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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戎静丁点法律人2017-05-24
作为一个有些许论辩经验的前公诉人,我想从今天开始,陆续写一些短文,仅仅从论辩赛角度,总结一些浅显的比赛技巧,完全不涉及法庭辩论,而且多是根据自己参赛的经验的积累,有一定的局限性,也不一定正确,有些套路甚至可能过时了,权当作为自己论辩经历的总结。
法律论辩赛中什么最重要
我理解,所谓的辩论赛技巧就是在论辩规则之下,具有普适性的技巧和方法。在法律类的论辩赛中,往往是给定一个案例或者至少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题目,控辩(正反)双方基于法律规定、适用、定性等展开论辩,其中最重要的,当然还是辩论的内容,即必须要说理,建立一个清晰的逻辑体系,要将辩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讲清楚、说明白,这是前提和基础,在此之上才谈得到技巧和战术,如果脱离说理,一味强调技巧,将成为没有根基的诡辩,除非评委只是来看热闹的,否则必然不会取胜。
法律类的论辩有一对一、三对三、四对四等多种形式的,一对一的相对简单,并不涉及辩手间的配合问题,本文以目前实务届论辩赛较常用的三对三为例,解析论辩技巧和团队配合等具体套路。
一辩如何完美陈词
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一辩这个角色较为简单,因为一辩是队伍中第一个发言的,特别是控方一辩,是整场辩论的第一个发言者,他没有驳斥的对象,要做的只是把事先准备好的稿子流畅地背出来就行了。但其实一辩这个角色要做好也并不容易。
一是立论中要尽量避免复杂的法律问题。有的时候,理论的逻辑体系构建并不是只有一条路,可能有多种选择,这个时候,最好就选择一条最容易解释清楚的路来走,尽量避开比较高深的法律专业概念和理论,让非法律专业的评委容易接受,也让自己在论证以及辩论的过程中,相对轻松。比如曾经有一个论辩案例,是会开车有驾驶证的A在小区里指导不会开车没有驾驶证的B练车,B错把油门当刹车,撞死了C,辩题是A是否构成犯罪。从控方的角度,我们的第一印象是A构成一个不作为的犯罪,A对B有监督并且阻止的义务,其没有正确履行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但破题过程中发现,这个案例还可以从作为的角度来阐述,A指导、鼓励并陪同B驾驶都是作为行为,而这个作为行为本身就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并导致结果的发生,而显然,不作为理论性较强,在一个论辩过程中,论证一个作为犯罪比论证一个不作为犯罪相对容易得多,因此最终我们选择了论证作为犯罪的立论方式。
二是陈词语言要吸引人。立论陈词的主要任务就是逻辑体系的构建,又是大段的陈述,相对比较枯燥,因此语言一定要兼具优美和易懂,换句话说,就是要让观众听着不累。要将深刻的立论用别人听得懂的语言表达出来,并且陈词与结辩不同,不是太需要价值的升华和煽情,因此要避免使令人费解用长句,用干净利索的短句,清清楚楚地将观点送入观众和评委的耳中。
三是适度演绎,先声夺人。一篇完美的一辩陈词准备好之后,剩下的就是一辩如何在场上将其表现出来。这可不仅仅是简单的背诵,而是一辩根据自己的辩风,恰到好处的把握语速、节奏、抑扬顿挫,将整个一篇稿子从内容到表现,完美融合达到最佳。适合做一辩的队员,男士的辩风往往是比较沉稳大气,能够“压得住场”,女士往往是刚柔并蓄、娓娓道来,能够“稳得住神”,因此一辩的语速不能太快,不能给人一种开场紧张、节奏不稳的第一感觉,三分钟稿子的字数可控制在800字左右。同时陈词和演讲不同,演讲主要情绪充沛极具感染力,但法律之辩毕竟还是理性的,陈词的主要任务也是立论说理,因此要掌握好语气,不能过度演绎,否则会让人感觉表演痕迹太重、太假,效果反而不好。
戎静丁点法律人2017-06-02
上回书说完了立论陈词,这次就来聊聊提问阶段。
实务辩论赛中的提问阶段通常是一方的辩手轮流站起来,指定对方的辩手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问题一般经过精心设计,带有很强的攻击性,被指定的辩手必须回答,一方对另一方回答问题的辩手不能重复指定,这个阶段并不是每个辩论赛的“必经阶段”,一般情况下,一对一的论辩赛不设提问阶段,陈词后直接开始自由辩论,三对三的论辩赛中,为了增强比赛的对抗性和丰富性,会设置提问阶段。
由来及规则
但我想说,提问阶段不精彩,也只是因为没有掌握必要的套路,否则,一样可以成为观赏性较强阶段。
当然,将来规则可以有些变化,增加盘问小结或者适当的设置追问,会更加的有利于辩论赛的效果和辩论的深度,这个环节也将更加有意义,但今天,我想从目前这个规则出发,谈谈如何让提问阶段也变得有声有色。
辩论套路
