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点包括:1.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4.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一、定义新自然法学派是20世纪以后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二、核心理念1.道德与法律的关联: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反映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2.自然法与实在法:该学派主张自然法是更高的法,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

3.权利与义务:新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同时,该学派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自然法的理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体系。

四、主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1.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如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2.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的关联等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对全球法律思想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例如,该学派的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得学者们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2.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各国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自然法学派非常努力地来探讨如何用自然来确定什么行为是真正合法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界中有其普遍性和合法性,从而可以成为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主要的观点(1)自然的准则: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的法律,即指大自然的一些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得到定义和量化,可以用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2)自然权力: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力是指识别和尊重自然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形式有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私有产权,社会关系等。

(3)自然特征:自然法学派指出,人类是以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的,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众多的自然特征来确定的,包括出身,年龄,性别,财产,身份等。

3结论自然法学派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应根据自然界规律,遵守自然权力,并受到自然特征的限制,因此要以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的秩序为准则定义法律。

他们强调,要重视和尊重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秩序,以及该秩序带来的自由,从而使它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指南。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一、自然法学派的定义与起源。

1.定义。

-自然法学派强调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律)的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正义观念或者自然秩序而存在的法。

它是普遍的、永恒的,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义的标准。

2.起源。

-古希腊时期:自然法学思想就已萌芽。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的想法而存在。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国家法律制定的依据。

西塞罗的思想对后世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格劳秀斯。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强调自然法基于人类的理性,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依然存在。

-在国际关系方面,他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自然法,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战争与和平、国家主权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等都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自我保存。

霍布斯提出了多条自然法原则,如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等。

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利维坦),从而建立国家。

3.洛克。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它规定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如缺乏公正的裁判者等。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古典自然法学1.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自然法与普遍法是法律哲学领域的两个重要学派,这两个学派在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渊源。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最早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提出。

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即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理性和自然法则。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认为合法的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人们应该遵循理性的道德规范来裁决争议和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普遍法学派是在中世纪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由基督教思想家所倡导。

普遍法学派强调上帝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服从上帝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自然法与普遍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类理性和自然规律,追求人类的理性与道德的完美。

而普遍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法律为准则,追求人类与上帝的和谐。

尽管两派在法律的根源和基础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认为正义、道德和自然法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指导。

总的来说,自然法与普遍法都对法律哲学与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法律理论和思想,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自然法学派的分类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重要的一派,它以“自然”为基础,发展出自己的法律观念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

在这一流派的影响之下,我们特别要注意法律机制的演变,尤其是现代社会所应遵守的一些观念。

首先,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依赖于自然而言,而非人类固有的规矩和观念。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必须客观和公正,不能让法律化那些不合乎情理的主张。

这就是“自然”的基本定义,即要求法律的实施是客观的,受自然的约束,而不管谁提出的主张都审慎实施而遵守法律。

此外,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公正判断,也是遵循自然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的矛盾。

它强调,法律应该是神圣的,人们应遵循法律,尊重法律,也清楚明白法律中不同的条文和规定。

它还反对法律滥用,反对非法以及贿赂等让法律得不到全面、客观执行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它对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想,比如宣扬正义、捍卫公平以及尊重原则上的正当性等。

这些思想渗透社会,使法律的实施得以更加公正和健全,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力和利益,形成友好的两个社会。

总之,自然法学派的出现,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赋予了新的活力,也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提供了新的现代思想,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更加清楚地知晓法律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从而让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反方观点:法律与道德无关,“道德”本身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不可靠,而是否有“普世价值”本身亦有争议。

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该”是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本轮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了法律的“内容”与法律“形式”的关系。

正方观点认为,仅仅“形式上”通过的法律不足以被认为是法律,“内容”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反方观点则强调,“形式”与“内容”并无必然关系,因而法律道德与否不影响法律的有效性。

