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数据属性定位:算法新闻的法律权利探寻
算法新闻作为新媒介时代技术进步下的内容产品,是客观存在的现有事物,仍需对其可能存在和对应的权利进行探究以及进一步确立,文中也是进一步对这一层面展开研究。作者分析,算法新闻具有民事客体拥有的确定性、独立性以及体现了无形物的物性,因此其具备权利客体性;同时算法新闻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独立可控性,验证了算法新闻具有财产性属性。在这里的独立可控性观点,作者提出了流通控制权的概念,即算法新闻不属于作品范畴,但其仍然应被纳入到法律的保护领域,赋予生产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这是对算法新闻享有的法律权利的确权和归属定位。
算法新闻目前作为新闻传媒领域发展前沿的技术应用,是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实践的具体成果,就像文中指出,是人工智能技术重塑新闻生产模式的一种趋势。有关其法律领域权力的明确和讨论,不仅是日常解决法律争端的路径提供,也可以助力构建新闻生产领域良好的法律制度和环境,激励传媒产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热情用于研发和购买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新闻产业的更新和发展,从而从法律层面形成对社会子系统的扶正和引导。基于这样的目标和写作目的,作者融入了算法新闻在著作权法规范中财产性的权力化探讨,认为可以将缺乏“智力创造”而失去“作品”属性的算法新闻纳入著作权法制度进行规范,以开放的客体理念和主体观念吸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成果形式,这是针对当下社会趋势发展现状提出的改变,这种讨论开卷有益,值得作进一步的思考和借鉴。
3.立法模式选择:算法新闻保护模式的路径提供
邻接权保护模式是本文针对算法新闻权利保护开出的一剂良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定义为:“在日益增多的国家中,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又可以简称为“作品传播者权”。作者对算法新闻提出邻接权的保护模式,是因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正是未达到独创性要求而不能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保护的是其进行传播的行为本身,符合算法新闻最大的公共性和传播性的特点,也符合传媒产业主体的要求。作者提出的邻接权保护路径是契合了算法新闻的非作品属性和其广泛公开传播的特性,同时邻接权保护投资的价值追求也可以增加新闻行业对人工智能生成、算法新闻的资金投入和开发,为其保驾护航,是基于现实的价值利益和促进新闻行业技术发展进步的愿景而考虑的。
如今将算法新闻纳入邻接权保护范畴之内只是建议和构想,要想真正对算法新闻的保护落地,就要为算法新闻的法律权利进行明确的命名和更多细节的补充和规范。这些作者在文中进行了详细的理论构想和引证说明。作者开创性地提出,算法新闻的邻接权可以命名为“数据智能聚合权”,这一命名精准全面地概括了人工智能生成的算法新闻的运行本质和内容属性。这个权利的具体理解是不强调其创造性,注重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客观性和价值性,强调数据收集转换过程,并同时包含作品的署名权。这一开创性的法律权利构想精准概括了算法新闻的权利范畴,又与其他相近内容产品进行了区分,是独属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法律权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