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

202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成功编纂并颁行。民法典的顺利出台,带来了如何切实推动其实施的要求,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需要重视我国民法典实施与后续民商法发展的关系问题。笔者立足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及其积极效应的视角,揭示出其实施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一种极具包容的关系,由此提出应当秉持开放性的实施立场。

传统民法典形式封闭模式对后续私法发展的限制效应

(一)传统民法典的技术特点:高度系统化与外在体系封闭

民法典作为成文法制定的最高形式,借助形式逻辑思维下的概念化表达和体系方法,搭建层次分明、结构规整、内容完备、体系融洽的法典,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形式化,首先体现为高度系统的形式化,其次体现为外在体系封闭的形式化。

(二)传统民法典的体制特点:居于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高位阶

民法典的高位阶配置,首先体现为其制定过程,即民法典一旦制定不会随意修订或重新制定。其次体现为成为其他民事法律渊源的上位依据,具有统领下位民事单行法律效力的作用。民法典的高位阶配置,再次体现为其规定本国民事立法中最基础的制度,从而成为最为基础的民法。

(三)传统民法典特点对后续私法发展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特点及其主要体现

(一)民法典编纂背景及特殊开放体系的形成

我国民法典编纂在时代背景下,应当及时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体现为三个特色要求:首先是时代特色的要求。民法典编纂着眼于全球视角,抓住新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机遇,注意避免因新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生活方式变化所引发的各种个人风险;其次是中国特色的要求和实践特色的要求。我国民法典编纂,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方面必须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体制的独特性以及兼顾改革实践的发展阶段性和循序渐进性,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继续破除体制机制的发展障碍,更加有力地催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

(二)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的主要体现

第一,民法典宣示目的和原则,彰显其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承继了民法通则采取的宣示目的、原则等价值彰显的特点,并予以适时的发展,其对目的和原则宣示共同组成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为各分编规则的确立和适用提供重要的内在价值依据。

第二,民法典融入功能化设计,体现相当程度的体系解构色彩。民法典重视功能化设计的原因,来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其中“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等提法,对于民法典提出了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功能表达,为此铸成了多处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化制度设计。

第三,民法典引入动态规则设计,弥补单一静态形式化规则设计的不足。首先,对土地等重要资源配置,多数物权呈现具有要素化构造特点的制度设计。其次,合同编也有许多非统一化要素的规则设计样式,例如一般规定中针对违约后果的违约方和非违约方复杂关系的规则设计,体现一种关于责任配置的动态原理。

我国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民商法立法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的开放体系为后续立法预留较大弹性空间

我国民法典实施不得以体系化具有所谓确定性排斥后续民商事立法,相反必须正视民法典的体系化存在较大的立法发展余地。首先,民法典的弹性规范为具体化的后续立法提供了较大空间。其次,民法典对后续制定新法也提供了比较大的余地。从立法原理上说,民法典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上位法,对后续的作为下位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不得抵触的要求。最后,民法典采取特殊开放架构,导致在立法空白领域,后续立法障碍相对较小,只要不存在抵触,如果有必要则通常可以进行补充立法。

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后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应

(一)民法典背景下适用解释的方法论转向:从文本论走向融合论

(二)民法典背景下法律补充的功能演化:更加积极的创制效应

民法典对于法律漏洞可以适用类推、目的论扩张或限缩等。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作用,支持我国民法典实践与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密接,实现弹性发展。

结论:兼容发展观的实施论

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上,应当自觉秉持一种兼容发展视野的实施立场。首先,应当将实施置身于自身独特体系设计的语境中,充分理解民法典的特殊开放体系及其意义。其次,在坚持与后续民商法的发展存在包容关系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实施民法典,使得我国民商法实践可以融入民法典实施中,不断得到现代化的提升,进行特色性、实践性、时代性的演化。当然,运用上述发展机制,也要避免因不当或过度滥求发展而产生不应有的偏离,进而毁坏民法典作为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应有的最低稳定性。

THE END
1.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 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想要了解更多与继续教育相关的资讯,请持续关注鲤考考! 安徽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表 以上是2024年安徽省中级会计考试的报名时间表及注意事项,希望考生们能够按时完成报名,并注意相关要求,顺利参加考试。https://m.likaokao.com/zixun/133080.html
2.民法典五大基本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首先,公正性原则是民法典五大基本原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都应平等地适用,不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不受侵害,使得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 其次,效率性原则强调法律应当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意味着民法典要尽可能https://www.qtleqzhor.cn/xue-shu-bao-gao/20704.html
3.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系统,包括宪法、国籍法等。 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4.《中国法学》2022年总目录&各期目录《中国法学》论公开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程啸3-82 职场智能监控下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 ——以目的原则为中心 田野3-102 个人信息处理者过错推定责任研究 王道发 5-103 □宪法学理论与方法 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 王锴2-5 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 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5011
5.法的价值1.什么是价值位阶原则?举例说明!2.什么是个案平衡原则爱问知识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https://iask.sina.com.cn/b/16978612.html
6.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第二部分是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遵从核心价值原则、参考价值位阶原则、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坚持比例原则。第三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解决的条件与措施,具体包括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设定、宪法解释受到良好的价值指导、宪法适用者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素质、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宪法价值认同。参考文献: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975668.html
7.法的价值位阶怎么规定的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https://m.boolaw.com/mip/chosen/95ccaaa0.html
8.法律优先原则据此,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优先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 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居于立法活动的主导与核心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依据和https://baike.sogou.com/v58448565.htm
9.学习法律应掌握的十个基础问题但对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原则是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什么是法的人权价值呢?人权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依赖国家和法律,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应当尽可能对人权法律化,让人权在事实上被人们享有,包括道德性权利和法律性权利。 如何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分为价值位阶原则和个案https://www.jianshu.com/p/3d7416fb8a50
10.民法的基本原则问法百科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不能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为后者体现了整个民事基本法的理念、价值趋向,它是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和来源。 2、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特别法的立法准则。 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不仅仅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保险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基本原则。 https://www.51wf.cn/view-term-changelist/6698
11.财务税务筹划范文12篇(全文)宪法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税 收基本法主要是就税法的基本问题作出的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定。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税制必然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变革。而制定税收基本法一方面可以对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准则,使之沿着既定的普遍适用的原则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即使现实https://www.99xueshu.com/w/ikeyqwc14yh4.html
12.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因此,均衡性原则也被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der Verh?ltnism?βigkeit im engeren Sinne)”。在具体案件中,这三个子原则的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位阶顺序,即首先需要考察所采取的手段是否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其次需要考察是否采取了对基本权利干预最轻的手段,最后则判断该最轻干预手段与所欲求的目的之间在效果上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M.php?id=1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