一文中提出。
第五,划清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及形式主义的界限,去掉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对形式逻辑的歪曲。但注意避免因不当修改而导致取消形式逻辑。章沛、陈政翔在1960年于《关于修正形式逻辑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持这一主张。
第六,联系思维实际来发展形式逻辑。具体做法为“从理论上概括现代思维材料,以发展形式逻辑。”[※注]周礼全在1961年于《形式逻辑应当尝试研究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一文中指出,应当联系自然语言、联系语法、修辞来研究和发展形式逻辑。
第七,根据思维的分类,分析形式逻辑的内容,让现有形式逻辑框架所包含的“思维结构的逻辑”、“经验思维的逻辑”、“素朴唯物的不辩证的逻辑”各自独立,也可将它们暂时放在一起,名为“普通逻辑”。这一主张散见一些学者的著述中。
三毛泽东的观点
毛泽东不赞成“形式逻辑是初等逻辑,辩证逻辑是高等逻辑”的提法。1965年12月,毛泽东在杭州说:“形式逻辑好比低级数学,辩证逻辑好比高等数学,我看不对。形式逻辑是讲思维形式的,讲前后不相矛盾的。它是一门专门科学,同辩证法不是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注]1967年3月15日,毛泽东在中南海颐年堂的一次谈话中讲到逻辑问题,反复强调:“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没有低级、高级之分。”[※注]
毛泽东不赞成“形式逻辑对思维形式正确性的研究是形式主义”的指责,明确认为,形式逻辑不具有阶级性。他对周谷城说:“formallogic本来就是formal。”(“形式逻辑本来就是形式的”——引者著)[※注]1965年12月,毛泽东在杭州说:“形式逻辑对大前提是不管的,要管也管不了。那得由各门科学来管。”“各个阶级可能从不同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政治上互相对立的派别会从对立的前提作推理,得出的结论也相反,但并不妨碍他们的推理都是合乎形式逻辑的。”[※注]1961年1月4日,毛泽东对何其芳说:“管大前提正确与否,那是各门科学的问题,天文、地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等,逻辑学哪能管那么多。”[※注]毛泽东说过,从错误的前提推出错误的结论,在形式上也可以是正确的。
四实质和意义
我国的这场逻辑大讨论,载体是逻辑学,确实也涉及这一学科的一些理论和学术问题,但其实质是哲学层面和政治层面关于思想方法的论争,真正的焦点是弘扬还是贬抑分析理性和科学精神。这一焦点在当代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有深远根基的中国传统思辨理性在取得唯物辩证法形态后在中国革命中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并因而在中国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强大影响力,这使得苏联哲学界存在的以辩证法名义贬抑形式逻辑的倾向自然地在中国产生广泛呼应。此种对形式逻辑的贬抑,实际上是对分析理性和科学精神的贬抑。它隐含并衍生出一种危险倾向:思辨的滥用和辩证法的庸俗化。这种倾向后来在中国酿成巨大祸害。因此,这场逻辑大讨论真正可圈点之处在于,一批中国学者,包括毛泽东本人,对苏联以辩证法名义贬抑形式逻辑的哲学思潮的冷静思考和抵制,以及为维护形式逻辑的科学含义和学科地位所做的努力。
20世纪30年代,数理逻辑已臻成熟。从现代逻辑的视角,无论是着眼于对传统逻辑的史学研究或哲学研究,还是着眼于传统逻辑的教学,我国的这场逻辑大讨论都缺乏学术含量。这场大讨论反映出当时我国逻辑工作者队伍知识结构的陈旧。一些有现代逻辑背景的学者,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当时还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中国的逻辑教学与研究中断,逻辑工作者队伍瓦解,中国当代逻辑学的发展出现了从1966年至1977年为期12年的空白。其间,唯物辩证法走出哲学书斋,在民众中经历了一场空前大普及。但与此同时,以辩证法名义对分析理性的否定,由贬抑发展为践踏,思辨的滥用发展到了极致,辩证法被严重庸俗化。任何一种现象和观点,哪怕极端荒谬,都可以辩证法的名义辩护,都足以使诸多视荒谬者为荒谬的人相信,荒谬的是自己的头脑受了形而上学的毒害。对这一时期,事实上还包括50年代的大跃进时期,以辩证法名义所造成的思想混乱,需要在思想方法论和科学理性的高度进行认真的清理。这一作业是留给中国的哲学工作者的,也是留给中国的逻辑学工作者的。
第五节现代化大潮中的传统逻辑
一传统逻辑的第二次大传播、大普及
历史的一页翻到了1978年,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这一进程的目标是经济现代化,实质内容是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和建设民主法制。这使得弘扬分析理性和科学精神,获得了扎实的根基和强劲的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的20余年中,传统形式逻辑在中国又一次大传播。和前一次不同,形式逻辑的这次传播有两个前所未有的特点:第一,摆脱了政治和哲学的羁绊;第二,和现代逻辑的发展结合。
1977年起,形式逻辑成为全国各高校文科专业的基础课,到20世纪末,全国高校的毕业生中,不下七八百万学生接受了专门、系统的逻辑教育和训练。
这一时期还创立了一些传播和普及传统形式逻辑的新方式,如在全国成人自学考试中设立形式逻辑科目;创办民办大学进行逻辑学教育;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广播电视大学进行逻辑学电视教育。
