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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钱质押“特定化”的裁判规则金钱质押“特定化的裁判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八十五条(简称“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见,金钱在肯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物。但作为一般等价物,金钱货币转移占有即转移全部权,故其需经过“特定化、从种类物转为特定物,使其全部权和占有权相分别,才能最终实现设立金钱质押的目的。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实现货币特定化的情形有:将质押的货币封存;将质押的货币存入银行供应的特定保管箱中、将质押的货币存入特定的
2、银行账户等等。其中,最常见的是担保人将货币存入特定的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设立金钱质押。本文着重争论司法理论中,认定保证金质押中金钱“特定化的条件与标准。一、账户特定化:与一般结算账户、根本账户相区分1.外观上相区分构成账户特定化,需要在设立初始,让账户的形式外观有别于一般的结算账户,以便于第三人直观的识别,进而获得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比方特殊设立的账户名称含有“机构名称(保证金)字样等,让第三人可以明确识别该账户资金性质。在(2013)民申字第2060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具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将出质人交付的金钱作为质押财产,应当依法将质押金钱放置于特地的账户,并且对任何
3、第三人均能显示出设立质押的外观,否那么难以区分该金钱是出质人交付的一般存款还是质押财产。该案中,该账户“作为贷款发放和支付的专户,仍旧属于一般账户的性质。故尽管存入了相应保证金,但因该账户不属特地的保证金账户,最高法院认为,不能到达质押财产特定化的要求。外观上,名称的特定化到底只是形式上的特定化,而在不涉及第三人的状况下,法院可能会更注重该账户的本质特定化,进而对金钱质押效力作出认定。如在(2013)民抗字第30号案件中,质押人为证券营业部,其供应的账户乃其用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应当单独管理、专户专用。但最高法院认为,该质押人“对此明知,却向某支行供应0621账户作为质押账户,并声
4、明存入自有资金5000万元,其违法、违规行为在先。其供应保证及质押的行为,促使某支行与某公司之间完成承兑交易。在某公司不能归还款项的状况发生后,该证券营业部不仅回绝履行书面承诺的保证责任,反而以自己的质押行为违法、恳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来推脱应当代为还款的合同义务,有违诚信和公正原那么,本院不予支持。故虽然是一般账户、非专用账户,但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且质押人明知,最高法院认为该保证金质押成立。2.功能上相区分第一,金钱质押要求相应账户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以保障金钱的特定化。这要求保证金账户不可以敞口开放管理或者用法,不能进展一般的结算业务,以避开与一般账户内资金混淆。即货币的特定化,要求其只能用
5、于存储“保证金,不能有任何担保之外的业务往来,必需做到专款专用。其次,功能上的区分还要求开立账户的银行即质押权人,可以实际掌握该账户。因此,许多保证金账户在开户银行的资料显示,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通存、不通兑。上文中,(2013)民申字第2060号案件中最高法院否认该保证金质押的效力,亦因为“直至人民法院因另案实行保全措施时,该账户内700万元仍未显示出质押状态或者被实行冻结措施,故认定该银行质权并未设立,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功能上的特定化还意味着要求账户内“资金特定化,即要求担保的主债权明确且详细关联,如假设存在相应担保外业务,那么法院多数将否认该货币质押的特定化,进而否认质押效力。(详
7、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62号案件中,双方签订了框架性的货款担保合作协议并开立了相应保证金账户,但信誉社“就发放的每笔贷款与大富公司没有连续签订详细的质押合同;同时,该账户内资金“并没有仅限于清偿大富公司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大富公司与信誉联社还屡次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于非担保业务,故湖南高院认定该账户内的资金没有特定化,该货币质押不能成立。在(2014)闽民终字第686号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商定建信公司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肯定金额的资金作为授信担保业务的保证金,但“未对每笔被担保的主债务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进展商定且从建信公司帐户明细上看,资金存入后存在屡次转帐、进出的情形,故福建
9、“保证金均存在该同一个账户中,某支行自认该账户内“保证金多达34笔,各笔资金进入该账户后未作技术区分,未能实现特定化。故福建高院未支持该保证金质押成立。3.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依据担保业务的不同,相应保证金账户金额可能具有流淌性,但这是由该保证金账户所担保的标的物变动性所打算的,但这并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在(2013)皖民二终字第00261号案件(系2015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按协议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根据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肯定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故虽然账户内的资金依据业务发生状况虽处于浮动状态,但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
10、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安徽高院认定该保证金质押成立。此后,质押人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同样地,在房地产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供应担保中,账户内资金可能随着放贷余额浮动改变,但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后,仍会到达货币本质上的特定化,认可其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货币质押。三、结语对于保障货币特定化、顺当设立金钱质押,天同律师建议:1.开立账户时,账户外观尽量加注特殊标识,如“保证金等字样,保障对外公示效力;2.开立特地、单独账户,限定担保范围内业务,在操作中要严格根据主合同以及质押合同的商定进展,避开为质押事项以外的情形划入划出资金,避开在
12、结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帮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实行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假如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依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局部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丢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实行扣划措施。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中,对人民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实行冻结和扣划问题答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誉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