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20240723.docx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v^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v^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v^。《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v^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v^《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v^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v^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v^场所支配行为^v^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摘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着人财物等办学资源的局限性、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等现实问题。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要达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办学定位,以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不断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和丰富教学模式,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和教学设施保障,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以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路径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办学软硬件资源、生源素质,还是办学经验积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寻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开发、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形成切合实际、独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

1.办学资金的匮乏

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办学规划和措施,还需要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做支撑。然而办学实践中,多数新建本科院校举办法学教育不仅没有与办学规划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做支持,而且对法学教师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难重重。无奈之下,为求“发展”,一些学校想尽一切办法创收,且创收的形式和途径与专业发展毫无关联,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这样就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最终影响育人的效果和质量。

2.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保障建设滞后

3.师资队伍的“质”“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师的职称、学历不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欠缺,即“质”不佳;另一方面,每个教师往往要上两到三门甚至更多的专业课,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也被拉来上法学专业课,即“量”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严重断层,专业底子较好、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年龄偏大且人数少,而青年教师虽然数量较多,但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都尚显稚嫩。此外,由于新建本科院校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少,教师的专业视阈比较局限,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4.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实际,盲目求高求大且没有一个具体的规格标准,以致办学导向不清晰,制约了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间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为本校法学专业师生鼓劲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国内或省内一流法学院校的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等此类口号,这种脱离自身实际空喊口号、乱定目标的结果只能是“目标归目标,口号归口号”。

此外,与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相对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应用实践类课程开设明显不足,类似于模拟诉讼、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等课程,即便开设了,课时也很少,不受重视;二是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选修课开设较少,仅起到点缀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学生某个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与开设全部选修课的总学分相同,选修课实际上成了必修课,这不仅使选修课失去了意义,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专业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培养;三是课程设置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即课程设置方案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考虑个别教师一些不合理的主观想法,而放弃了课程设置方案本身科学性的要求,导致该开设的课没有开设、不该开设的课却一直在开设。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措施探寻

1.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优势找准办学定位,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

办学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自身的办学实际和优势合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练,才能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当然,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法律人的一般性、普适性的要求,诸如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都应为新建本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所重视。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还应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经常性地加强与同业同行之间的交流,这样才能尽快完善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设施建设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全面

《文献综述》写作规范(试行)

一、写作文献综述的总体要求

二、文献综述的正文结构内容

文献综述主要用以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研究动态、研究进展、发展方向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体和总结。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即立题依据和综述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引言不宜过长,文句要简练、重点突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摘要:对于诉讼和解制度的讨论旷日持久了,然而,我们看到,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该问题莫衷一是。立法上对该制度规定的笼统性,一定程度上造成纠纷未能真正案结事了,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自不待言。因而,在今天仍有必要对诉讼和解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广义上的诉讼和解包括诉讼中和解以及诉讼外和解,本文主要讨论的以及下文中出现的“诉讼和解”均指诉讼中和解。笔者认为,诉讼和解除具有已经基本被认可的约束力、确定力、强制执行力外,还应当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诉讼和解;效力;救济;既判力

一、引言

诉讼和解制度对于分担早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来说,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诉讼和解制度未能做出详实地、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制度的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二、诉讼和解的性质

想要明确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得不从诉讼和解行为的性质的入手。理论界对于诉讼和解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私法行为说。

2、诉讼行为说。诉讼和解乃是当事人就其诉讼标的相互让步达成一致,并向法院陈述的诉讼行为。

3、一行为两性质说。该说认为,诉讼和解只是一个诉讼行为,然而却兼具实体法上法律行为的性质和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缺乏诉讼法或实体法上任一要见,则诉讼和解归属无效。两行为并存说。

4、两行为并存说。即诉讼和解是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并存,其中一行为在效力上有瑕疵时,另一行为也将受到影响。笔者认为,诉讼和解实质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告提交到法院的双方存在的纠纷达成解决的合意,从而消灭了继续诉讼的意义的行为。和解达成后,既发生了实体法上,权利处分的法律行为,又发生诉讼上的效力,因而,笔者赞同一行为两性质说。

当事人基于处分权主义,对实体法上权利的处分乃为诉讼和解的肉体,而法院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主体地位以及维护私法秩序的稳定,对和解协议予以审查并认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后,赋予其诉讼法上的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于自身合法利益自愿做出的处分,当事人自由自己的考量,因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不必然与事实或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致。和解协议的正当性即源于此,即双方当事人综合各种考量之后,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与对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做出的决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得任意反悔。