从1982年起,从事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学校开始在党政干部专业,随后在中文、财政、会计等专业中先后设置逻辑课。1989年,全国成人自学考试开始实施,在诸多专业中,逻辑学均是必考科目。当时的全国形式逻辑研究会会长吴家国先生受全国高等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编写了《普通逻辑自学考试大纲》,于1985年出版。以该大纲为依据,作为逻辑学自学考试的通用教材,《普通逻辑原理》于1989年出版,吴家国主编,马玉珂副主编。自学考试实施的十几年中,进入各种培训班学习逻辑学的人数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三百多万,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有十几万人。
各种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大学也是当时传播逻辑学的重要形式。其中,规模最大、成效最显著的是由全国逻辑与语言研究会主办的“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该大学自1982年创建到20世纪末,招生人数超过40万,在传播逻辑学知识,培养逻辑学人才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逻辑现代化:背景和含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发展的总课题是现代化。作为四个现代化之一的科学技术现代化,自然包括逻辑科学的现代化。现代化是理解中国当代史的主线索,也是理解中国当代逻辑学史的主线索。
当时,在世界范围内,现代逻辑在完全成熟的经典逻辑的基础上,已发展为一个大的学科群体,在自身的学理研究基础上以新的广度和深度开拓,同时为哲学、数学、语言学、决策学、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等诸多学科提供了强有力的研究工具。毫无疑问,在逻辑学领域,中国和世界存在巨大差距。缩小此种差距,逐步实现与世界接轨,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逻辑学工作者面临的历史性任务。
中国有一些优秀的逻辑学者,如金岳霖、沈有鼎、莫绍揆、王宪钧等,他们代表中国逻辑学发展的主流。但由于各种原因,20世纪80年代前,中国的逻辑学界,主流不是主体,也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当时中国的逻辑学工作者队伍未融入世界逻辑学术共同体,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尚未完全打开与世界沟通的渠道,而是因为我国逻辑工作者总体上的知识结构。50年代至80年代初我国的逻辑工作者,作为一代人,总体上是基于传统逻辑体系的苏联教科书培养的,大都是文科背景。从算术到代数,是知识更新;从语文到数学,是知识转型。从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本质上不是知识更新,而是知识转型。因此,逻辑现代化的第一个重要含义是完成中国逻辑工作者队伍的知识转型,这是中国的逻辑学和世界接轨的前提。
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培养逻辑人才的专门教育。1952年北京大学哲学系设立了逻辑专门化,本科生从三年级起选入专门化,接受逻辑的专业教育。专门化共办了四届。1956年北京大学哲学系开始招收逻辑硕士研究生(当时称为副博士研究生)。1957年开始,南京大学莫绍揆、北京师范大学王世强、中科院胡世华也陆续招收逻辑学研究生。1960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举办五年制本科逻辑专业。1978年起我国恢复研究生培养制度,逻辑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由少数几个重点院校逐渐进入一般高校。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这是一种新的逻辑教学类型,它和大学中及社会上的一般逻辑教学有不同的目标。逻辑教学现代化,是逻辑现代化的第二个重要含义。逻辑现代化对于不同的逻辑教学类型有不同的具体含义。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的逻辑教学方式主要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是通过通识教育实施的,二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当时新一代的逻辑专业工作者大都是基于通识教育的方式培养的。80年代起,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恢复标志着我国逻辑专业教育的正式明确,但当时我国仍是传统逻辑一统的天下。因此,对于逻辑专业教育,逻辑现代化的确定含义应该是完成由传统逻辑向现代逻辑的转型,这涉及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师知识结构这几个重要因素,其中关键因素是课程设置。对此,逻辑现代化的确定含义应该是:普及一阶逻辑,逐步过渡到普及模态逻辑;以此为基础课,实施现代逻辑的理论学习和方法训练。
三逻辑现代化:一个战略口号的提出
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中国的学者就提出了逻辑现代化的问题。
显然,张家龙和王宪钧把形式逻辑的现代化和逻辑课程的现代化解释为改革传统逻辑,指的是逻辑通识教育的现代化。1952年,王宪钧所在的北京大学哲学系设立逻辑专门化,开设的逻辑课程有数理逻辑、西方逻辑史和逻辑理论专题,但没有传统逻辑。王宪钧没有在这一教学领域提出改革传统逻辑问题,因为它属于逻辑专业教育,不属于逻辑通识教育。逻辑专业教育的现代化是指用现代逻辑而不是用传统逻辑,哪怕是加以改革的传统逻辑,来培养专业人才,这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四逻辑现代化:激烈的争论
“逻辑现代化”的口号一提出,就在我国逻辑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引起争论,这一争论一直延续,数度非常激烈。学界一般把这一争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归纳为四种:第一种被称为“取代论”。这种意见认为,传统逻辑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在现代逻辑中得到更好的处理。现代逻辑从理念到方法都比传统逻辑优越。在大学逻辑教学中应逐步由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第二种被称为“吸收论”。主张以传统逻辑为基础,适当吸收现代逻辑的内容,丰富普通逻辑的内容,使之精确化。第三种被称为“并存论”。主张传统逻辑具有永恒性,其存在具有独立性,其发展具有定向性。改革以后的传统形式逻辑仍然是传统逻辑。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应当并存。第四种被称为“统一论”。主张在保留传统逻辑一切合理、有用内容和充分吸收数理逻辑成果的基础上,以辩证逻辑为统率建立一门统一的逻辑学。
