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这些事实。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须服务于事实认定。
□法律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就认定的事实作出法律的裁判。
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诉讼中的两个基本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司法裁判的两项基本任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应先认定事实,再适用法律。然而,二者的关系并非总是这样前后有序、简单明了。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甄别
所谓事实认定,就是指司法人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判定。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并且诉讼双方往往持有不同的事实主张,因此,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至少在作出裁判之前,必须对这些事实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讲,事实认定是一种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司法人员无法穿越时空,无法直接感知这些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认识这些事实。因此,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规则必须服务于事实认定。
所谓法律适用,则是指司法人员把有关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已经被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等基本特征,但是,受到概念的模糊性和语词的多义性,以及社会语言的发展变化等因素影响,法律规则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即主要含义的相对明晰与边缘含义的相对模糊,或者说,在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因此,法律适用不是简单机械的归类性认识活动,司法人员必须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解释,才能就认定的事实做出法律的裁判。
在大多数诉讼活动中,事实问题都是争议的焦点,因此,事实认定也就表现为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留学时曾听人说,英语中“诉讼”(lawsuit,字面的含义是“法律争讼”)一词容易产生误导,让人以为诉讼的争议都是法律问题。其实,绝大多数诉讼的主要争议都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问题。例如,被告人有没有杀人?被告人有没有盗窃?被告人有没有违约?被告人有没有侵权?因此,有人建议英语中的“诉讼”应改成factsuit,即“事实争讼”。诚然,英语中并没有这个语词,但是这种说法反映了事实认定在司法裁判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融通
在抽象的概念层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界线是明晰的,但是在具体的实务层面,二者的界限又变得模糊。犹如海岸线,当我们从高空向下俯视时,海岸线十分清晰,但当我们站在海边观察时,海岸线就变得模糊了。抽象而言,于欢致人伤亡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但是,司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裁判时还要考虑事实问题,譬如被害人在于欢抓起水果刀之前的具体行为,以及于欢与被害人的位置关系等。于是,事实认定又渗透到法律适用之中。
我国法律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划分,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是如此。2018年4月27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合议庭为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第22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上述规定就明确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综上,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二者是可以互相区别的。一般而言,司法裁判首先要认定案件事实,然后再适用法律。另一方面,二者又是可以互相转化和包容的。认定事实可能包含法律适用的内容,法律适用也可能包含事实认定的内容。明确二者的辩证关系,对于证据法学来说具有理论价值,对于司法裁判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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