三、诉讼和解的程序及效力

为了区别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法院对诉讼中达成的和解予以一定程度上的审查,但该审查应当主要偏重于形式审查。笔者认为,为了配合诉讼和解的效力,主要是对诉讼标的的确定力,诉讼和解协议还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诉讼标的的解决已自愿达成合意解决,并不得再对该诉讼标的另行起诉。审查过程中,法官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是明确诉讼和解的效力,即若无诉讼和解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当事人不得再对本案纠纷提起诉讼。实践中,诉讼和解达成后,当事人通常通过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此后对本诉讼标的不得另行起诉的依据源自哪里呢?来自私法契约还是诉讼上的代替判决?笔者认为,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选择和解以解决纠纷的权利,自应由民事诉讼法承认和保障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否则,诉讼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将一般无二,无法实现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应有的功能。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和解协议生效,并产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根据自愿制定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当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诚实信用原则是和解协议确定力、执行力以及约束力核心,即当事人接受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乃是出于对自己行为的应有之举。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足可见该原则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法律生活当中的统治性地位,人人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任意反悔,扰乱各种民事关系中的预测性。

而单单有内核是不够的,道德上的约束并不足以约束所有人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还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诉讼和解彻底解决纷争,消灭诉讼标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赋予诉讼和解以既判力,应是题中应有之意。尽管理论上,对于诉讼和解是否有既判力,众说纷纭,但是应当看到,实践中,基于处理实际问题之需要,法院往往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原则上并不追求释义学上的逻辑一贯性。因而,从结果意义上说,笔者支持诉讼和解具有既判力的观点。以维护诉讼和解的既判力来实现诉讼和法律安定性的做法,在现代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四、诉讼和解的救济及建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必然得到实现,还有待于义务人的适当履行。义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时,当事人已经不能根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书没有根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权利人的权利应如何救济,在实务中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如华达公司诉东部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房产庭于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天以内返还华达公司1629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于1995年9月11日自愿达成一份履行第066号判决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部公司分期偿还华达公司购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计至1995年8月25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华达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双方都是法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最高院认为,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上述和解协议不是诉讼中达成的,但从上述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诉讼和解问题的处理原则,即达成诉讼和解后,原诉讼标的消灭,若诉讼和解存在瑕疵,应当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为和解协议是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况。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尽快恢复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来说,是势在必行的。

明确的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是诉讼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和解制度,笔者提出以下个人浅见:

1、诉讼和解应当在诉讼系属后,法官面前做出,并经法官审查,确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益的内容,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2、法官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和解的效力,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

3、诉讼和解协议应记入庭审笔录或者加盖法院公章,从形式上赋予和解协议的正式性;

4、在民诉法典中确立,达成诉讼和解的,不得对本案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诉讼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期限与给付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相同。诉讼和解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只能针对和解协议启动再审程序,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5、申请撤销和解协议的,应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逾期的丧失申请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2009年10月5版,页113.

[2]姜世明。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出版,2013年5月1版,页220.

[3]王玮佑。《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概念作为判准的意义与局限,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5]张晋红。《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一、法理学方向

1、法的本质探析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7篇军校是我国培养社会主义军事人才的摇篮,是培养可靠的军队干部和优秀军事指挥官的重要基地。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军队正在积极开展依法治军建设,不断加强军队官兵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已成为推动军队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保障。军校学员是军队建设的后备军和未来中坚力量。注重对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促进军校学员在校园期间能够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更有利于军校学员在进入军营甚至在退伍转业后的新工作岗位上,能够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成为我国国家安全、军队建设、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坚决扞卫者、积极建设者和共同推动者。

一、法律意识概述

二、当前我^v^校学员的法律意识现状

我^v^事院校形成了良好的军事教育传统,随着数十年来军队严纲肃纪的重要举措和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从整体上看,与同龄的其他非法律院校学生相比较,军校学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综合素质较高。但是,与现代法治要求标准相比,军校学员的法律意识还存在不少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例如:

(一)误认为人治比法治更“管用”