第六节逻辑通识教育的发展与改革
一普通逻辑:一种“吸收论”的改革模式
“普通逻辑”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对逻辑通识课的一般称谓,另一个是指改革传统逻辑的一种有影响的教材模式。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对我国逻辑通识教育影响最大的教材是北京师范大学吴家国主持的《普通逻辑》,该书由教育部组织11所院校合作编写,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在1979年初版,1982年再版,1986年第三版(修订本),1993年第四版(增订本)。
正如前面指出的,“取代论”和“吸收论”之争很大程度上源于逻辑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概念混淆。随着逻辑教学的深入,中国的逻辑学者意识到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在2008年举行的北京市逻辑学会前沿论坛上,北京大学的周北海在专题报告中指出,要区分大学逻辑教学的两种不同功能,一种是培养逻辑专门人才,另一种是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养。普通逻辑或逻辑导论的教学不能培养逻辑学家。但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逻辑教学可以用和培养逻辑专门人才不同的教学方式,例如批判性思维或逻辑导论。
随着我国逻辑专业教育从成型到逐步成熟,随着逻辑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区分的明确,“取代论”和“吸收论”这一在我国有大影响的争论的实际内容变得清晰。如果“取代论”针对的是专业教育,那么,实际上并没有出现争论。随着“文化大革命”后培养的新一代逻辑学教师登上大学讲台,我国的逻辑专业教育(主要是研究生培养)顺利地完成了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的普及,可能还有少数大学未能完成这一点,那也不是因为出于对“取代论”的抵制。如果“取代论”针对的是逻辑通识教育,那么其不当是显然的,因为几乎没有一所大学在逻辑通识课上只教数理逻辑。可能有过这样的尝试,但肯定是失败的,因为它不符合逻辑通识教育的目标和对象。“吸收论”如果针对专业教育,那么它仅在这种教育的起步阶段有某种合理性;事实上,它是针对通识教育的。“吸收论”既符合我国也符合国际上逻辑通识教育发展的事实。
二逻辑导论:逻辑通识课的主流模式
《普通逻辑》的模式,特别是它的修订本和增订本,就是“导论”模式。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有数十本逻辑教材出版,它们各有特点或侧重,但总体上都是“导论”模式。这一阶段我国大学逻辑通识教育的形式总体上就是“导论”模式。
198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中国科学院诸葛殷同等著的《形式逻辑原理》,为高等院校文科逻辑学课程教学参考书。本书总体上是旧框架,但在内容上有较多更新:明确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和证明形式;增加了集合和集合运算的内容;定义部分增加若干新的定义方式;对带量词的关系命题的形式及其关系作了细致分析;区分了命题和判断,明确逻辑中讲的是命题;对传统演绎推理部分作了较大改进,介绍了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系统;在归纳部分增加了概率和统计的内容。
1988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由何应灿、澎漪涟主编的《逻辑学引论》。作者提出使本书成为“包括传统逻辑基本内容在内的,并符合现代逻辑发展趋势的新的逻辑教学体系”[※注]。该书在教学体系上有新的安排:先讲命题逻辑;其后是直言命题和直言三段论,其间贯穿用类概念所作的解释;然后是谓词逻辑的初步讨论,包括基本概念、命题形式和关系命题、关系推理;其后是模态逻辑初步讨论,简要介绍了模态逻辑、规范逻辑、多值逻辑和时态逻辑的概念和公式;最后是归纳方法和论证。
199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宋文坚主编的《新逻辑教程》。该书虽然也保留了传统逻辑的直言命题、直言三段论和求因果联系方法等内容,但体现了在大学逻辑教学(包括通识课)中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的意向。该教程的主体结构是一阶逻辑、模态逻辑和素朴集合论。在一阶逻辑的命题逻辑部分,构造了完全形式化的命题演算,包括形式语义和元理论,这和数理逻辑的讲法已无区别。谓词逻辑部分是用非形式化方式处理的,即未构造形式系统和涉及形式语义,这可能是考虑到该教材用于非专业教育的结果。模态逻辑部分也讲了诸模态系统和可能世界形式语义,这基本上也就是数理逻辑的讲法。
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逻辑学》,该书在2008年出第二版。和《新逻辑教程》不同的是,该书注意到现代逻辑的形式方法和形式化方法的区别及此种区别对逻辑通识教材的意义。在命题逻辑、谓词逻辑、模态逻辑等包含现代逻辑内容的章节中,该书注意运用现代逻辑形式的而非形式化的方法处理日常语言推理,例如,运用谓词逻辑的符号语言分析自然语言的结构,运用形式规则构造量化自然推理,但不构造形式系统,不涉及谓词逻辑的形式语义。
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由陈波编写的《逻辑学》。该书包括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归纳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五个部分,结构简明,内容充实,和《逻辑学》一样,注意运用现代逻辑形式的而非形式化的方法。
