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败诉揭秘:法院尊重新闻规律和法律理念

被媒体猜测参与赌球为名誉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震动法律界

-该案为体育新闻官司媒体胜诉第一案

-“公众人物应容忍正当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损害”写进判词

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损害其名誉的官司败诉。据称,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首次胜诉。据了解,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和先进的法律理念,在这起官司的胜败之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1媒体猜测范志毅赌球招致诉讼体育新闻官司媒体首度胜出

就在范志毅在英国踢球获得好评如潮的同时,他输掉了状告国内媒体的一场官司。

12月19日,参加完加的夫城队与布里斯托尔城队比赛后的范志毅,被当地球迷投票评选为本场比赛的最佳球员。

此前一天的12月18日下午1时许,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其名誉权的官司败诉。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官司起因于今年夏季国内媒体关于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

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中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

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报道说,事实表明范志毅没有赌球,所谓范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文中言道:“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不想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育日报》6月16日《中哥战传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经过5个月的审理,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对范志毅要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

据称,这次是媒体首次打赢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而范志毅则成为第一位状告媒体的败诉之人。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而告终。

2抽样调查证据被法院采信

球迷认为没有影响范的名誉

媒体被诉名誉侵权官司为何屡战屡败?此番《东方体育日报》又何以能一审胜诉?

12月19日,《东方体育日报》代理人、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在西安他下榻的宾馆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胜诉的秘诀。

“一个人名誉是否受损,标准应是社会公众对此人的评价是否降低。过去媒体被诉侵权官司,往往是原告说媒体的报道让他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公众评价降低,不用举证就定了案。法官往往很少考虑媒体的意见。媒体又苦于想不出办法来证明对方的公众评价是否降低。”富律师道出了以往媒体多败诉的原因。

这次《东方体育日报》首次采取抽样调查方法,获取了一份公证证据,用以证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而降低。富律师说,这份证据被法院采信是胜诉的关键。

本案审判长、上海静安区法院吴裕华法官说,法院没理由排除这一证据。法院对这份公证证据进行了审查。法律也没对公证证据作禁止性规定。

此外,本案中的证据优势显然在被告一方。原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只有一份。被告方提供和被法院采信的证据有7项之多。

3判决尊重新闻规律

新闻报道有连续性

“此次一审法院的判决表明了法院对新闻规律的尊重。”富敏荣律师说。

被告的这一观点在判决书中得到了体现。判决书中说,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应将该组报道割裂。

判决书中写道,新闻报道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显然,被告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再次被法官吸收。

吴裕华审判长认为,新闻真实理论上讲不可能恢复完整的客观真实。一次审判如果找到了客观真实,应该说是十分偶然的,因为证据不可能恢复历史的原状。按照媒体的调查只能报道到这里,就是新闻真实。

4公众人物应容忍轻微侵权

正当舆论监督应予保护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范志毅诉媒体侵权案一审宣判后,这段判词立时成了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有专业人士言道,读懂这段判词才能真正明了,法律理念是决定官司胜败的内在因素。

公众人物为什么要对轻微损害容忍与理解?吴裕华审判长说,这段判词引进了英美法系里“微罪不举”这一比较先进的理念,所以有人说判词大胆。

所谓“微罪不举”就是,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比较这一理念,法院判词里加上了“即使”、“可能”两个词。

这段判词是判决书中的精华,吴裕华审判长说,当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都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在媒体不是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或诽谤的前提下,应优先保护舆论监督权;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中,审核媒体侵权的标准应‘严格’,对一般公民间名誉侵权标准则可‘宽松’。所谓‘严格、宽松’是说,同一类案件媒体可能就被认定为不侵权,公民之间可能就被认定为侵权。”

这段判词宣判前在法官间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说它是多余的话,既然说被告没侵权,还讲这段话干什么?宣判后有人质疑法官:“既然侵权,为什么又要别人容忍?”

尽管这样,这段多余的话还是被写进了判词。吴审判长认为,法院除了审判之外,还应对社会正气、舆论起引导作用,对同类案件给所谓的公众人物一个指导性意见。

5原告律师不服输——

媒体应慎重对待假新闻

因为范志毅现在国外无法直接联系,他的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聂鸿胜律师还不能确定范是否继续上诉。聂律师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显然还不服输。

关于法院采信的被告方抽样调查的公证证据,聂鸿胜律师坚持认为,这一证据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用这份材料说明范志毅的社会评价未受影响不妥。他说,这个问题应当这样看,在媒体辐射的范围内,只要有一个人因为看到报道后,对范志毅的评价降低了,就构成侵权。

聂律师说,现在看当初出台的是个假新闻,那么转载媒体应该是一种什么态度,是不是有了这个消息马上就报道出来,然后再继续跟踪调查下去进行报道。他认可一方面可以这样做,但问题是“度”怎么把握。

他说,前面有人造假,也承认是造假。那么传播谣言的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对于可能涉及某人名誉的事情,应当慎重,可以在得到消息后先向有关部门反映,而不要急于见诸媒体。

尽管现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点名不构成侵权,聂律师还是认为,被告点范志毅的名就构成侵权。

6判决能否产生更大影响

还要看高法是否写进公告

富律师直言,此案判决书中使用了很多新闻概念。如果这些思路能被更多的法官接受,新闻官司将会大大减少。

吴裕华审判长也认为,媒体被诉侵权官司胜少败多的问题的确存在。一方面是法官不懂新闻规律所致,另一方面也有社会对媒体要求太高的因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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