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大家风云

摘要: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法学;历史学;事实认定;知识获取;证据推理

一、证据是历史学和法学共同面对的问题

(一)历史事实是证据法学和历史学共同的研究对象

历史事实一旦发生,就具有了一种不能更改的特性,这称为“既成性”。“事实是没有法子更改的。所谓修改现实,只是使将来与现在或已往异趣而已。事实总是既成或正在的,正在或既成的事实,只是如此如彼的现实而已。”事实的既成性便是指它的历史性,即其一旦发生,就成为不可更改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事实。所谓“覆水难收”“木已成舟”“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都是对既成性的绝妙注解。在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既成事实。在历史学研究中,需要历史学家研究的史实也都是既成事实。

(二)历史事实认定的“证据之镜”原理

对于历史事实,事实认定者由于缺乏直接知识,只能凭借“证据之镜”间接地进行认定。这意味着在证据推理活动中,事实认定者的认知手段具有某种天然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与归纳法从个别性知识引出一般性知识的推理过程不同,溯因推理(abduction)是一种由果推因的思维方法。溯因推理作为证据推理的另一种典型方法,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历史学研究中均可适用。比如,胡适就在古典学术考证和中国现代化问题的研究中,运用了“循果以推因、制因以求果”的证据推理方法。“循果以推因”,是赫胥黎提出的从已知事实推知未知事实的方法,即严格地不信任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的存疑方法,也称“历史的方法”。“制因以求果”,源于杜威“实验的方法”或制造证据的方法。胡适认为,历史科学和实验科学的共性都是“去做有证据的探讨”,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历史科学里的‘证据’无法复制。历史科学家只有去寻找证据,他们不能(用实验方法)来创制或重造证据。”但是,我们可以运用“制因以求果”的实验方法,来证明关于未知领域的假设,拓展我们的知识。因此,“实验就是制造适当的‘因’,去追求想象中的‘果’”。胡适运用这些证据推理方法来研究中国文学史,发现了其双重演变、双重进化的规律。

(三)历史学和证据法学面临同样的科技挑战

二、历史学与法学领域事实认定的差异

历史学和证据法学是两个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学科,二者的宗旨大概都是要最大程度地查明历史真相。不过,它们也有以下重要差别:

(一)主体责任的差别:司法之终局性与历史学探索之无止境

司法作为人类社会争端解决的最后手段,其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所谓终局性,是指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终程序、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权威地位。在法治国家,要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不能以任何手段架空法院合法判决的效力。同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的终局性集中体现为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一是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是英美法系的“避免双重危险”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表述了这两个原则的基本要求:“任何人已以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我国现行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这些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也违背了这些原则。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对于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待证事实的差别决定了二者对传闻证据的不同态度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案件事实认定,它以法庭审判为主要场景。法庭审判所要查明的事实虽然也是历史事实,但与历史学研究对象相比却是刚刚发生不久的案件事实,通常情况下,案件事实的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目击证人还活着,实物证据也尚未腐败失效。而历史学要研究的待证事实一般更加久远,因而不得不依赖传闻证据。

塞耶(JamesB.Thayer)在《普通法中的证据初论》中指出:“我们谈到证据法时的‘证据’,并不具有通常话语所赋予它的主要含义。这是一个法庭程序术语,意味着在法庭提出的事项。当人们谈到历史证据、科学证据和基督教证据时,他们是在谈论不同的事项。证据法所关涉的是向法庭提交事实事项,以用于司法调查。”在证据法中,只有来自证人直接知识的证言和呈堂展示件才是证据。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有关“传闻证据”的定义,由陈述人在当前审判或听证作证场合之外作出,并且由一方当事人作为证据提出,以证明该陈述所断言事项之真实性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证据法排除传闻证据时,主要是依据证言三角形理论,考虑的因素包括:传闻陈述人没有宣誓,事实认定者没有对传闻陈述人行为举止的观察,对方没有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因而存在着诚实性、叙述-歧义性、感知或记忆问题等传闻危险性。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的传闻定义和802反对传闻规则的主要含义。

由于历史学研究主要依据传闻证据甚至是传闻之传闻,为了辨别传闻中所断言事项之真伪,避免以讹传讹,就发展出对传闻证据进行多重验证的证明方法。叶舒宪论述了人类学与传统国学考据学相对接,在方法论上经历了从20世纪初期的二重证据说、90年代的三重证据说再到21世纪初的四重证据说的发展历程,梳理出从信古、疑古、释古到立体释古的四阶段发展演变轨迹:

(1)一重证据——书证。在现代学者看来,原来被抬高到“经”的所谓圣人之书,如《诗》《书》《礼》《乐》《易》等,其实都是靠口语传承下来的传闻证据,而非直接记载史实的书写文本。现代学者对早期书证的历史产生了全面的怀疑和辨伪运动,这是对传统国学唯一的一重证据说的空前质疑和挑战,也是对文字书写神圣的三千年神话信念之大颠覆。

(2)二重证据——考古材料。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提出“二重证据说”,号召学者用“地下的材料”即甲骨文来印证“纸上的材料”。他说:“吾辈生于近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以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无不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此处所称的证据是指“出于不同观察的史料”,“二重证据法”是“指两种出于不同观察的史料的相互验证”。

