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与学理证据分类——证据类型的故事(1)
证据类型是指人们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性质、特征的证据现象的综合或者归纳。按照证据学界的通常分法,法定证据类型称为“种类”,学理证据类型称为“分类”,即法定证据种类与学理证据分类,以示区别。
学理证据分类,是指学术界在研究法定证据种类之外,还从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的研究需要和不同的判定标准等方面,对诉讼证据归纳出的一些学术上的证据类型进行研究,这种证据类型就称之为学理证据分类。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不仅会遵守法定证据类型的规则和规范,同时也会应用学理证据的一些理论和方法来辅助诉讼证据实践和诉讼事实认定。
法定证据与学理证据、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证据是存在重大差别的。最根本的不同在于,诉讼证据具有法定性,即证据种类依法规定,证据素材依法收集、依法固定、依法检测、依法确认、依法使用,所有证据程序和环节均须严格依法执行。学理证据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证据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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