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转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与之不同的是,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主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基本确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此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重心前移。与此相适应,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前移。

●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做无罪辩护,司法人员不允许律师无罪辩护或者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律师做无罪辩护又应该有所限制。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重心等诉讼格局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辩护律师需要理性看待这些变化,恪尽职责、主动适应,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刑事诉讼模式演进与辩护理念更新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一般认为,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不认罪认罚案件)偏重于职权主义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人的立场和角色,主体色彩较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或者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尤其是增加了其对实体处理结果的话语权以及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大大提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比,认罪认罚案件发展演进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的新型诉讼模式。

合作成为整个诉讼程序的主旋律。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律给予从宽处理的承诺,并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整个合作过程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提出认罪认罚,不受罪名和法定刑的限制。同时为了保障国家“承诺”能够贯彻到底,不致因为办案机关不同看法而改变,法律还对法院的裁量权作出了限制等等。据统计,2020年1月至8月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追诉人数达到83.5%。合作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流。

作为刑事诉讼模式重要组成部分的辩护制度,也要顺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律师要主动转变辩护理念,从之前“对抗”的单一思维转变为“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客观上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从轻处罚的选择机会。律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阅卷、审查核实证据、跟被追诉人沟通以及跟办案人员协商等方式,从最大限度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帮助其选择是否认罪认罚。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足以否定犯罪成立时,律师就应当帮助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积极沟通,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当然,“合作”是大趋势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作”的前提是量刑建议达到了被追诉人对罚的期待。这时律师可以结合之前的判决情况(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差异)帮助被追诉人树立合理的心理预期。

刑事诉讼重心前移与辩护重心变化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的补充完善证据都是为了在法庭上更好地指控犯罪。与之相对应,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开庭前的会见、阅卷、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也都是为庭审做准备。换言之,在传统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下,庭审是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即“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结果产生于法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并没有发生改变,不认罪认罚案件同样适用传统的诉讼模式。与之不同的是,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主战场是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合意的量刑建议基本确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此导致该类案件的诉讼重心前移。

与此相适应,律师辩护的重心也要随之前移。例如律师准备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材料、法律意见都要全部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示,搞证据突袭显然与该制度格格不入。虽然有司法解释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追诉人及其律师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但鉴于检察机关的地位,律师在跟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前,需要充分准备,做到“言之有物、手中有物”。需要说明的是,审查起诉阶段成为辩护重心,并不代表审判阶段不能继续发表辩护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没有采纳的从轻处理意见,律师可以继续向法官反映。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重点做以下工作:一是为被追诉人申请变更羁押措施,对于侦查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认罪认罚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通过充分的控辩协商,为被追诉人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包括不起诉)。三是对于证据不足案件坚持做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构造变化与辩护技能学习

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是对立的双方,法院居中审理,诉讼构造呈现“正三角形”样式。但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这种诉讼构造发生了变化。由于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一致性,双方不再是对立的双方,这种诉讼构造变成了“两点一线”的线性结构(检察机关、被追诉人分别代表的两个点重合)。对于重合部分,除了5种例外情形外,审判机关一般应当予以采纳(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基本确定了被追诉人的实体结果;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裁判文书的约束力。

诉讼构造主体的“意见冲突”与辩护方向调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控辩审之间也存在一些“意见冲突”。这里所说的“意见冲突”,主要是指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律师因为做无罪辩护引发的与被追诉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意见冲突”。实践中有办案人员称既然律师也在具结书上签字,就视为当然认同具结书的内容,之后就不能提出与具结书内容不相符的辩护意见。以至于当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时,有公诉人(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你是否同意律师给你做无罪辩护?更有甚者,有公诉人因为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有法官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让律师当庭发表无罪意见。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涉及到辩护人的法律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实现以及辩护效果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只能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主要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无罪辩护适用普通程序与该价值存在一定的冲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使得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发生合力,尤其在看重被追诉人主观态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效果受到较大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做无罪辩护,司法人员不允许律师无罪辩护或者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做无罪辩护又应该有所限制。建议采取折中方案,即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其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可以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法官和检察官提出,庭审中只能简要概述要点,以提升诉讼效率。二是鉴于该问题实践中有争议,律师应当尽早与检察人员或者法官沟通,避免出现撤回具结书或者不让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情形出现。如果司法人员极力反对,鉴于说服对象是司法人员,这时强行无罪辩护的效果有限,可以在征求被追诉人意见后变更意见。三是鉴于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的选择,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对律师无罪辩护没有信心进而反对时,双方应当解除委托关系。

(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THE END
1.认罪认罚后还能辩护吗?专家导读 认罪认罚后可以辩护。在一起案件中,办案机关将会给到犯罪嫌疑人一次坦白从宽的机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刑,并且也有资格请辩护律师为自己进行无罪的辩护,这是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后还能辩护吗? 一、认罪认罚后还能辩护吗? 认罪认罚后可以辩护。认罪认罚从宽是https://m.64365.com/zs/1422752.aspx
2.认罪认罚后律师还可以辩护吗认罪认罚后律师还可以辩护吗 马立喜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认罪认罚之后律师还是可以辩护的,律师还能做以下活动: 1、进行全面的查阅案卷,认真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的事实是否真的构成犯罪; 2、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3、以及了解具体量刑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合适的建议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785092.html
3.认罪认罚下有效辩护的实务探讨(上)法院犯罪指控辩护人武术教练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其陈述,可大致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理由是:虽然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从侦查阶段到二审皆可,但早认罪的从宽幅度要大于晚认罪。当然,如果移送审查起诉,经阅卷后发现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要及时将罪轻辩护https://www.163.com/dy/article/JJ57GM9H055615RY.html
4.签了认罪认罚致后还能做无罪辩护吗?朱明利律师律师文集签了认罪认罚致后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能做无罪辩护,但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是随时可以撤销了辩护律无罪辩护。第二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是,律师认为法律适用存在问题,认为当事人不是有罪的,即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依然可以为https://m.lawtime.cn/article/lll122083103122088197oo850332
5.已经认罪认罚了,还需要请律师吗认罪认罚制度下,还需要聘请律师为了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案件繁简分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节省司法资源,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认罪认罚规定,认罪认罚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减刑。那么认罪认罚制度下,还要请律师吗?认罪认罚律师是否可以罪轻辩护?相信这是很多当事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看完后能够帮助到您。 https://m.qz48.com/cn/h-nd.html?id=695
6.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常招致检察官、法官强烈的不满。法官、检察官认为律师既参与了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也已见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提出与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不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不仅是不讲诉讼诚信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5563.htm
7.李洪杰:认罪自愿性的实证考察程序法学量刑法学网实证考察表明,被追诉人与法律职业人对“认罪”的理解基本相同,但是在群体内部对认罪的理解又有不同。被追诉人可能为了量刑优惠而违心认罪,在认罪的情况下对证据审查和辩护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https://liangxing.swupl.edu.cn/xslt/cxfx/2429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