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卫健第四期:《职业病防治法》这些小知识,你都知道吗?

用人单位有哪些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下面的科普小知识为你答疑解惑

让我们增强职业健康意识

提升个人防护能力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维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0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03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6大类:

04

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5

在哪里申请诊断职业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06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

怎么办?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07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

应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08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09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设置或指定管理机构、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3、源头控制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等。

5、危害因素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公告栏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8、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劳动者享有的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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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宣传周宣传提纲?一、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1、《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http://hunan.gov.cn/hnszf/xxgk/yjgl/yjzs/201301/t20130108_4694757.html
4.银符考试题库在线练习11. 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是:___ A.某财政局处长甲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所以不得辞去公职 B.某税务局科长乙因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而被辞退 C.某国安局科员丙在涉密岗位工作一年后辞职 D.某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丁对重大生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 A B C D 12.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http://www.cquc.net:8089/YFB12/examTab_getExam.action?su_Id=5&ex_Id=23048
5.www.sxlpd.com/clp85/1248.html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评选最美药师 2018年开始,中国健康传媒集团、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合主办“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截止2023年已举办了五届,共评选出130名最美药师。http://www.sxlpd.com/clp85/1248.html
6.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篇3: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没有立法, 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法院文件中作出并无完善的规定。 1988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问题规定如下:“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d8bd7pu.html
7.「媒介伦理与法规」万字笔记已做好!直接打印背!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向受众提供“欲知”“未知”的信息,并非没有边界,边界即“应知”。与“应知”相对的则是“不应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均属受众“不应知”的范畴。如果新闻工作者一味强调受众“欲知”“未知”而忽视“应知”,则有可能违背新闻伦理和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故不可取。其次https://www.douban.com/note/856366199/
8.[转]为什么说老师成为了高危职业?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 重庆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曾经针对教师权益保护发表自己观点,她说:“在近年发生的多起学生侮辱、殴打教师事件中,教师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地方政府不能把重视教育只停留在文件、宣传上,而应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教师享有的福利待遇和合法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不受干http://xsx.i.yce21.cn/index.php?r=space/person/blog/view&sid=36f9d708eafc4ccab86634affecb4161&id=1619446125
9.行业发展状况分析范文行业起步之初,国家就给予了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颁布了产业支持政策来促进其发展,并陆续制定了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环境。较早颁布的法律有《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颁布的《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和2009年颁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https://www.youfabiao.com/haowen/37086.html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经省政府专项清理整顿领导组确认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凡审批手续不完备,且环保、化产回收利用设施不健全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外,提出限期完善环保或化产回收利用设施的整改意见。https://www.maxlaw.cn/t-scyxls-com/artview/92203786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