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综合、一直在完善的过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操作性不强;针对单一类型突发事件的单行法不够全面,缺乏有关领域的专门立法,如救助和补偿;许多立法在内容上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非政府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尚未纳入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现有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需要清理,关键法律法规亟须修订等。
■江田汉
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工作有两个重要的历史节点。第一个重要节点是2003年抗击“非典”。2003年以前,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呈现分散化。其中,2003年5月12日正式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之后,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已经与现代法治、现代管理理念接轨,进而开始构建我国独有的应急管理体系。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框架。这个框架的建成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为标志,这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确立了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法》《防汛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气象法》等。
三是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
四是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戒严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信访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役军官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防交通条例》《民兵工作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价格法》《农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