1996年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由中山大学逻辑教研室编写的《逻辑导论》。该书前言中说,“大学的逻辑课应当主要讲授现代逻辑,这是逻辑发展也是培养现代人才所要求的。不讲现代逻辑,学生对逻辑的认识将十分狭窄,逻辑也将走向枯萎。”[※注]在《逻辑导论》的基础上,1998年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由梁庆寅主编的《传统和现代逻辑概论》。前言中强调:“逻辑是一门统一的科学,不存在哲学专业的逻辑和非哲学专业的逻辑之分。所谓非哲学专业逻辑教材的特点,只是从编写要求和体例上而言的。”[※注]
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何向东主编的《逻辑学教程》。此书由11所高等院校参与编写。编写的指导思想是以现代逻辑为主体,并立足于现代逻辑的高度处理传统逻辑的内容,保留其精华,力求密切联系思维和日常语言的实际,实现现代逻辑和传统逻辑的有机结合;本书的特点是增加了逻辑语用学一章。2000年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黄华新、胡龙彪编著的《逻辑学教程》也包含语用逻辑一章。
以现代逻辑为主吸收传统逻辑的内容,这是“吸收论”的另一种解读。宋文坚主编的《新逻辑教程》是这种“吸收论”的代表性版本。这种版本,不同于国外例如柯匹的也不同于国内例如陈波的“导论”版本。以现代逻辑为主,不光关乎内容,而且关乎方法。现代逻辑的方法是形式化。以现代逻辑为主,在方法上不可能不运用形式化,不可能不构造逻辑形式系统和形式语义。《新逻辑教程》在讲一阶逻辑和模态逻辑时就是这么做的。这种模式是否适用逻辑通识教育,是需要经受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关于若干传统逻辑问题的讨论
传统逻辑的教学引发过对一些理论问题的探讨,出现过不同意见的争论。
第一,关于直言命题的词项周延性。一种意见认为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无例外都不周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存在谓项周延的全称肯定命题,例如“所有商品都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一讨论的意义在于区分一个命题的形式含义和语境含义。全称肯定命题的形式“所有S都是P”自身只断定谓项P的部分外延;有的全称肯定命题谓项的全部外延都被断定,是基于特殊语境,不是基于本身的形式。词项周延性是传统逻辑判定直言推理包括直言三段论形式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只涉及直言命题的形式含义,不涉及语境含义。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陈慕泽在论文中给出直言命题词项周延性的一阶语言定义,并以此分析为什么有些依据传统规则可判定为有效的直言命题连续变形推理,会出现一个词项在前提中不周延,到结论中周延的现象。[※注]
第三,关于集合“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这一问题本身不成立。这一问题的争论反映出参与者的概念含混。传统逻辑是基于概念外延中对象数量的一或多来区分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的,外延就是类。由于外延中的对象都具有概念的内涵,因此,诉诸外延的概念是类概念(非集合概念)。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是对非集合概念的划分,用于集合“概念”没有意义。在日常思维中,有时在集合体而非类的意义上使用一个概念。因此,集合“概念”的讨论是有意义的。但是传统逻辑所定义的概念是类概念,因此,集合“概念”中的“概念”应打上引号。
第四,关于条件关系的准确表述。一些形式逻辑教材在把“p是q的必要条件”定义为“无p必无q”的同时,把“p是q的充分条件”定义为“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北京大学郭世铭认为,这是把“充分”定义为“充分不必要”,属“定义过窄”。反对意见认为,“有p必有q,无p未必无q”断定的是充分不一定必要,而不是充分不必要。这一反对意见不能成立。如果把“必要”定义为“无p必无q”,则“不必要”自然为“无p未必无q”,“不一定必要”则为“未必无p必无q”。“未必无p必无q”不等同于“无p未必无q”。从模态的角度看,前者有两个模态词,后者有一个模态词。
第七节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对我国逻辑教学的影响
一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在我国的逻辑教学中,传统逻辑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在专业教育中转型为数理逻辑,即用数理逻辑取代传统逻辑;二是在通识教育中转化为逻辑导论,即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逻辑。国际上以北美为例,上述转变完成于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
推动这一浪潮的动力,除了上述非形式逻辑兴起的原因以外,还有美国面临的发展素质教育的压力。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教育评估系统连续对美国这一世界公认的教育大国的教育现状发出警告。据研究数据显示,和以前相比,一方面,现在的美国大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多更新,但另一方面,他们解决问题的思考能力明显低于其他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且有继续下降的趋势。美国人这样总结自己的教训:我们应当教学生如何思考,但我们只是教学生思考什么。这是美国人意识到并强调在大学教育中能力培养高于知识传授。这一背景使批判性思维的理念对美国的大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两个重要结果。