二是问题要精心设计。提问阶段与自由辩论不同,自由辩论可以根据情况,临时组织语言针对辩点提问,但提问阶段想要精彩一定要提前设计。
每个队三名辩手,一共能够问出三个问题,问题之间可以采取“并列式”或者“递进式”两种。“并列式”就是问题之间是独立的,没有内在联系,案例论辩赛辩点都非常集中,一般不会超过三个,可以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每个辩点设计一个问题,为自由辩论全面出击做准备。“递进式”问题之间呈递进关系,第一个问题为下一个问题埋下伏笔。下面分别举例介绍:
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A在雨夜持长木棍追打B,B在逃跑的过程中跑上河堤不慎落水,落水后会游泳的B没有马上挣扎呼救,A将长木棍伸向落水的B,B游开躲避,最后A独自离开,B体力不支后溺水身亡。控辩双方的观点是,A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案例设涉及不作为犯罪,辩点主要有先行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预见可能性几点,当时控方设计出了三个并列的问题,但都比较巧妙,分别为:
1.我国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您方立论说B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那就是说您方承认了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了?
这个问题是控方预测辩方肯定会将B的死亡定性为意外事件,并且也肯定不会承认B的死亡与A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找出其自相矛盾的地方,设计这个问题,问出之后,辩方面临两难:否认因果关系就是否认了意外事件,自相矛盾,如果承认有因果关系,就相当于承认了对方观点,怎样回答都是错,由于是找准了其理论的矛盾点,因此该问题问出来,效果就达到了。
2.您方在立论中说B的落水是其不慎导致的,是不是在说被人持棍追赶的过程中,B一定要小心翼翼,小心了就不会死,不小心落水了,是自己作死,反正在后面追赶的A怎样都没有责任是吗?
此处涉及的辩点就是先行行为,预测到辩方肯定会主张B的落水乃至溺水都是B自己不小心导致,A的追赶并不直接导致其落水,不是一种先行行为,因此就不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有多“麻烦”大家都知道,要论证A的作为义务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的,而这个问题的设计又是一个“两头堵”,根据辩方观点,被人持棍追赶的可怜虫B怎样都是错,A怎样都没有责任,一下凸显了辩方逻辑的荒谬之处,达到了问题一问出就反驳了对方观点的目的。
3.既然您方认为B的落水是自己不小心导致,A没有救助义务,那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只要有人发生打斗,从而追逐,被追的人不小心落在河里,追的人就可以站在岸边转身离去,让落水之人自生自灭呢?
因为作为义务是论证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这个前提拿不下来,其后的论证都无法构建,因此这个案例控方在提问阶段,两个问题都设计在了救助义务的点上。这个问题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将对方的观点进行了归谬,强化了A有义务救这样一个观点,给自由辩论打下基础。
比赛当时,控方的以上三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只要一问出就获得了观众的掌声,可以说是通过问题的巧妙设计,达到了“并列式”问题一经问出就征服观众的理想效果。
第二,“递进式”问题。“递进式”是用来克服提问阶段问题无法回收的规则弊端的,也是比较能够体现团队的配合,并且“递进式”的问题往往需要利用对方回答内容层层深入,因此也具有较强的现场感,案例适合的话推荐使用。
例如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人系大学同学,乙的电脑每次坏了都找甲修理,甲遂趁寝室无人偷拆下乙6000元的电脑显卡,乙发现显卡被盗便请甲代买代装,甲将所盗显卡安上并谎称买的便宜货只要5000元,乙付款并对甲表示感谢。控方的观点是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是甲构成诈骗罪。这是一个典型的盗中有骗、骗中有盗的案例,实践中是认定难点,所以成为了辩论赛的常用题材。
这场控方采取的是递进式的问题设计:
1.您方认为偷盗显卡只是诈骗的手段,那如果甲刚刚拆下显卡就被抓,在您方看来是诈骗预备还是诈骗未遂呢?
