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聪: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制度价值考察法治智库

作者简介:胡元聪(1974),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激励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个人终身副主任委员,法学博士。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制度价值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二、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制度价值的展开

(一)效益价值

关于什么是效益,不同学科有不同定义,这里将其界定为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在法律的诸多价值中,效益价值是其重要价值之一。法律的效益价值体现为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两个方面,其中,社会效益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效益价值既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又包括社会效益价值,且其特殊之处在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参与节点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的统一。中本聪将这种本质上属于一段计算机程序的Token奖励命名为比特币,其能够给参与节点带来个人微观效益,同时也能为社会带来宏观整体效益。事实上,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旨在通过提高参与节点的个人微观效益实现区块链的不断延展存续而不会“掉链子”,从而确保社会整体效益。具体讲,本文论述的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为收益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投入的减少)。

1.收益的增加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参与节点带来收益的增加。在此基础上,区块链技术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加。尤其是随着区块链应用的大规模普及和推广,社会财富随之大规模增长。所有这一切都得从参与节点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之下获得个人经济收益开始。下面以比特币为例进行分析,其使用的Token激励工具主要有两个:一是挖出新区块奖励的收益;二是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收益。

(2)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收益。毋庸置疑,从长期视域来看比特币的激励机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对“矿工”的激励主要依靠出块奖励加手续费奖励。但是由于挖出新区块的奖励每4年会减半,到2140年,出块奖励将不再有,这时“矿工”收益就不能再通过“发行”比特币实现激励,只能完全依靠打包交易的手续费进行激励。交易手续费是“矿工”从每笔转账交易中的抽成,具体的激励数额并不固定,由支付方根据当时的行情自愿决定。参与节点可以不给“矿工”任何支付,但是其交易数据就不能写入区块链,“矿工”基于“经济人”的本性总是优先处理手续费最高的交易。早些时候,交易量并不大,交易手续费并不高,但是随着交易量的增加,会使手续费总额大大增加。出块奖励加上手续费奖励,收益相当可观。即使在将来只有交易手续费奖励的情况下,由于该手续费还会上涨,其同样能与以前对“矿工”的奖励水平持平。总之,区块链技术的设计理念中引入了交易手续费的Token激励,由于没有中心节点,对账本的维护就成了各个参与节点享受奖励基础之上的附义务性工作,对记账节点可以进行相应的币值奖励从而使其收益增加,以此来推动区块链生态系统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2.成本的降低

最小化交易费用是制度和组织安排选择的重要考量标准。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具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功能,并且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的交易无边界、无摩擦,从而提供了一种确保在低成本基础上进行价值转移的更便宜和更快捷的基础设施。易言之,区块链使参与节点之间的交易不受制于任何个体、中介或政府的诚信,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中,交易成本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信任成本、评估成本与执行成本等。

(2)评价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组织激励模式强调对组织成员行为和行为结果的考察与评价,即通过具体的评价标准来验证和考核组织成员是否按照既定的步骤和标准进行操作,以及考核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预设的目标。由于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日益复杂化,评价成本也持续走高。区块链技术的Token激励机制具有短期层面和长期层面的意义。从短期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是一种经济激励的工具或交易媒介,其有利于鼓励组织成员创造性地完成组织愿景和业绩目标。从长期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构成激励组织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其可以通过激励性的评价机制促进区块链组织结构生态系统的自我运营和自我治理,具有“发动机”和“永动机”的属性。因为就整个区块链生态系统而言,Token激励机制是区块链具有活力和动力的关键以及核心的评价制度设计。因此,区块链激励机制可以称得上区块链的“心脏”,而比特币等Token则可以比喻为“血液”。另外,Token激励在为整个区块链社区提供动力源泉时,还可以作为生态硬通货和项目质量的象征而大大降低评价成本。事实证明,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实现成功变革从而降低评价成本的关键,就在于合理设计良好运转的Token激励机制。

(二)安全价值

1.数据安全

在数字社会中,数据安全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一个个区块是对交易数据的打包,因此数据安全是区块链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从表面来看,是密码技术确保了数据安全,但从实质上分析,激励机制对参与节点的激励也确保了数据的安全。因此,密码技术是工具,但激励机制是动力。数据安全至少包括数据生成的安全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2.系统安全

区块链生态系统,尤其是公有链生态系统是一种新型技术性公共产品,因此其具有正外部性。举个例子,如果程序员尽其所能为以太坊核心代码库做出贡献(即主要为链圈做出贡献),此时,一方面,他会拥有一些ETH且因为其价格上涨而获益;另一方面,他会加入以太坊基金会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但这些还是比不上其他某个Token被成功发布的经济价值(即利用币圈发财致富)。结果,以太坊之类的区块链就可能遭受“公地悲剧”问题,这势必会影响到区块链底层技术的安全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由此也容易出现正外部性的市场失灵问题。为了避免出现此类“公地悲剧”问题,必须进行正外部性的克服和矫正。但是,由于区块链本身是去中心化的,此时就不能指望政府来克服,只能通过市场激励方法进行解决。中本聪发明和采用的市场激励方法主要有:

