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既有禁止出口的,也有限制出口的。禁止出口,即意味着不允许出口;限制出口,即意味着在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出口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出口,未经许可的,不得出口。
其中,对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范围,按每年度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为准。出口该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这就意味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所列明的商品编号不是依据,商品名称及描述是依据、是准则。
因而,可以料定的是,之后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一方面仍然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用于通关、申报、海关监管,另一方面,将会要求出口商在出口申报时,须填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用于确定管制物项的具体范围。
出口管制物项除了管制清单外,还包括临时管制物项。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确定出口管制的范围,即明确了管制的具体事项与内容,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就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并有效实施监督,对于出口经营者来说,就有了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
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
《出口管制法》中的禁止性出口措施,因与《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出口,其概念与含义是相同的。《出口管制法》是《对外贸易法》的特别法,其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出口的三种形式(目录,临时决定和其他),同样适用于出口管制货物,只不过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物项,由特别法《出口管制法》来规范,而《出口管制法》遵循《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
上述公告第一条“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就是禁止出口的内容,而公告的法律依据、立法渊源恰恰是《出口管制法》,这是《出口管制法》在实际运用出口管制属于禁止出口物项的首次尝试。该公告所指禁止出口物项仍然有两项限定,同时不满足该两项的条件,经过严格审核,保留出口许可的权力,不属于禁止出口情形,两项限定如下:
一是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户出口。即我国国内的出口商,将两用物项出口美国时,如果对方是军事用户的,即属于禁止出口。
二是禁止两用物项对美国军事用途出口。即我国国内的出口商,将两用物项出口美国时,即便对方不是军事用户,但是该物项用于军事用途,仍然属于禁止出口。
明确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在于出口经营者知晓哪些出口行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以防范出口经营中的风险。
三、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
和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措施一样,出口管制中的限制性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渊源也是《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出口管制法》而规定的限制出口的管制措施,即意味着在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出口许可的条件下,可以出口。
上文已提到,我国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包括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也包括临时管制物项。我国出口管制中的限制出口之许可对象的范围包括三种,一是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二是对于临时管制物项,三是对于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一)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这部分出口管制清单,按出口管制物项分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丶《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其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配套,而《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目前没有制定配套的《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但不影响其作为出口管制物项而由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之管理属性。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二)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法》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的限制性措施,其设定之法律意义在于其并不禁止出口,而是经过法定的申请、审批流程才能获得出口许可,否则不被允许出口,但是这里的不被允许出口,与禁止出口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四、结束语
认识与辨别出口管制中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界定,对于执法机关正确处理出口管制中的许可事项、有效实行监督管理,对于出口企业正确理解与掌握出口管制内容、便于合规经营防范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各国加大出口管制的情形下,我国出口管制政策也在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而随之调整,出口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跟进,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