非形式逻辑最早被我国大陆学者了解是在1984年。当时,美国田纳西大学诺尔特(JohnNolt)在中国旅游期间顺访南京工学院,在该校作了一个报告,介绍了非形式逻辑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发展。诺尔特后来说,虽然中国的哲学教授对西方逻辑学新近的发展(如模糊逻辑和蒙太古语法)了解不少,但没有一个人听说过非形式逻辑。诺尔特本人可能不知道,直到1988年,中国出版的《哲学大辞典·逻辑学卷》仍然把他的一部重要著作“InformalLogic:PossibleWorldsandImagination”书名中的“非形式逻辑”译作“非正统的逻辑”。诺尔特这样表述此次中国行给他的印象:“在中国的大学里,非形式逻辑的教学和发展有巨大的潜力(分析材料并不缺乏;普通中国出版物中最为频繁使用的论证模式似乎是诉诸权威)……如果中国人参与到非形式逻辑领域,他们将无可怀疑地带来他们新的理念,这将在实质上丰富我们的学科。”[※注]
二非形式逻辑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
我国非形式逻辑的传播和发展有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谬误研究。
第二个阶段是非形式逻辑的专门研究。
虽然“非形式逻辑”一语在研究谬误的著述中就已提到,但介绍非形式逻辑的专文是在90年代出现的。首篇介绍非形式逻辑的论文是南开大学王左立于1990年1月在《逻辑与语言学习》上发表的《非形式逻辑——一个新的逻辑学分支》。之后华东师范大学阮松于1991年7月在《哲学动态》发表的论文《非形式逻辑的兴起及其哲学意蕴》;随后,他在《逻辑与语言学习》杂志上开设专栏,连载“非形式逻辑讲座”,内容涉及非形式逻辑的兴起、论证的评估、预设、非形式谬误以及论证的建构等方面的内容。1996年,他在《南开学报》第6期发表《西方的非形式逻辑运动与我国逻辑学的走向》一文,介绍了非形式逻辑主要研究的11个方面的问题,并对中国当代逻辑学的走向以及非形式逻辑与传统逻辑、现代逻辑的关系提出了看法。
2003年,中山大学梁庆寅与其学生赵利合作撰写的《非形式论证的评价方法》(哲学动态,2003年第4期)提出,非形式论证是与形式论证相区别的逻辑论证,并进一步认为前者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内容,而后者是形式逻辑研究的内容。他们认为,非形式论证的结构常常是不明显的,因此,非形式逻辑是一种不严格的逻辑。论证评价方法是非形式逻辑的核心内容,文中他们重点介绍了沃尔顿(DouglasWatlon)的谬误评价法、托马斯(StephenThomas)和格林南(WayneGrennan)的矩阵评价法以及诺尔特(JohnNolt)的可能世界评价法。
语用论辩学派是当前非形式逻辑的非常有影响的学派。语言学家们分别于1991年和2002年引入了两本语用论辩理论经典著作:(1)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著《论辩、交际、谬误》(施旭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2)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著《批判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张树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为了展现逻辑学家视角下的语用论辩理论,熊明辉和赵艺共同翻译了凡·爱默伦和汉克曼斯的《论辩:分析、评价与表达》一书,该书中文名更名为《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由苏天辅先生校对,2005年新世纪出版社出版。
2006年,华东师范大学晋荣东在《论非形式逻辑的现代性特征》一文中提出,非形式逻辑是现代逻辑。他认为,作为新的逻辑分支,非形式逻辑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特征的逻辑:从其兴起的动力说,它是一种旨在应对现代性问题的逻辑;从其发展的方式看,它是一种体现着逻辑自身现代性的逻辑;从其在中国的引入历程讲,它是一种对传统逻辑的现代化具有示范意义的逻辑。
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上“非形式逻辑”词条,演绎主义、谬误理论、论辩术与修辞学均是非形式逻辑的理论前提。2007年,梁庆寅与其学生江龙发表了《论辩术的新发展及其对科学论证的贡献》(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一文,他们讨论了从古希腊的论辩术到当代的语用论辩术以及沃尔顿的新论辩术的发展。然后,他们重点讨论了沃尔顿的新论辩术对科学论证分析与评价的贡献所在。
2005年至2008年间,中山大学熊明辉在《哲学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等国内权威刊物以及第六届国际论辩大会(ISSA2006)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要讨论了当前非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及其发展趋势,讨论了当前非形式逻辑视野下的论证评价理论及其逻辑困难,探讨了阿姆斯特丹大学凡·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共同创立的语用论辩理论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结合北美的非形式逻辑理论给出了一个以自然语言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为中心的论证评价框架,并提出了一个“广义非形式逻辑理论”的基本思想。
第三个阶段是和批判性思维结合。
非形式逻辑的前两个发展阶段侧重于研究,而和批判性思维的结合则侧重于教学。
