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刑法规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法条只是它的文本,文字表述形式。法律文本会比较抽象概括,并且由于语言本身固有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会有歧义,这就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给予解释,阐明其含义,以便正确遵守和执行。
刑法的解释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有利于弥补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有助于刑法和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刑法的解释有许多种,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解释效力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它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刑事立法中所做的解释性规定。
如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书中所做的解释。
如1997年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对有关问题所做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如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作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对第一和第三种情况,作为立法解释,学者之间没有异议。第二种情况是不是立法解释,学者之间有不同的意见。
2、司法解释指由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关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察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由此可见,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不仅对某一具体案件发生效力,而且对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的效力。
3、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释义、刑法教材、刑法论文、学术专著等,均属于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司法机关正确执行刑法有重大帮助,对刑法理论的发展也有很大推动作用。
从解释方法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从字面上或语言学意义上对刑法条文的含义做出的解释。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如刑法第94、95条:
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文理解释要注意法律规定与社会生活现实的关系,要结合法律整体,前后贯通来进行,断章取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误解。
2、论理解释是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结合刑法制定的理由、沿革、当时的背景、刑法理论对刑法条文做出的解释。
论理解释的特点是不拘泥于字面意思,又分为: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
第一,扩张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将刑法条文中所使用词语的含义作超出其字面意思的解释,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如将汽车解释为包括用于运输的拖拉机,就属于扩张解释。
第二,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指根据刑事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将刑法条文中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作小于其字面意思的解释,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如将杀人罪中的犯罪对象“人”解释为不包括自己的“他人”。
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不包括个人财物的“他人公私财物”。
第三,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改的时代背景以及同类规定历史因袭演变的沿革,对刑法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四,当然解释,指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或事物本身的属性、规律当然作出的理解或解释。
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行政机关给予三次或四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