虽然经过法律课程的学习,绝大多数军校学员都认为法治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积极,但“人治”思想还在一些学员中存在,错误地认为由于中国自古缺乏法治传统,而部队具有特殊性,更强调服从长官命令,因而在部队人治比法治更管用,只要做到一切行动听从首长指挥、遇事及时请示汇报和抓好落实即可,因而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习惯于等待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命令、指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积极、不上心,有的甚至“心中无法”,完全违背法治的原则和初衷。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想,过分夸大了领导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价值,需要坚决反对和积极引导、教育及改变。

(二)误认为法律仅仅是军队实现管理的工具

有的军校学员认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只是军队管理和治理的一种工具,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士兵,是治理的对象而不是治理的主体,因而无需用心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有的认为军事法主要规定了军人的军事义务,规定的权利也是为了义务目的而服务的,因此应主要强调军人的服从、奉献和牺牲,因而不能正确看到法律对权力的约束限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用,从而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简单地认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刑法,其他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没必要学习掌握,有的甚至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仍然全然不知。

(三)注重专业学习而轻视法制教育

一些军校学员和军校干部,错误地认为,专业学习才是真正的“硬指标”,法制教育只是应付上级检查的“软指标”,因而“只要专业能够学习好,其他都不是问题”;有的军校学员则认为,法律意识是作风和小节,法制教育什么时候都能够搞,因而无须立即抓,可以慢慢抓,因此造成一些军校的法制教育忙时放一放,闲时抓一抓,有时常常“挂空挡”,很不利于军校学员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

(四)重视法律形式教育而忽视日常法纪教化和管理

一些军事院校为了逃避责任,简单地把形式化的法律教育放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并将其作为预防和治理各类事故、案件的“百宝箱”和“灵丹妙药”,因而放松对军校内部的日常法纪教化和综合性管理;有的军校学员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捅娄子”、不制造出事故和案件,就不需要花大力气抓法制教育和作风建设,使得日常管理工作常常不能落到实处,从而严重影响了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真正培养和切实提高。

三、军校学员需要加强的几种重要法律意识

我国各军事院校要培养合格的、优秀的、一流的现代化军事人才,必须要坚持把培养和提高军校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对于军校学员来说,应重点帮助他们培养和形成以下几种重要的法律意识: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公民和法人都必须遵循的综合性法律准则。实现依法治军和军队法治化建设目标,必须首先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和理念。其次,军校学员要加强对民法、刑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法律权威不可动摇,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尊法、遵法、守法、用法成为军校学员学习、生活和训练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最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v^事立法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已基本形成了现代化的军事法律体系,但许多军事学员对军事法律的重视和学习力度还不够大,军事法律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法律既规定了人们的义务,更赋予了人们的权利。权利意识,要求人们能够对自我权利进行积极认识和维护,对他人权利进行积极尊重和认同。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在军校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要加强对官兵个体合法权利的宣传和保护,帮助他们树立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官兵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不能一味忍气吞声和随意放弃权利,要本着依法、有理、有据的方针,充分利用《宪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和扞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三)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约束的意识

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就很容易被滥用和异化,这是人们在探索法治实践中得出的重要经验。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并接受法律的全过程约束和监督,才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失范和异化,从而实现依法治军和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军校学员大都可能走上军队领导干部岗位,因此要让学院从入校入军的那天起,就树立起权力必须受到约束限制的思想,并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学院的思想和行为,从而确保学员在将来的军旅中能够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

(四)“条令条例也是法”的意识

受中国传统刑罚观念的深刻影响,一些军校学员容易将法律简单地与刑法相等同和混淆,从而误认为军队中的条令、条例等军事法律只是制度,不是法律。因此,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帮助军校学生自觉树立“条令条例也是法律,而且是重要的军事法律”的意识,从而自觉学习和遵守《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院校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等军队条令条例,并积极抓好执行和落实,逐步养成按照军事法律办事的习惯。

四、增强军校学员法律意识教育和培养的对策思考

(一)科学设置法学课程,增强军校法制教育

(二)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校园文化

要充分利用军事院校的资源和优势,高度重视宪法、法律尤其是军事法律的法制宣传,努力发挥校园法制宣传员、法律教员、法律顾问等作用,积极开展普法知识竞赛、军事法律演讲比赛等校园法治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校园文化氛围,使学员在不知不觉中形成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三)坚持严格管理部队,提升依法管理水平

