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事件频发深圳各界呼吁加快立法加大惩戒力度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思考”主题圆桌会议现场(央广网记者黄倩摄)

焦点一:高空抛物坠物主体责任如何确定?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树宏玲认为,高空坠物及抛物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民法范畴类的侵权责任,但性质有所区别。其中,高空坠物在民法侵权责任法中归类于物件损害责任,最大特点是没有人的意志加入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仅就民事责任来看,一个“抛”字即有明确的故意,民法范畴中故意有过错,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在无法查找到具体的脱落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施人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该栋建筑物所有高层住户,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平常所说的“连作”。

此外,与会代表们认为,高空抛物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故意在较为繁华或人流密集区域高空抛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焦点二: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有哪些法律救济措施可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余刚表示,“现有法律救济措施很清晰和明白。如果本身侵权责任人是明确的,直接找侵权责任人。协商成功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功只能诉讼。涉及责任不明或侵权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能否在法律救济措施中实行高楼责任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杠杆保障受害人,先由保险公司或类似基金解决燃眉之急,最终得到满意的结果。”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志平建议,“现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93条第三款中规定,鼓励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设置专有名词‘高空抛物险’,适用于当前社会发展的大势。”

焦点三:高空抛物坠物如何防范?

建议1、小区可增设高空摄像头进行监控和约束

针对可采取哪些防范措施避免高空坠物的发生,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副会长曹长兴及深圳市南山区荟芳园业委会主任邵明均表示小区可增设高空摄像头进行监控和约束。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律顾问专家团成员刘长森也称,在保证不侵犯隐私的前提下增加监控设备是可能有帮助的。“一是可以事后查找这个东西从哪里落下;二是有威慑作用。”

建议2、对房屋安全定期强制检测

刘长森建议由政府制定相应办法,对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强制检测,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定期检查,以加强房屋安全。另外,他还建议深圳政府部门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设为“房屋安全宣传日”,以提升全社会对房屋安全的重视程度。

建议3、借鉴他山之石,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定罪

深圳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志平表示,“美国高空抛物明确规定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在香港对高空抛物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有人在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以致于在公众地方给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者损伤,掉东西的人属于犯罪。这不仅仅是故意抛下来,过失也构成犯罪。我认为可以借鉴。”

建议4、对抛物坠物者给予信用惩戒

深圳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余刚表示,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杜绝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是空谈。他提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这种主观或过失行为,在追责程度上如达不到刑事责任,是否可给予一定的信用惩戒,全方位对可能产生危害行为的人给予惩戒和约束。

林志平对此也表示,香港对于杜绝高空坠物抛物现象,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任务队,专门聘请警方在不同的案发地巡逻部署,收集关于高空抛物的事件。如果发现高空抛物会马上进行公诉,对高空抛物的实施人实行公屋扣分制,违反规定不能取得公屋。他建议深圳可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制定完善管理规则等小区管理文件,明确小区高空抛物专项管理制度,强化小区业主文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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