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有典型性案例是对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不少法律中赋予了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或可以公序良俗作为裁判标准。对自由裁量权和公序良俗的尺度又如何把握,大多由法官自身的经历和认知来判断,这就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颁布指导案例同一全国的司法政策。典型性案例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案情。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重点突出典型性的案件事实,与典型性关系不大的事实予以删减。二是裁判结果。裁判结果包括法院的论理部分和判决(或裁定)的裁判事项。三是典型意义。
撰写案例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但究竟以何种方式最为恰当,取决于撰写案例的目的。撰写案例的目的不同,选择撰写的方式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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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小雪,一级高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三合议庭原审判长
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一、撰写普法案例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编写普法案例一定要避免出现有悖常识,有悖逻辑的情节。如果出现此类问题,适得其反,将会对宣传法治起到相反的作用。例如,河南天价运输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例。起初宣传的目的是告知公民偷逃高速公路费,严重的是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案例中将两辆套牌军车运输车两个月内偷逃高速公路费300多万元。网民根据高速公路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这两辆车24小时不停的跑,也与规定的标准相差甚远。结果引发一系列的故事,这篇宣传不但未达到宣传的目的,反而事与愿违。
二、教学案例的写作方式
三、争议案例的写作方式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
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和《》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指导性案件的撰写方式
指导性案例是为了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较为原则以及滞后、漏铜等不足,采取的一种针对性很强并相当灵活性的指导方式。指导性案例一般分为解决法律条文适用、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和新类型四类案件。由于这四类指导性案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撰写的方法亦有所不同。
1.撰写解决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案件的方式
2.撰写典型性案例的方式
具有典型性案例是对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不少法律中赋予了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或可以公序良俗作为裁判标准。对自由裁量权和公序良俗的尺度又如何把握,大多由法官自身的经历和认知来判断,这就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颁布指导案例同一全国的司法政策。
典型性案例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基本案情。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重点突出典型性的案件事实,与典型性关系不大的事实予以删减。二是裁判结果。裁判结果包括法院的论理部分和判决(或裁定)的裁判事项。三是典型意义。简要阐述该案的裁判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对社会的影响。
3.撰写疑难复杂性案例的方式
4.撰写总结审判经验案例的方式
我撰写的《“蹊跷”的背后——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案》时,通过对该案一、二审判决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后,发现该案存在三个蹊跷的难以解释的问题:一是客香村公司为何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证十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客香村公司已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资本入股威力克公司,转让登记行为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客香村公司为什么要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对股权权益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百孚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客香村公司,百孚公司不仅未提起行政诉讼,却在二审判决之后,提出申诉,让人不解。
我撰写的《“蹊跷”的背后——香港某有限公司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案》时,通过对该案一、二审判决及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后,发现该案存在三个蹊跷的难以解释的问题:一是香港某公司为何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证十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香港某公司已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资本入股威力克公司,转让登记行为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香港某公司为什么要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对股权权益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百孚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香港某公司,百孚公司不仅未提起行政诉讼,却在二审判决之后,提出申诉,让人不解。
根据上述三个疑点我们拟定听证和审理重点的提问题:1、有关原告香港某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的内容问题;2、有关香港某公司起诉的动因问题;3、有关百孚公司与香港某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问题;关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和善意取得的问题;5、关于土地登记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听证、阅卷最终查清了上述五个问题,百孚公司是设在咸阳市的一家香港公司与咸阳国有企业联营的公司,该公司最初与咸阳市政府签订联营协议中约定若该公司终结后,香港方负责安置下岗工人。后香港方买断所有股权。99年因该公司污染严重,咸阳市政府让其关闭。百孚公司为了逃避安置下岗工人将其不动产转让给其关联公司——香港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又将转让来的不动产作为资本入股威力克公司,而后办理了土地转移登记。当百孚公司关闭会,下岗职工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百孚公司支付下岗职工安置费。因百孚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仲裁裁决一直得不到执行。十年后法院发现百孚公司与香港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其土地等不动产已转变为威力克公司的股权。当法院将该股权拍卖后,香港某公司提起诉讼。所有疑团解开后,一切真相大白,最高院决定不予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