(三)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公平体现的是一种关系,具有客观性、主观性、相对性的特征。德萨米指出,两个人之间可以在能力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们可以在权利上不平等。这一点在区块链技术条件下得到了实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体现为参与节点公有。可以说,没有一个节点真正垄断地独立拥有它,每个节点都平等地共同拥有它。在区块链中,被激励机制推动着积极参与记账的各个节点之间地位平等,即区块链启动了信用机制,让政府、公司机构与个体作为平等的节点呈现在分布式网络上。因此,数字货币的公平激励经济模式是区块链生态系统运行动力的核心。数字货币激励机制让一个社区自主发展,不容任何其他组织干扰。即使被干扰,其也会自己找到合理的方式进行规避,这样的竞争力是传统集中制组织根本无法超越的,这才是一个主要体现为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公平价值的组织。其公平价值主要体现为参与区块链生态系统的机会公平和竞争公平。

1.机会公平

(2)激励是实现公平的动力。伦敦大学区块链技术中心提出了“区块链是引领公平交换经济的技术管理制度”的观点。去中心化、匿名、不可逆、共识等一系列应用,单独来看其实都是低效率的,而维持这些应用得以高效率运转的就是Token激励机制,且Token还要有一定的价值。为什么要用数字货币激励因为如比特币Token的价值总量恒定,而且数目公开,链上可查,才可以让持有者认可从而有动力更好地去发展自己的社区。因此,去中心化的算法保证获得记账权的机会(获得奖励的机会)对所有节点都公平。换句话说,各个节点均可平等参与数据区块的验证,从而获得Token经济激励。总之,激励机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是推动区块链持续运行的核心动力,也是实现公平的核心动力。同时,区块链激励机制改变了财富生产和分配规则,这个规则运行体现在一个对所有参与节点公开透明又有加密保护的巨大账本之中。在这个账本之中,财富的生产和分配同时进行,从而有利于实现数字科技革命背景之下的分配正义。

2.竞争公平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属性与激励机制决定了其广泛应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充分、有效。区块链不但为参与节点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区块链参与节点在机会公平的前提之下,可以通过公平的算力竞争获得相应收益,也可以通过公平的行为竞争获得收益。

(四)秩序价值

良好秩序的构建离不开信任。主流社会制度的“痛点”很多,“信任”难题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阶段,建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更加困难,由此导致交易成本高且不利于构建良好秩序。因此,中心化的信任保障机制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看似井井有条的秩序,可能是僵化的、低效的和脆弱的。区块链的本质是数字化信任,而数字化信任是数字社会的秩序基础,是数字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设施。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通过激励机制实现去中心化目标的基于机器代码的信任机制,反映了人们对传统基于中心化的“权威主义”秩序维护模式的不信任,进而寻求“技术理性”的秩序维护模式即“无须法律的秩序”。可以看出,“权威主义”秩序与“技术理性”秩序在制造信任的功能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只不过前者以法律为手段,后者以技术为工具。因此,区块链与法律都是缔造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机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追求的秩序包括基于代码信任的秩序和基于节点诚实的秩序。其中,前者是基于客观方面的秩序,后者是基于主观方面的秩序。从属性上讲,区块链系统自发形成的治理秩序类似于一种私人秩序。

1.基于代码信任的秩序

2.基于节点诚实的秩序

仅仅依靠区块链技术本身还不足以维持良好的秩序,还需要在技术的支持下将参与节点的诚实品质激发出来,从而维持健康的区块链生态系统应有的良好秩序。因此,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通过激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并按规则行为的机制。基于这种激励机制,实现了基于机器代码的信任,即其直接通过平等参与主体之间点对点的机器算法解决信任问题。易言之,参与区块链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并非源于某个中心化的第三方,而是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该技术通过激励参与节点保持诚实而不至于“变节”构建起良好的秩序。区块链系统与参与节点之间,或者说参与节点与参与节点之间具有双向的正外部性,即相互的正外部性,实际表现为“我为区块链,区块链为我”的状态。

(五)自由价值

卢梭指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实现了参与节点既服务于其本人又有诸多自由的目标,因为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参与节点与参与节点之间的直联,没有第三方中心,也不需要中心,却能够顺利地自由进出且自我治理。例如,比特币创造了一个增加货币自由的独特机会,给用户带来隐私感和获利机会。所有的激励措施都是一致的,即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行事。具体来看,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的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所有参与节点自我组织和自我治理两个方面。

1.自我组织

区块链生态系统依赖激励技术方案,可以通过类似于货币发行的模式让参与节点自我激励,主动进行自我组织:先吸引众多参与节点加入区块链,同时,在众多参与节点的努力之下,整个系统按照市场激励机制进行自我运行。由此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状态,使区块链生态系统得以持续发展。