国外批判性思维教材种类版本繁多,如何准确把握批判性思维的理念,正确处理与逻辑导论和非形式逻辑的关系,编写出在中国的课堂上有理想效果的教材,是有志于在中国逻辑教学中填补这一空白的中国逻辑学者面临的挑战。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批判性思维已成为和逻辑导论并列的我国逻辑通识课的另一种模式。目前开设“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课程的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延安大学、燕山大学等。推出的主要教材有:武宏志和刘春杰所著《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谷振诣和刘壮虎所著《批判性思维教程》(“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杨武金所著《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2010年3月,《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的修订版——《批判性思维——论证逻辑视角》(武宏志和周建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面世,该书吸收了批判性思维和非形式逻辑研究的新成果,比第一版内容更为丰富。
第八节法律逻辑
法律逻辑是以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的分析、评价与建构为对象的应用逻辑。这种应用逻辑本身取决当时的主流逻辑理论,它可以涉及逻辑学各分支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但从我国近60年来研究成果来看,我们法律逻辑研究分为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其中,从逻辑学角度来看,传统逻辑研究方法和非形式逻辑方法构成了这60年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旋律。
一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兴起
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因此,法律与逻辑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个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而智者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教人们如何打赢官司。不过,“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却是20世纪中叶的事。1951年,德国法哲学家克卢格(UlrichKlug)出版了《法律逻辑》(JuirstischeLogik)是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学科形成的标志。1972年,霍洛维奇(JospehHorovitz)出版了《法律与逻辑》一书,批判性地探讨了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评价问题,同时也讨论了自克卢格以来西方法律逻辑的发展。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法律逻辑研究才开始起步。由于历史原因,如果西方法律逻辑从克卢格的《法律逻辑》问世开始计算的话,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差不多比西方研究落后了至少30年。实际上,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个差距远不止30年。令人高兴的是,21世纪以来,这个差距在逐渐缩小。
纵观我国法律逻辑发展史,根据法律逻辑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将法律逻辑研究区分为四个阶段,即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二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这个阶段大致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前期,甚至延续到80年代末期。在这个阶段,主要采用了“传统逻辑原理+法律领域例子”的研究框架,基本上没有涉及法律逻辑的特殊性。如果一定要说这个阶段的法律逻辑与形式逻辑相比有其特殊性的话,那么就是其中所使用的例子是特殊的。然而,这一阶段是西方法律逻辑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没有的,因为当法律逻辑在西方兴起时以数理逻辑为主的形式逻辑理论已占据逻辑学的主导地位。克卢格在1951年的《法律逻辑》一书中,也声称他是追随了伯亨斯基、丘奇等人的逻辑观,也就是把法律逻辑看做是当时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现代演绎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
1979年,吴家麟出版了《故事里的逻辑》一书,其中涉及不少关于传统逻辑理论在法律案例中的运用例子。1980年,阳作洲先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在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假言判断》和《刑事侦查中怎样运用假言推理》两文,随后雍琦也发表了《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这是我国开展法律逻辑研究的最早一批成果。
1981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阳作洲等人合编的《法律专业逻辑学》。这成为我国第一本法律专业逻辑学教科书,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教科书。但显然作者们并没宣称这就是法律逻辑教科书。第二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吴家麟担任主编阳作洲和石子坚任副主编的《法律逻辑学》一书。该书被纳入当时司法部统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1991年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随后,一批冠以“法律专业形式逻辑”或“法律逻辑”的专门教科书相继问世,如杜汝楫主编、黄厚仁和黄菊丽副主编的《法律专业形式逻辑》(1983)、雍琦主编的《法律逻辑基础》(1986)、张世珊主编的《诉讼逻辑》(1986)等。与此同时,也涌现了一批专门针对公安专业的法律逻辑教科书,如朱武和黄浩森主编的《刑侦专业逻辑学》及《刑案逻辑解析》(1985)、朱武等人编著的《公安专业形式逻辑》(1986)等。