“告密者案件”审判中折射的道德力量德国的法院对“告密者案件”的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的观念,纳粹的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是违背最基本人道的法律,因此应是无效的,法院不应该适用这样的法律。

案例2:洞穴奇案甲、乙、丙、丁、戊五人在洞穴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口堵塞,但能与外界进行通讯联系。

于是,甲提出,五人抽签决定输赢,赢者杀死输者以其肉维持生命。

其他人表示同意。

对应否付诸实行,他们征求了救助人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后通讯中断,待第32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而被杀,其他人以其肉维持了生命。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四人随后上诉。

1名法官推出判决,2比2平局,四人被执行绞刑。

)自然法学派上述案件实为哈佛大学的法哲学教授弗拉对英国发生的著名的里贾纳诉达德利合斯蒂芬斯一案所做的修改,原案为密里欧莱特号失事,三人在一救生船上漂泊,当他们都濒临死亡的时候,其中二人为了延长生命而杀死另外一人,将其肉用作充饥。

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理由是?案例3、裁决连体婴儿案2000年在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之下,一对连体女婴朱迪和玛丽终于在英国曼彻斯特圣玛丽医院接受了分离手术,从而得以保住朱迪的生命,而她的同胞姊妹玛丽则不得不离开这个仅仅生活了三个月的世界。

因为朱迪和玛丽胸腔和腹腔连成一体,共用一个心脏、肺和脊椎。

其中玛丽较朱迪更加虚弱,要完全依靠朱迪的血液来维持生命。

曼城医生坚持要在三个月内给这对姐妹做分离手术,否则两名婴儿在数月内都会死亡。

面对医生的决定,朱迪和玛丽的父母做出了强烈的反应。

由于他们都是天主教徒,根据教义,这对女婴的命运要由上天来安排,所以父母只能面对残酷的现实,眼看着自己的亲生女儿们慢慢地走向天堂。

于是孩子的父母坚决反对医生的决定,并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医生企图“谋杀”自己的孩子。

这是一场极其特殊的官司。

这一案件引发的道德、宗教和感情的争论使英国法官处于一个史无前例、无所适从的司法窘境。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款中都不曾存在这样一条规定:允许为了拯救一个生命而去谋杀另一个生命。

经过数天的审理,高等法院裁决分割手术必须进行。

法官们认定较强壮的朱迪有生存的权利,不应被玛丽的虚弱而拖累致死,导致最后同归于尽。

孩子的父母对于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法官们最终裁定,玛丽虽然有权降生,但却没有权继续生存,因为她的这种寄生式生存很快会令朱迪也无法生存。

思考:1、法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2、自然法确定的内容是什么?3、为什么自然法有效力4、自然权利的存在如何证明?一、法律与道德: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法律与道德道德不是抽象的人性的反映,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

道德是个历史的范畴,它在阶级社会具有阶级性。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也有某些共同之处,即具有继承性。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存在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

法律必须有其内在的道德,包括法律应该具有充分的一般性、法律的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不矛盾性、非溯及既往性、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必须一致性等八条准则。

内在道德就是指法律上的价值,法律自身就是一种道德价值体系,这在立法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

任何一种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都预设和蕴含着一定的价值选择过程,这些程序“美德”与实体法实现的“外在道德”相比,乃是一种“内在道德”。

立法者在立法时、司法者在司法时,通过法律或者判例所选择了的价值,就是法律的内在价值,也往往是法律合法性的基础,也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的价值和道德根据。

立法过程,如醉驾、食品安全问题;司法过程,如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里格斯诉帕尔默案。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

其中,“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

而第二类道德(博爱、无私等)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职业道德、法律意识、道德观念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

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法律与道德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

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立法机关将一些道德准则写进法律规范,形成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法律规则。

社会公德: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法律与道德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必须遵守商业道德。

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法律与道德引子:看黄碟夫妇获赔偿案1、基本案情;2、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3、焦点:道德法律化;4、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引子:安乐死案例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条件不同。

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自然法学派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

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

2、道德和法律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

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自然法学派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

