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征楠: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一)经典难题:法律价值的多元格局

在法学理论的历史上,法律价值常常被视为一个深奥而又充满争议的话题。这其中的缘由在于,有关法律价值的论断和选择,往往以某种深层的时代性、民族性甚至个体性价值立场为基础,而这些多元的价值立场又在逻辑上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由此催生出法律价值问题上极端相对主义的多元困境。简而言之,所谓法律价值,表现为人们试图在说服他人接受自身某个法律主张时所提出的正当化立场。如何找到某种逻辑性的角度及标准,以便把这些在逻辑上看似没有区别的正当化立场区分开,进而实现对此种被赋予正当化效用要求之立场本身的正当化?那些被视为正当的法律实践应当具有的价值,其自身在制度运行的结构中,分别占有何种地位,相互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在价值多元分化的当代转型社会,这是法律价值研究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法律价值的多元困境这一经典的法理学难题,也愈加迫切地寻求着理论回应。

(二)法律价值多元格局的认识论背景

三、系统论视野中的价值

(一)社会系统理论的原理基础

以鲜明的功能主义色彩为特征,系统论的观察方法能够为我们提供据以将不同类型的法律价值加以区分的客观标准与技术视角。

1.价值分化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

人类社会的分化与整合依循由片段式分化到层级式分化再到功能式分化的线索。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构成社会整体的沟通单元,以所占有之社会职能的差异性为基准,被区分纳入相互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别的功能性系统。伴随着各种社会集团分化标准的功能性转向,道德甚或宗教语义不再继续于全社会结构中扮演价值统帅的整体性角色,被分化为多种功能系统的现代社会不再享有统一价值取向据以生成的语义基础,而代之以由各系统独特二元代码所构成的多元视角交叠局面。

2.功能系统在现代社会中构建起具有高度形式性特征的交往秩序

3.功能系统间的耦合关系使跨系统效益得以产生

特定功能系统与构成其运作背景的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形成互为对方之环境的结构耦合关系,表现为不同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交叉嵌入和相互渗透。这种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在耦合着的结构中,特定系统从由其他类型系统所构成的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运作的信息输入,即再生产的养料。其二,在结构耦合中,特定功能系统与由其他类型功能系统所构成的环境及背景之间,生成既保持闭合又潜在开放的关系。其三,在特定系统内部,随着功能分化格局的不断强化,将会催生出该系统与环境中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耦合产物。在自身结构得以维系的前提下,功能系统的环境效益正是体现在上述这些耦合产物或沟通媒介之上。

(二)价值的系统论属性:形式性、职能性、环境性

围绕有关价值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方法论视角形成以下几方面更具针对性的认识,作为建构法律价值系统论格局的命题基础。

1.秩序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形式性价值

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在当代社会统一的基本功能表现为,以自身二元代码为工具,对人际交往的复杂性展开基于特定角度的化约,进而发挥稳定现代社会期待结构的效用。这本身即将在社会关系的整合中带来形式性的秩序价值。

2.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分别具有独特的职能性价值

各种功能系统在运用二元代码对社会关系展开化约与整合的过程中,能够催生出以其代码特定内容构成为指向的实质性价值,反映了特定系统在功能分化社会形态中的独特使命,可谓之功能系统的职能性价值。

3.效益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环境性价值

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与环境发生关系,分别以自身二元代码的形式结构与实质内容催生出共有的秩序价值及独特的职能性价值,亦得以衍生出其他类型功能系统层面上的附加效益,可谓之功能系统的环境性价值。

四、系统论视野中法律价值的三元结构

(一)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

(二)法律价值的层级结构:底线性、独特性、衍生性

1.秩序是法律系统的形式性底线价值

2.公正是法律系统的职能性独特价值

3.效益是法律系统的环境性衍生价值

五、法律价值:从认识论到系统论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借助系统论的功能主义视角,为传统实践哲学认识论在法律价值问题上形成的极端多元立场,提供具有技术化优势的化约工具,进而在以司法裁判为代表的法律实践中,有效整合秩序、公正和效益等在传统实践哲学认知结构中具有同质性的法律价值。综合全文,笔者拟提炼出以下几点具有递进关系的结论,以构建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首先,法律价值的多元困境源于有关实践理性之本质的传统认识论。其次,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功能系统具有形式性、职能性与环境性三种价值。再次,秩序、公正与效益分别代表着法律系统的形式性底线、职能性独特与环境性衍生价值。最后,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了方法论层面上的客观要求:其一,尊重秩序价值的底线性地位,避免代码紊乱;其二,突出公正价值的独特性地位,杜绝纲要置换;其三,明确效益价值的衍生性地位,警惕本末倒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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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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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之网纷扰与秩序的编织一、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是理解和运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它涉及到对法治原则、立法程序、司法制度等方面的认知。这些知识构成了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法治原则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一套指导立法行为和司法审判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法治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性原则https://www.6vjxuc8a1.cn/zheng-ce-fa-gui/462796.html
9.姬亚平孟仲卿:论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基本内涵及构建路径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本质是党的统一意志,与党的宗旨和使命息息相关,具有价值位阶的基础性、价值标准的严格性和价值实现的自发性三个特征。首先,从其价值发挥作用的逻辑顺序来看,党内法规的内在秩序价值在于指导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构建严密的党内秩序。党内法规的外在秩序价值是通过党内秩序向社会秩序的价值延伸,https://iplr.whu.edu.cn/info/1254/9639.htm
10.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3、安全是正义的一张幕后交椅,是因为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它的存在有助于人们的自由、平等以及后文中的公共福利的实现和维持。 4、公共福利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平等、安全的价值整合。博登海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8hn36nd.html
11.判例分析范文10篇(全文)法律的最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的秩序, 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等私权体系的秩序以及公权力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的公权体系的秩序, 因此可以说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判例的秩序价值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具体表现, 主要包括: (1) 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一致性。判例约束力原则可以保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到https://www.99xueshu.com/w/ikeyg3mnxyru.html
12.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六、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①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 ②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③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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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宪法研究例如福尔克曼强调,“基本权利作为……价值秩序”是“所有新的基本权利功能的共同根本理念”。他指出,一旦“放弃价值概念,限于……法律技术面向”,“内在推动发展的事物与发展的实质意义所在”就会消失在视野中。[22]即使是批评基本权利价值说的博肯福德也说:“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涵源于将之认定为客观原则性规范或价值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5050
15.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