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律师谈张继科事件:若传播隐私视频属实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两日,“张继科”频上热搜。作为乒乓球退役运动员,有网友及博主爆料其涉赌债纠纷、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侵害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对此,张继科方两次发声否认,但博主再次爆出借条,再次引爆网络。

就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曾林刚律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

关于隐私传播

●若事情属实,传播女性隐私视频属于什么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曾林刚:若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属实,根据视频内容不同,则其触犯的法律亦有所不同。若视频内容属于一般性隐私内容,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若视频含有淫秽内容,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不管视频的内容如何,该行为都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违反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张继科给他人看某女士的隐私视频属实,是否违法?

●使用他人隐私视频索要钱财触犯了什么法律?若该隐私视频由张继科提供,张继科是否违法?

陈逢逢:若张继科对某女士的隐私视频未进行传播,仅给到债主,并且与其合谋敲诈勒索某女士,则张继科与债主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若张继科将隐私视频给到债主,但没有与其共谋敲诈某女士,则张继科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若行为人用于敲诈勒索的视频由张继科提供,张继科在民事上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根据张继科提供隐私视频时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是否具有与敲诈勒索行为人相同的犯意,客观上是否具有为行为人提供帮助或教唆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但从李微敖发布信息来看,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张继科为证人,即从侦查结果来看,应该已经认定张继科并未卷入该起敲诈勒索犯罪。

关于名誉权

林小明: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由此可知,只要“重点用户”(李微敖)所发布的信息并非故意捏造,也没有散布虚构的事实,那么就不可能构成诽谤,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形来看,“重点用户”(李微敖)并没有相应的“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因此,即便其行为影响了张继科的名誉的,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张继科方提起侵权诉讼是其法定权利,但大概率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请。

●若事情属实,某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张继科承担相应责任?

陈逢逢:若张继科传播某女士视频事件属实,则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任何人擅自传播他人的隐私视频,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曾林刚:某女士也可依法向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对侵权者予以处罚。

关于侵权、借贷

●若最终查证不属实,爆料网友及博主是否犯法?

曾林刚:若查证不属实,而张继科方因网友及博主的不实爆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则爆料网友及博主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若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其还将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陈逢逢:若查证不属实,那么爆料网友及博主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甚至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

●该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林小明:从目前呈现的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其次是张继科与债权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包括该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该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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