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

3、道德和法律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不可能容纳所有价值。

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4、内容不同。

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THE END
1.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实现之道法律资讯在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氛围。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法律秩序的良性发展。 https://kanfawang.com/post/21222.html
2.遵守法律——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遵守法律的名言警句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遵守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本文将通过PPT的形式,探讨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 (一)遵守法律的概述 1、法律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http://www.skypure.com.cn/post/19838.html
3.民法典的重要性守护社会秩序与个权利的基石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核心、最为基础的一部法律,它确立了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框架。通过明确个人权利和义务,民法典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 社会经济发展 民法典对家庭、合同、继承等领域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经营和投资提供了必要https://www.wemvhjgm.cn/tu-pian-zi-xun/358288.html
4.秩序通过武力可以打破旧的规则,通过法律可以建立新的秩序。 如果武力代表着征服,那法律便意味着统治。 法家认为天地之间具有一定的规则,万物顺应规则才得以繁衍,国家也一样,国家之中也应该存在一种规则,百姓顺应规则国家才得以强盛,法家将这种规则称之位法。 https://www.jianshu.com/p/923b17ddadeb
5.民法典的意义规范社会关系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石民法典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人身权利。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个人基本权利保护,使得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不受歧视。 社会秩序与经济活动 民法典对于合同、物权等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它还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建立起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397202.html
6.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7.百条法律法规精解守护社会秩序的坚实基石在现代社会,法律法规就像一座座庞大的城墙,维护着每个角落的和谐与稳定。100条法律法规,是这一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不仅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以下是对这些法律法规重要性的六点论述: 法律基础 确立社会秩序的根基。100条法律法规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和人民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56508.html
8.法律之网纷扰与秩序的编织一、法律基础知识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是理解和运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它涉及到对法治原则、立法程序、司法制度等方面的认知。这些知识构成了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保障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同时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法治原则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一套指导立法行为和司法审判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称为法治原则。主要包括正当性原则https://www.6vjxuc8a1.cn/zheng-ce-fa-gui/462796.html
9.姬亚平孟仲卿:论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基本内涵及构建路径党内法规秩序价值的本质是党的统一意志,与党的宗旨和使命息息相关,具有价值位阶的基础性、价值标准的严格性和价值实现的自发性三个特征。首先,从其价值发挥作用的逻辑顺序来看,党内法规的内在秩序价值在于指导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从而构建严密的党内秩序。党内法规的外在秩序价值是通过党内秩序向社会秩序的价值延伸,https://iplr.whu.edu.cn/info/1254/9639.htm
10.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3、安全是正义的一张幕后交椅,是因为安全在法律秩序中的作用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它的存在有助于人们的自由、平等以及后文中的公共福利的实现和维持。 4、公共福利作为正义的一个内容,实际上也是对自由、平等、安全的价值整合。博登海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8hn36nd.html
11.判例分析范文10篇(全文)法律的最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的秩序, 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等私权体系的秩序以及公权力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的公权体系的秩序, 因此可以说秩序是法律的最基本价值。判例的秩序价值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的具体表现, 主要包括: (1) 维护法律适用统一的一致性。判例约束力原则可以保障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到https://www.99xueshu.com/w/ikeyg3mnxyru.html
12.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十六、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①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 ②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③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13.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一)自由 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https://www.51test.net/show/291977.html
14.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宪法研究例如福尔克曼强调,“基本权利作为……价值秩序”是“所有新的基本权利功能的共同根本理念”。他指出,一旦“放弃价值概念,限于……法律技术面向”,“内在推动发展的事物与发展的实质意义所在”就会消失在视野中。[22]即使是批评基本权利价值说的博肯福德也说:“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涵源于将之认定为客观原则性规范或价值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5050
15.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导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如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的历史性,法律的阶级性,法律与国家的内在一致,私有制下的违法必然等。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承载法律本质的价值观和实现法律价值的法治观,对当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