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

近年来我国立志于打造“阳光型政府”,让政府官员在阳光下行使职权。为达这一目的政府部门致力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动态。而政府的信息公开除了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可公开信息外,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必须秉持其信息公开原则才可。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有哪些呢?下面就由不为大家说道说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公开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然选择,它体现着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权利原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当代公民知情权权利的直接要求,是主权在民宪法性原则在政府信息处理问题上的直接体现。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深刻理解。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所以,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理所当然的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赐。政府作为民意的代表机构的执行机构,有义务提供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使政府机构对其应当公开的信息规范化,使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负有的公开义务法律化。这正是权利原则的具体要求。为此,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培养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意识。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所可能涉及到的权利一般有:信息申请人的知情权;

第三人的隐私权;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国家保密权等。政府信息公开在实现申请人的知情权的同时,有可能侵犯其他权利内容,为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设计上注重了平衡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冲突,最终通过博弈形成最合理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国家的保密权,该制度规定了例外信息,目的是平衡知情权和保密权的关系,有限制的公开政府信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要分析在何种情况下知情权与隐私权会发生冲突,进而从制度的设计上注重平衡了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在最大程度的实现公民的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同时,努力减少或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由于“权力自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和自然的扩张性,所以要对权力的运用予以公开,以便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始终,它要求在信息的申请、审批、救济等方面都要公开,以便保障信息公开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公开原则有益于指导实际工作: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公开原则要求申请人向掌握政府信息的国家机构申请获取所需信息时,申请人只需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称以方便被申请机构寻找即可,而无需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既然,公开政府信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政府就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对于公民想获取而政府还没有公开的信息,只要法律允许,就要满足公民的意愿,而无需了解公民的使用目的,因为,如何使用,为何使用,这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机构无权干涉。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因为政府信息是社会资源,所以要公开,但是,很多政府信息涉及到国家的安全或者法人、公民个人的隐私,这就需要对公开加以限制。因而,公开原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范围性,这与信息公开的范围性限制是一致的。那么,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如何确定公开原则的范围就变得十分的重要了,在此方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应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制度的保障,其中的公开方式是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比如,通过建立政府机构上网工程、建立电子政府系统等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只要能够有益于公开,各种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这是实现公开原则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规定了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的范围是“任何人”,不仅包括本国人,还包括外国人,既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平等的原则得到最大程度的推广运用,事实证明,效果是好的,有益于信息的流动,体现了立法目的。在我国,由于受长期的封建传统影响,人们缺少平等观念,人的身份地位常常影响着其权利的行使,所以,在信息社会,把平等原则运用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对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强调政府公开信息要公正、公平。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实现平等,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设计。平等是否意味着一切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呢?事实不是。比如总统和平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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