把加强部队作风建设与加强院校法治建设有机结合,重视对学员的调配、轮训和学习指导,不断增强军校学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精神涵养;在从严管理军队的过程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仅仅引导学员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合法与合情的关系,自觉做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践行者。同时,要加强依法治国的有关政治理论学习,坚决践行“三严三实”,坚决反对和遏制军队“四风”,营造良好的军队作风和守法护法环境。

五、结语

军校学员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后备力量,是党领导下实现强军目标的关键力量。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综合素质是军人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加强学员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学员法律意识,提升学员的法律修养和思想境界,是当前各大军事院校军事人才培养的重要共识和发展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强军的时代下,加强军校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适应社会趋势和潮流的必然要求,又是推进强军目标建设中的光荣使命。

[1]曾皓.论军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韶关学院学报.2010(8).

[2]陶波.论军校学员法理念培育的切入点。传承.2009(6).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8篇摘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法律关系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

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1]莱奥,罗森贝克,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制出版社.2001:232-250.

[2]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2-223.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9篇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

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オ

一、法律人性化

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

2、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特权”思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意识亟待加强。“以管人者”自居,而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专政对象、低人一等,无所谓尊重不尊重;在审讯过程中,时有动手动脚、变相体罚犯罪嫌疑现象;随意使用留置、传唤等措施,适用程序不规范;在侦查办案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

3、部分民警办案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证据意识淡薄,执法质量低下。有些民警在办案中不会全面收集证据、科学固定证据、综合运用证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有的民警头脑中没有执法质量这根弦,存在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在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随意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法律禁止的执法行为,屡禁不止。

4、执法行为方法简单、态度冷漠,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缺少人情关爱。对群众报案求助推诿、扯皮,特别是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耐心接待,造成一些群众心理上难以接受;责任心不强,出勘现场不及时或延迟调查取证,使一些案件成为疑难案件,造成群众来信来访;不能正确树立“亲民、利民、为民”思想,对群众缺乏感情

三、人性化执法是时代的呼唤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而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发展要求广大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象,真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1、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人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集团中,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文化教养、心理特征等原因,它有着不同的表现和演变。我们通常讲的人性化执法,就是按照人的本性去执法,按照人的通常的感情和理性去执法。如果执法人员尊重这个规律,满足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就是一种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如果违背这个规律去行事,就不能称之为人性化执法。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为发现案件线索,搞车轮战,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睡觉,使犯罪嫌疑人不得不“招供”,甚至极个别的还搞刑讯逼供。这就不仅不是人性化执法,而且是反人性化的执法。而且,人性化执法也是和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相适应的,是时代的要求。

2、人性化执法是民警执法思想理念上的一次重大变革

实践人性化执法是对执法者的思想、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新。推行人性化执法,广大民警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的信念,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执法中体现法律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公安机关在行政和执法中,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的过程。只有明确认识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才能保证在执法过程中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的义务;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警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和听证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实践人性化管理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3、人性化执法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取得最大效益的有效手段

执法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对待。作为刑事执法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此念。要明白,刑事执法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去对待当事人,并不是一种施舍行为,因为人性化是一种人们的普遍性要求,也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顺利进展、取得最大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性化执法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求刑事执法人员要进行积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体会、把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战略,在刑事侦查审讯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它可以迅速拉近警察与群众间的距离,使群众对民警不再“敬而远之”,而与民警“亲如一家”,才会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愿意帮助支持警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供破案线索,这样刑事执法工作才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

4、人性化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法治思想指导下,是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性化执法,使每一个公民能通过一个个与自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一个个身边真实的执法者,去体验我们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去感受权力与人格被尊重程度。所以,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只有立法的文明与执法的文明同步并有机结合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迎来了“人性化的法治时代”。

当前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一个新的价值选择,法律人性化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对和谐这一价值选择的具体体现。法律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的根本是人心的和谐。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只有处处以人为本,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间的冲突。而推行人性化执法是公安机关努力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执法理念的真实体现。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探索性推出的“人性化执法”的举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意义凝重而又深远。相信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执法的人性化必然会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真正实现法与人的统一,我们即将迎来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11篇本论文在xxx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法、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本人影响深远。不仅使本人树立了远大的学习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本人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事的道理。本次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老师的耐心指导下,问题都得以解决。所以在此,再次对老师道一声:老师,谢谢您!

