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特殊教育;教育目的;社会本位;个人本位
有人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残疾人,当地政府该不该为了这一个残疾人修建无障碍设施?”如果选择修建,那么该国必将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如果不修,那么该残疾人将无法平等且轻易地参与社会活动。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抉择者”的价值倾向,在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也出现过不同的“价值倾向”。
一、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培养目标的历史沿革
从1957年到现在,人们对于特殊教育的看法和观念发生着改变,同时我国特殊教育方针、特殊学校的教学计划、培养目标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些改变反映了我国对于特殊教育目的的认识发生了空前的变化。
和普通教育一样,特殊教育也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培养人的活动。关于特殊教育目的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派别,即“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
(一)以社会为本位的特殊教育价值取向。
显然,残疾人很难像其他普通学生一样“成才”,社会本位论者势必会考虑残疾人的教育对社会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从古至今,从国内到国外,出现过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残疾人本身没有价值,授予教育只会浪费社会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残疾人可以通过教育带来更多的社会回报。
1.社会负担,教而无用论。1902年清廷颁布了《钦定蒙学堂章程》、《钦定小学堂章程》和《钦定中学堂章程》,对特殊儿童的就学条件做了规定,《钦定蒙养院章程》中规定“凡生徒之不可教诲者,大都过时失教,习与性成……然间有气禀顽劣及身体孱弱过甚者,均可由教习辞退。”[1](P47)这意味着顽皮或性格、脾气方面怪异的学龄前幼儿都可被赶出蒙养院,可见当时入院条件之苛刻。1903年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章章程》,规定:“有疯癫痼疾,或五官不具不能就学者……准免其就学。”[1](P48)以上规定将残疾儿童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映射了当时社会普遍认为残疾人不可教。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很多人把残疾人看做是“残废人”,这种认识否认了其存在的价值,无疑也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在古代欧洲也有人们把盲、聋、肢残、痴呆者认为是“魔鬼缠身”;奴隶社会后期和中世纪宗教势力占统治地位,在宗教的教义里,他们被认为是“上帝的惩罚”。由此可见,残疾人一旦被看成是社会的阴暗面和负担,其教育需求就得不到满足,甚至基本的生存权利也难以保障。
(二)以个人为本位的特殊教育价值取向。
1.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特殊教育价值取向。“人道主义”是我国特殊教育的理论之基本,是老一辈中国人最为接受的理论。各种残疾人事业规划的文件和政策也经常提到“人道主义精神”。“人道主义”主张跨越肤色、地域、性别等所有的差别,心怀对生命的怜悯,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而我国近代的特殊教育正是产生于传教士和医生对特殊儿童的怜悯、救济之心,他们举办各种特殊学校,使残疾儿童得到收养、照顾和简单的教育。新中国建立后,特殊教育学校大多是以“庇护”“救济”为目的发展起来。“福利”和“救济”式的特殊教育照顾到了大多数上学困难的特殊儿童,但是,这样的特殊教育势必会削弱特教学校的质量和办学效益,使教学工作流于形式。因而要转变将特殊教育单纯看作是福利事业或慈善事业的特殊教育目的观,更多地把目标转移到教育教学的质量上来。
三、未来的特殊教育目的应蕴涵的价值取向
作者:苏晗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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