(1)各个节点可以自由加入。对于公有链,所有数据默认公开,各个参与节点都可以假名化的方式,平等自由地加入并进行交易和互动(当然联盟链和私有链还是需要准入批准)。因为在区块链中,没有中心,没有集中的数据库,只有“点”与“点”之间平等而一致的互联。在Token激励机制作用下,这些“点”之间的互动是直接的,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某个第三方中心来传递。换句话说,使用者可以对交易完全放心,无须受制于任何个体、中介和权威中心。也可以把每个“点”都看作中心,因为每个点都要对每一次交易和信息变动进行“分布式记账”,都同时记录了交易和互动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点”与“点”之间的直联和自由互动是能够实现的,并且是平等和对等的。

(2)整个系统可以自我运行。区块链是基于市场机制的系统,它依赖刚性的计算逻辑来组织经济和社会活动,并可以将市场激励机制和执行智能合约代码的费用有机结合起来,因此任何基于代码的系统要在区块链网络上运行,都必须遵循这一市场原则。换句话说,区块链系统是这样一个机器网络,由分布在全世界各地的电脑参与节点构成。有些节点是全节点,提供存储功能,有些节点提供网络路由,以保障分布式账本的同步,还有些节点提供计算能力,通过Token激励机制竞争性地维护分布式账本,并因为它们的工作而获得奖励,这些都确保了整个系统的自我运行。尼克·萨博(NickSzabo)指出:“借助技术专家的去中心化决策以及强有力的不变性信念,比特币保持了它的完整性。”尤其是智能合约条款能够以按序、安全、可验证的方式自动执行。进一步讲,THEDAO是一种特殊的去中心化组织,完全由代码组成,无须由人来操作,也不受任何人控制,它会在区块链之上自主运行,从而实现价值去中心化的自由流通。

2.自我治理

自我治理是区块链的独特功能。区块链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其可以部署不受任何人控制的自治软件,从而实现区块链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的自我治理。例如,THEDAO无须人类参与管理决策,却比标准组织更有效率。其具体体现在各个参与节点可以自主决策,整个系统可以自我管理。

(1)各个节点可以自主决策。区块链作为分布式数据库与传统数据库不同的是,它不需要进行“中心化”的“集中维护”,而是由一个遍布全球的点对点网络在持续有效的Token激励机制作用下,进行“去中心化”的“集体维护”,在密码法基础之上,参与节点自行决定是否与这些自治系统交互。与传统的中心化行政管理不同,在区块链中,参与节点之间及其与平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价值交换业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Token激励驱动自己的资源禀赋供给,实现优势互补和利益共赢。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之下,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再签署标准的书面法律协议,而是通过智能合约建立一个内容详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动态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系统内部的每个参与节点均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以及由这种决策权带来的经济激励收益。如以太坊构建了图灵完备的脚本语言,让任何人都能够创建合约和去中心化应用,并在其中自由设定交易方式与规则。

(六)人权价值

格劳秀斯认为,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种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人权有了更深的解读。人权有很多分类,其中,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包括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以主体为标准还可区分为个体人权、集体人权与民族人权。在数字化时代,数据和信息对于其所属主体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其不仅成为人们数字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还成为新时代人权日益重要的新型载体和价值表达。区块链技术的突出特点是其能够激活资产、权益和价值并使之实现转移传递,因此,区块链实现了拥有权、交易权和定价权的三权合一,并平等地存在于每个单体。可以说,天赋人权的大同概念,将在区块链时代落地生根。区块链技术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人权价值,因为通过Token激励的方式,可以鼓励更多参与者加入区块链中,加入的越多,对信息确权的数量就越多,质量就越高,从而能够很好地实现参与节点自己和他人的人权。人权价值的内涵非常丰富,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实现的人权价值包括数据公正权和利益应得权。其中,前者具有人身权属性,后者具有经济权属性。

1.数据公正权

数据公正权要求交易数据回归事实本身而不会受到被修改、滥用和清除等不公正对待。区块链技术激励机制实现的数据公正权包括参与节点自己的数据公正权和他人的数据公正权,其可以归属于马长山教授提出的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数据主权”。

2.利益应得权

三、结语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型技术必然具有两面性。其除了具有正向的制度价值之外,还有一些技术局限和负面作用。例如,其会带来技术成本问题、财产安全问题、社会秩序问题、公平分配问题和数字人权问题等。因此,我们需要对其正向的制度价值进行科学引导并合理利用,对其技术局限进行革新突破,对其负面作用进行制度约束,从而使区块链技术成为可以利用的制度性良善技术,同时也要贯彻“技制共治”理念,做到制度与区块链技术的“携手联姻”,为“制度自信”贡献技术力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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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宪法研究例如福尔克曼强调,“基本权利作为……价值秩序”是“所有新的基本权利功能的共同根本理念”。他指出,一旦“放弃价值概念,限于……法律技术面向”,“内在推动发展的事物与发展的实质意义所在”就会消失在视野中。[22]即使是批评基本权利价值说的博肯福德也说:“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内涵源于将之认定为客观原则性规范或价值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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