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保险名词解释100条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利润损失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机动车辆保险

9.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工程保险

16.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31.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32.延期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33.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34.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5.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6.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37.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38.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39.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40.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41.强制健康保险

42.个人健康保险

用于个人的健康保险合同。可以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障。被保险人通常是那些没有<团体健康保险>资格的人。保费通常依承保范围及被保险人个人状况而定,p2p网贷哪个好,例如年龄、性别、居住省份或城市,以及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

43.团体健康保险

44.疾病保险

以约定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5.医疗保险

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6.收入保障保险

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7.利率敏感型保险

利率对险种收益影响较大的险种,比如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8.分红保险

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一种人寿保险。

49.万能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人寿保险,相当于一个定额(或递减)的定期保险与一个递增的累积基金相结合而构成的保险。

50.投资连结保险

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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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law.lawtime.cn/d675526680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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