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下院依照政党比例制选举产生,实行党团制。
哈萨克斯坦设有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2001年初,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司法体系与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独立司职,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主持。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公民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总统
>第四章:议会
>第五节:政府
>第六章:宪法委员会
>第七章:法院和司法
>第八章:地方公共行政和自治
>第九章:总结和过渡条款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立法和法律信息研究所提供的监管法规信息服务。该系统内法规文件版本有哈萨克语、俄语和英语。可用关键字全文检索。法规内容可利用谷歌浏览器转化为中文阅读。在系统内还可按照法规效力级别、法规发布机构、法规分类和法规颁布日期、修改日期等进行进一步检索。
本网站提供的可下载版本及中文翻译版本仅供参考,网站不对其内容的时效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请以原发布机关提供的原文为准。各国/地区国际组织加入情况以上述国际组织官方公布的成员名单为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