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最高法: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的九条规则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

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

规则一至五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规则六至九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文件如何统称,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立法法中没有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章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司法解释,可见其范围比人民法院裁判依据的范围要广,且不包括法律。《批复》使用的是“法律规范性文件”。经查,在现有能够检索到的正式规范性文件中仅此一例,且在法理上也基本没有此用法。从现有的有关文件的使用情况和法理学的概念界定来看,多使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词。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使用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词。

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以正确选择适用法律为基本前提,而能够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层次复杂,如何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项困难和复杂的工作,《规定》未作规定。《规定》只对确定了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加以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时应当注意:第一,引用法律规则基本要求是准确、有效、适当,而最关键的是确保所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引用的顺序问题。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书,应当按照文书各部分的具体情况而分别引用适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如果在裁判文书的同一部分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则产生引用的顺序问题。在作出裁判时,人民法院会将所引用的全部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列上,特别是实体法有多个时,就要确定按何顺序援引。原则上应当按照效力顺序来引用。一般来说,法律效力最高,然后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故先引法律,后引行政法规,再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后是司法解释。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的变通规定在其当地具有特别的优先适用的效力,引用顺序上有例外。

引用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应当先引基本法律,后引其他法律。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以,基本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或者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法律。其他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之外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立法法没有规定效力关系,但两者的区别还是有的。基本法律涉及国家的基本民事、刑事和机构设置等制度,该种法律地位更为重要,所以要由全国人大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虽然也很重要,但与基本法律相比,地位还是要低一些。所以,在引用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时,应当先引基本法律,再引其他法律。

如果既需要引用实体法也要引用程序法时,应当先实体后程序。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并列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主要是在作出裁判时,在本院认为之后依据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裁定、判决。此时,实体法是裁判内容的依据,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处理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有实体内容的裁判中,主要由实体法决定裁判内容;程序法则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形式上进行选择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决定裁判结论是采用裁定还是判决形式的直接依据,也是表明裁判的法律效力,如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的依据。在诉讼法上,人民法院是作出判决还是裁定,有明确的分工,在一审中裁定主要针对程序事项,而判决一般会有实体法上的判断。在二审程序中裁定或者判决的选择更为复杂,涉及对原审判决实体内容的改变时用判决,仅作程序上处理,如维持或者发回重审用裁定。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于裁判的意义而言,实体法上的判断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程序法与作出裁判之间联系更为直接,所以,从引用顺序上而言,应当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

民事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问题相对复杂,最高法院之前曾先后有过一些规定,但不够规范明确。根据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直接援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国内法律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等。

第一,行政法规的引用问题

第二,地方性法规的引用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地方性法规能否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引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来看,基本上持肯定态度。《批复》1993年5月的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都明确地方性法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或者参照。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形式之一,有其法定的调整事项和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处理符合地方性法规调整的事项且在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效力范围内的案件,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参照。地方性法规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依据,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与地方性法规并列的一种立法形式,是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物,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在该自治地方适用的法规。自治条例是规范和保障居住在县级以上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综合性自治法规。单行条例是关于规范自治地方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自治法规,解决某个方面的民族关系问题,实质上就是一种变通之权,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中,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有60多个。

第四,司法解释引用问题

第五,司法性文件的引用问题

除司法解释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有一些审判指导性文件出台,一般称为司法性文件。司法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不是司法解释,但有的对审判工作又具有指导作用,是否可以援引,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特别是199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不明确时,一般都统称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司法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直接引用与法律、行政法规等并列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以在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说理依据。至于1997年以前的司法性文件,一般作为司法解释对待,可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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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种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解释是由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解释。根据《立法法》和《人大决议》的规定,法律解释主要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类型?。每种解释类型都有不同的主体?和作用。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包括对宪法和法律条文的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7562551412381887&wfr=spider&for=pc
2.法律的正式解释包括律师普法法律的正式解释包括2020-12-22 1,830 普法内容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https://www.110ask.com/tuwen/11103684666970796759.html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具体说来,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 ;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⑦b]。 以上七种定义从总体上反映了中国学者对法律解释概念的认识。虽然学者们都把法律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739
4.智能法律检索:提高法律查询效率代码实现法规检索2.1. 基本概念解释 法律检索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数据源:包括法律法规、法律案例、裁判文书等法律相关数据。 索引:对数据源进行索引,以便快速检索。 检索算法: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对数据源进行检索和排序。 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进行关键词输入和检索结果展示的界面。 https://blog.csdn.net/universsky2015/article/details/131448254
5.法理学知识点背诵合集(下)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法律制定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项专门活动。法律制定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https://www.scwanxue.cn/kyzx/zhinan/1023.html
6.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8)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案例、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和权威性的法学著作等。案例不同于判决书,案例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但是判决书不是法的正式或非正式渊源。 6.在法律解释中,扩充解释是指( ) A、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http://www.yuloo.com/news/219170.shtml
7.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哪些?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https://www.plfrog.com/review/137221.html
8.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d.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单独使用的,尤其是在解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时 6、下列关于人权与法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 a.人权指出了立法与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人权标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c.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d.人权无国界 7、下列法律文件不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
9.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先后顺序为什么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第一个步骤?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一方面,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是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前提,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要解释法律的文义。确定可能的文义范围才能为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首先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性。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334
10.第十一章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者按照法律的目的,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这里的目的不仅法律的一半目的,还包括其他具体的法律目的。 目的解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能够弥补法律文本中的明显错误,另一个能够消除法律文本中的歧义和异议。 目的解释的局限性,体现在使用的机会较少。是文义解释的一种辅助工具,只有当https://www.jianshu.com/p/3581388253f8
11.2010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自考试题B.行政法规是我国主要的行政法法源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例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D.法律解释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法性质是( ) A.地方一级政权 B.独立的行政主体 C.职能性行政机关 D.专业性行政机关 8.质询体现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某些行政管理https://www.hbzkw.com/exam/20120225155511.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在我国,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的活动。广义上的立法,还包括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法规的活动,以及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的活动。我国立法活动的主要特征是:(1)立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主持;(2)立法必须反映http://www.taiwan.cn/flfg/flshy/200803/t20080325_6126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