如何开展面向法律专业或公安专业的逻辑教学是本阶段法律逻辑学研究的主旋律。相应的,在科研论文发表上,也集中体现在这个方面。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逻辑研究论文主要是教学性成果。同时,研究者们又在试图建立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或刑侦逻辑框架,但实际上发表的也是一系列教学论文。无论如何,这一阶段给法律逻辑研究一个非常好的初始推动。
三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第二阶段是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西方法律逻辑研究正是从这个阶段起步的。在我国,这个阶段大致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然至今仍然有断断续续的研究。在“逻辑学要现代化”的视野下一些学者开始大胆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现代化”之路,涌现出了一批专门研究基于道义逻辑或规范逻辑的法律逻辑研究者,他们企图建构贴近现代逻辑的法律逻辑体系。但是这种研究方法尽管在丰富哲学逻辑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但在建立法律逻辑方面却收效甚微。
尽管这种方法并未成为法律逻辑研究方法的主流,鉴于20世纪数理逻辑在逻辑学科领域中的主流地位之影响,法律逻辑的现代逻辑研究方法至今仍然有少数学者在坚持不懈地尝试着。如王洪在《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2002)一书中将自然推理系统作为附录引入到其著作中;又如,陈锐在《规范推理与法律科学》(2006)中系统地讨论了规范逻辑在法律科学中的应用。
四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
为了解决上述“语用空缺”,法律逻辑学家或法律推理研究者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中需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相结合的基本思想。1988年,沈宗灵在《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中提出形式推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已经不再适用,必须代之以高层次的实质推理”[※注]。虽然我们至今仍然无法断定“实质推理”在层次上是否高于“形式推理”,但沈宗灵先生毕竟在我国最早看到实质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地位。从那以后,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律推理中交互发挥作用的研究成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领域的主旋律。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推理”有时又被人们称为“分析推理”,而“实质推理”有时又被某些学者称为“辩证推理”。这种“辩证推理”并非是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进行推理,而是一种“论辩推理”。
在这一阶段,法律逻辑的定位问题曾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法律逻辑有没有特殊对象?这个问题在1983年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就出现了两派截然对立的观点。1989年,郝建设在《法律逻辑的对象和内容》一文中把法律逻辑定义为逻辑科学在法律领域具体应用的产物。后来,许多学者发表论文讨论这个问题,当然其基本趋势是: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逻辑,但也有其特殊对象。一批五花八门的与法律有关的“××逻辑”出现在学术殿堂上,如“办案逻辑”、“侦查(察)逻辑”、“劳改逻辑”、“狱政逻辑”、“刑侦逻辑”。
把焦点之一开始投向法律审判或诉讼成为本阶段法律逻辑研究的一大特征。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论著就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1990年雍琦出版了专著《审判逻辑简论》,1994年熊文轩、周光明编著了《法庭辩论逻辑》,1995年于绍元、傅国云和姚向东编著了《诉讼逻辑》,等等。
鉴于有时法律推理既不能被还原成演绎推理,也不能还原成归纳推理。一种不同于二者的、由皮尔士提出的第三类推理“回溯推理”或“溯因推理”(abductivereasoning)被引入到法律推理的研究领域。这种推理尤其与刑事侦查中的推理模式非常相似,因此,回溯推理与刑事侦查的关系曾被学者们作为重点来探讨。尽管许多论文都是“炒旧饭”,但在20世纪90年代十年间至少有十篇论文讨论这个问题。与此同时,少量外国法律推理著作被译成中文,如伯顿著《法律与法律推理导论》(1998)。
五“百花齐放”的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法律逻辑研究进入百花齐放的时代,从逻辑基础上来看,这实际上进入了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时代。在这个时代,“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成为法律逻辑学家们与法律方法论专家共同讨论的主题。