(3)三重证据——民族学材料。杨向奎提出三重证据说,认为文献不足则取决于考古材料,再不足则取决于民族学方面的研究。鉴于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学的材料包括口传叙事和仪式叙事的证言或旁证,更可以补文献考古之不足。所以,在古史研究中三重证据代替了过去的二重证据。

(4)四重证据——物证或图像证据。叶舒宪在总结李济的古史研究七种材料说的基础上,将张光直倡导的“五条途径”说简化为四重证据说。他以证据法学的人证、物证划分,人类学或符号学关于文化文本叙事的五类划分,对四重证据的各自作用给予重新编排和图表对应的诠释。

(三)历史学事实认定缺少要件实质性概念

(四)历史学证据分析缺少可采性概念和明确的求善目标

在证据法中,对事实真相的追求与对其他价值的追求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共同构成了一项证据规则适用的正当理由。科恩指出:“真理是智力探究的主要对象。因此,一个命题的真,如果它与我们有利害关系,就是我们接受它进入我们的信念储存库所能有的最好理由。换言之,在这方面,真理是一类理由,正如公正是一类理由一样——一个行动的公正是从事这个行动的一个理由。”价值和真理的统一决定了证据法的双重功能:一是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即求真;二是维护普遍的社会价值,即求善。这两种功能具有竞争关系:“……求真的目的与其它目的——诸如经济性、保护某些自信、助长某些活动、保护一些宪法规范——相互竞争。”求真只是证据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而非全部价值,证据规则应当追求各种价值目标的统一。

与司法追求正义相比,由于历史学研究缺少对抗性证明程序,历史学证据分析便缺少可采性概念,通常也没有明确的求善排除证据规则。胡适在对比历史考据学和证据法的区别时指出:近代国家“证据法”的发达,大致都是由于允许两造辩护人各有权可以驳斥对方提出的证据。因为有对方的驳斥,故假证据与不相干的证据都不容易成立。相比之下,考证学者闭门做历史考据,没有一个对方辩护人站在面前驳斥他提出的证据,所以他往往不肯严格地审查他的证据是否可靠,也往往不肯敬慎地考问他的证据是否关切,是否相干。考证方法之所以远不如法官判案的谨严,主要原因正在缺乏一个自觉的驳斥自己的标准。

然而,在辨别证据真伪、进行证据评价和运用证据推理等方面,历史学家作为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认识主体,无法摆脱特定社会文化背景的制约,而只能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中“成一家之言”。所谓“一家之言”,无疑是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物。俞吾金从两个方面解析了这个问题;(1)任何史学家都未曾亲身经历早已湮没的历史事实,只能通过史料的媒介从观念上去重组历史事实。如贝克尔所言:“因此就出现了一个很大的差距,即:已经消失了的、短暂的事件与一份证实那一事件的、保存下来的材料之间的差距。实际上,对我们来说,构成历史事实的正是这个关于事实的证明。如果确实如此,历史事实就不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而是可以使人们想象地再现这一事件的一个象征。”(2)任何史学家视之为研究对象的历史事实,不过是历史事实总和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如汤因比所言:“对人类事务的任何研究都必然带有选择性。假若某个人手头拥有一天内在全世界所出版的所有的报纸,又假若他得到保证说这里报道的每个字都是道地的真理。即使如此,……他只得进行选择;而且即使他把所有的事实都复制出来,他也只得突出某些事实,贬抑另一些事实。”

三、历史学的史实解释理论与证据法学的最佳解释推论

俞吾金认为,历史学家谈论的历史事实都不是自足的、无条件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视角显现出来的。他引用了B.费伊(BrianFay)对“视角主义”的经典性说明:“视角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一切知识本质上都是带有视角性的,也就是说,知识的要求和知识的评价总是发生在一种框架之内,这种框架提供概念手段,在这些概念手段中、并通过这些概念手段,世界得到了描述和解释。按照视角主义的观点,任何人都不会直接观察到作为实在本身的实在,而是以它们自己的倾向性来接近实在,其中含有他们自己的假定及先入之见。”历史学家从一定的理论视角观察历史事实,事实便通过相应的理论视角得到某种弯曲或扭曲的显现。史学家在进行证据推理时对某些史料“念念不忘”“耿耿于怀”,对另一些史料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因而充满着解释的选择性。由于历史学家总是在一定理论视角的指引下从事历史研究活动,因而“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即他永远不可能‘公正地’面对一切历史事实,而只能面对他已然拥有的理论视角允许他面对的那些历史事实。以为自己可以不受任何理论视角的约束,自由地、公平地面对一切历史事实的想法,永远是一个天真的梦想”。

根据上述分析,证据法学无疑是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其主观性太强,而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经过证据推理所证明的确证关系。这样做,“有助于巩固社会组织制度所需的智力内部结构,在此制度内争论表现为论证和反论证,而不是使用暴力的威胁”。另一方面,证据法的基本权利保障取向对司法证明过程也发挥着强势控制作用,如对质权要求限制传闻证据的采纳,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给被告人定罪必须达到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否则便应该疑罪从无。

总之,只要有证据推理,就必然会涉及证据解释问题。不仅在归纳推理过程中需要用概括对证据进行解释,作出常识性推理,而且在溯因推理中也需要对证据、假设、待证命题等作出可能的解释。正是解释功能赋予了证据推理的创造性。当然,由于历史学研究无需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最佳解释推论可能对历史学研究并不适用。

四、结语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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