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公布,“职业年金”开始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那么,职业年金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呢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组成,管理方式为个人账户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需领取职业年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方可: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得再更改;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离婚时职业年金如何分割
法院虽然不能对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职业年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算,但却可以就离婚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衡平。因此,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职业年金,离婚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一方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归其所有,其向另一方相应折价。
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对方年金
离婚后,一方符合领取职业年金的条件并实际领取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职业年金的缴付情况,提出相应的分割请求呢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分割,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但如离婚时已对该余额进行了分割,则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方在离婚后因符合领取条件而领取的职业年金。
理由如下:
其次,通过前述分析,离婚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分割的该部分职业年金即是日后职业年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双方已经对职业年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因此,另一方不能再要求分割。
职业年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其中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一种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另一种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当代的中国,目前,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为劳动者必须要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关于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并不是强制性规定的。有一些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职业年金之后,等到职工退休就可以按月发放职业年金,但是职业年金用完之后就不再享受职业年金的发放。
主要类型
职业年金按计发办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和缴费确定两种基本模式,即DB和DC两种模式,国外公职人员实行的是DB模式,企业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年金,主要由一开始的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DC模式已经超过了DB模式。
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
制度功能
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