2000年,张保生出版了《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专著,他把法律推理置于一个非常广阔的背景下来讨论,提出法律推理的一般方法涵盖了逻辑方法、科学方法、哲学方法和经验方法,认为法律推理的生态学方面包括了物理环境、社会环境、法律方法和法律教育等诸多方面。2002年,舒国滢翻译了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阿列克西是当代西方法律论证理论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他的这本书德文版虽然在1978年出版,但它的翻译本事实上对于推动我国法律论证理论研究已发挥出重要影响力。随后,一大批有关法律逻辑的论著在我国问世,同时,一大批有关法律逻辑的译著也在国内出版。这些论著大体可归为以下三类。
(一)法律逻辑类
这类著作大多数是以教科书形式出现的。在教科书中,有些是新编的,有些是修订版,还有少数是翻译的。有法律逻辑学界老前辈的著作,有学界新秀的成果。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期间,冠以“法律逻辑”出版的法律逻辑教科书有将近20本。有少数教科书在体系与内容上做了一些尝试性工作,但有些教科书只不过在重复20世纪80年代主流教科书的框架。代表性的教科书有:王洪主编《法律逻辑学》(2001)、雍琦著《法律逻辑学》(2004)、张继成主编《实用法律逻辑教程》(2004)、黄伟力著《法律逻辑学新论》(第二版,2005)、张大松和蒋新苗主编《法律逻辑学教程》(第二版)、孔庆荣主编《法律逻辑学》(2008)以及亚狄瑟著《法律的逻辑》(译著,2007)等。这类的学术性著作有: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2001)、梁庆寅主编《法律逻辑研究》第1卷(2005)、张晓光主编《法律逻辑的理论与实践》(2010)、张静焕著《法律逻辑方法与个案评价》(2009)、张斌峰等编《法律逻辑学导论》(2010)等。
(二)法律推理类
通过翻译引入一批国外成果是近十年法律推理研究的一大特征。但遗憾的是,这批成果大多数是二十多年前西方学者的成果。2002年出版的列维的《法律推理引论》的原著是20世纪中叶出版的。2005年出版的阿蒂亚和萨默斯的《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英文版是1987年出版的。2005年出版的麦克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的原版是1978年出版的。
与此同时,一批具有某种原创性的法律推理专著也在国内相继问世。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张保生的专著《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之外,还有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2000)、王洪著《司法判断与法律推理》(2002)、陈锐著《法律推理论》(2006)、罗仕国著《科学与价值: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导论》(2008)、张骐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制度》(2003)等。
(三)法律论证类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有时被学者们严格区分开来,但大数情况下被人们不加区别地使用。实际上,他们两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前者是从主张(结论)出发的,后者是从前提(理由)出发的。“法律论证”这一概念被引进到法律逻辑和法理学之中,与舒国滢翻译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2002)的问世是密不可分的。在西方,有三本重要的法律论证著作,即霍洛维奇著《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分析》(1972)、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1978)和菲特丽丝著《法律论证原理》(1999)。其中,后两本著作已被翻译成中文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出版。此外,梁庆寅、熊明辉等人共同翻译了道格拉斯·沃尔顿2002年出版的《法律论证与证据》,这是法律逻辑与证据学交叉研究的新著,该书于2010年纳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美国法律文库”出版。
在我国,一批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法律论证著作也于最近几年相继问世。焦宝乾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出版了《法律论证导论》和《法律论证:理论与方法》。2009年,侯学勇出版了《法律论证的融贯性研究》。这些著作的共同特点是:作者主要从法律方法进入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问题,在逻辑学视角方面相对显得比较薄弱。2010年,熊明辉出版了《诉讼论证:诉讼博弈逻辑的分析》一书。该书是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非形式逻辑的法律论证研究”的最终结项成果,结项时被鉴定为优秀。该书从“广义非形式逻辑”角度研究法律逻辑,把法律论证置于诉讼论证博弈框架下来讨论,开辟了一个法律逻辑或法律论证评价研究的新视角,在国内学者中首次把法律论证研究与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逻辑、语用论辩理论和博弈理论结合在一起,提出了“诉讼论证”、“诉讼论证博弈”等新概念。2007年,在陈金钊主编的普遍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理学》一书中,“法律论证”被作为“法律推理”的替代品被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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