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
2.继承法的法律特征
(1)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2)调整的是财产法律关系。(3)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具体表现如下:
(1)公民在生前个人所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在其死后都可以作为遗产依法转归其他民事主体。
(2)公民死亡后,首先转移给为实现家庭职能所涉及的近亲属。
(3)公民在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1)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时贯彻保护和老年人和儿童的精神。
(3)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老年人可以同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3.男女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
(2)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3)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互谅互让原则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分别情况确定遗产的份额。
二、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内容
1.继承权,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内容
(1)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权利。
(2)保管遗产的权利。
(3)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
(4)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
(5)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继承权丧失
1.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失去取得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法律制度。
2.《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继承发生后,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使用,因此,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况: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1.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关系如下: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先亡)、继承人子女(代位继承)。
2.转继承:继承人本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1.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请求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赠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自己遗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六、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作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2.继承的接受:指继承人做出的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3.继承的放弃:指继承人做出的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产的分割
1.遗产分割的一般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实物分割:对于遗产中的金钱等适宜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可以采用实物分割。
(2)不适宜实物分割:对遗产中的房屋、车辆、家用电器等不适宜分割的实物,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和共有的方法处理。
3.遗产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遗产中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
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