三年寒窗,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很庆幸这三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三年的大学生活。感恩之情难以用言语量度,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是我少年时最喜欢的诗句。就用这话作为这篇论文的一个结尾,也是一段生活的结束。希望自己能够继续少年时的梦想,永不放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第12篇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价值分析

THE END
1.法律的意义和价值行业资讯强制作用: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教育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等方式,对人们进行教育引导,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效率以及平衡社会利益。同时,法律还通过其指引http://www.anlihk.com/detail/id/103/
2.《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如何说明和论证司法裁判中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个案事实的区分,已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主要通过休谟定律来说明此种区分的合理性,但遭遇巨大的挑战。系统论法学放弃了先验论的进路,将法律系统看作是一种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社会系统,进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区分http://www.fxcxw.org.cn/html/71/2024-12/content-27704.html
3.法治基石与社会准则,构建法治社会的法令力量行业保障摘要:法令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和准则,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有序的环境。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法令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遵守法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https://app.hujyw.com/post/2820.html
4.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5.遵守法律——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遵守法律的名言警句在当今社会,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遵守法律不仅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本文将通过PPT的形式,探讨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 (一)遵守法律的概述 1、法律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http://www.skypure.com.cn/post/19838.html
6.宪法宣传周机械工程学院举办“思辩杯”法治辩论赛为了迎接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12月3日晚上,机械工程学院在机械楼N210会议室举办“思辩杯”法治辩论赛,本次辩论赛的辩题为“法律审判之外的道德审判是否正当”。机械工程学院辩论队和商学院辩论队作为正反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角逐。正方一辩首https://jixie.jou.edu.cn/info/1052/5615.htm
7.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宪法研究中国宪法下基本权利的价值与目的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全面解放,是体现中道权利观的全面的、实际的、群己平衡的自由。不应以私法自治作为评判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决定性标准,而是应在完整意义的自主理念的宏观视野中,寻求私法自治的定位,理解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价值。宪法不只是公法,它是包括国家与社会在内的整个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5050
8.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还是法律辩论正式用(精选3篇)(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法律体现一种公意,是人类自我管理的一项技术,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一种艺术。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xxdzg453.html
9.及其变法的重新认识——为王安石诞辰一千周年而作从学术史的角度分述南宋时期否定王安石变法的由来和发展,元明清时期对王安石变法的评议和20世纪中国王安石及其变法研究的学术史,对影响南宋以来最高统治者、理学家、浙东学派、史家、四库馆臣、士人、近现代学者及其各类官私史籍和研究论著认识、评议王安石及其变法的价值取向,从政治因素、学术思想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等理论http://lishisuo.cssn.cn/xsyj/slxxjs/202112/t20211207_5379736.shtml
10.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题及答案整理电信无领导面试措施题在小组讨论中,我会建议团队先明确选择标准,考虑团队和社会价值最大化,同时顾及伦理问题。其次,保持开放态度,倾听他人的意见,确保讨论有序、尊重他人,并积极推动达成共识。 题目2 雪夜求生 选物品 某天上午,你们坐飞机从某城到某城,就在经过一个没有人烟的雪野时,因大风雪飞机失事,跌到山林中。此时,气温低达-15https://blog.csdn.net/DarkComxEating/article/details/142531901
11.新闻价值与人伦道德.doc目录TOC \o 1-3 \h \z \u 新闻 1 在新闻价值与人本价值之间 2 ——以对汶川地震的采访报道为例 2 什么是人伦道德 8 网上讨论 8 新闻道德比新闻价值重要 10 凯文?卡特与《饥饿的苏丹》 11 凯文·卡特与《饥饿的苏丹》 11 照片回顾 12 徘徊在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之间 13 华中师大:寰宇辩才赛:虽败犹荣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0907/7036130024002166.shtm
1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序二:“为权利而斗争”:从话语到理论但是到了《不同发展阶段之罗马法的精神》第Ⅲ册第1部分第59章中,耶林就已经提出了在法律的本质秩序的建立上“高估在法中的逻辑因素”的警告了。在该章中,对概念法学的最具代表性的总结陈词就是:“对逻辑的整体崇拜,使得法学变成了法律数学,这是一种误解,也是一种对法的本质的误认。不是逻辑所要求的,而是生活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0487097/discussion/61634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