这个问题甲的犯罪前后两个阶段拆分了,进行了一个假设,辩方的回答有三种可能性:
可能性一:认为此时构成诈骗预备或者诈骗未遂;
可能性二:回避是否既遂的问题,不直接回答;
可能性三:称这种情况下是盗窃既遂,但案例中由于继续实施了后续行为,所以跟假设不同,应定诈骗。
根据辩方的立场,让其承认此时构成盗窃既遂,可能性最小,所以最有可能出现的是前两种情况。所以我们接下来针对前两种回答,即可能性一和可能性二做了问题设计:
2.刚拆显卡就被抓,无论定性为预备还是未遂,反正没有诈骗既遂,也就没有损失,可王明6000块的显卡为什么在诈骗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就损失不见了呢?
不论对方是避而不答还是认为构成诈骗预备、未遂,都可以承接第一个问题,进一步问既然诈骗未遂损失又如何解释。
3.是不是今后小偷被抓了,只要没销赃,就可以说“我不是想偷他,只想拿赃物诈骗他”,就认定为诈骗没有既遂,这不是给了小偷廉价的护身符吗?
经过前两个问题,诈骗罪的立场很难自圆其说,接下来的第三个问题,进一步用归谬的方法揭示出盗窃既遂的情况下认定诈骗未遂属于轻纵犯罪。层层递进论证了控方偷拆下显卡后盗窃已经既遂的观点。
三是充分准备回答的内容。如前所述,在这样的规则下,回答的一方其实是更容易的,每个案例的辩点就是那么多,可以针对每一个辩点,准备一段30-35秒的精炼论证,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加入亮点和包袱,对方的问题不管如何精心设计,总是要紧扣辩点的,为了防止“递进式”的问题,每个问题的回答都不宜太深入,场上简单回应对方后,抛出准备好的回答即可。当然,如果能够顺着对方的问题,现场组织出转守为攻的精妙回答当然更好。只是现场发挥是不稳定因素,场下的充分准备是论辩效果的稳定保障,能有神来之笔最好,没有的话,我也有早已准备好的锦囊妙计!
戎静丁点法律人2017-06-14
上回书详解了提问阶段,这回终于轮到了小伙伴们期待的自由辩论阶段了。自由辩论向来是整场辩论赛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大多数评委是根据自由辩论的胜负来决定比赛的胜负的,正所谓“得自由辩论者得天下”。自由辩论之所以吸引人,魅力就在于他的随机性,不管两只队伍准备得如何充分,哪怕提前试辩过多少次,都无法复制出两场相同的自由辩论。正因为如此,自由辩论是最考验辩手的临场应变能力、理论功底和语言组织能力的,也是最能考验一支队伍配合度的阶段。
由于自由辩论的随机性,很多辩手常常会觉得事先准备的东西全用不上,而且,由于气氛紧张激烈,即使是高手有时也难免气急败坏,于是打到哪里算哪里,双方都死钻牛角尖,过多纠缠细节问题,把战略战术忘个精光,这是最不可取的。其实,正是因为自由辩论最重要、最难以预测,所以自由辩论才是技巧、战术能够发挥最大作用的阶段。换句话说,套路在自由辩论里才真是找到了用武之地。今天先来聊聊三对三论辩赛中的战术配合,下次再跟大家聊聊自由论辩中的辩驳技巧。
战术配合篇
这里所谓的战术配合,主要指的是队伍中辩手间相互配合的方法和技巧。战术配合有多重要呢?实践中,我们的辩论队准备比赛的时候,一般都会找几个“陪练”扮演对方,模拟比赛。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我方是三个队员,而陪练只有一个人的话,也就是说在三对一的情况下,那么在这场辩论中,必然是那个陪练要大放异彩、占尽优势。也有好多辩手在队伍里表现平平,到了陪练的位置上,突然变得很“厉害”,为什么呢?因为论辩赛可不是打群架,人多占优势,恰恰相反,辩论赛人多反而是劣势。因为三个人就是三个思考主体,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思路,有每个人的辩论习惯和风格,不论配合多么默契的团队,也不可能像一个大脑一样思考问题,而陪练能做到的就是始终如一,坚持自己的思路、一以贯之,所有的攻击都最大限度的为自己构建的逻辑体系服务,所以,孤独的陪练必赢!从这个例子上就可以看出,战术配合决定队伍的成败,而战术配合的极致,就是队友们配合得像一个人一样。
所以,在团体论辩赛中,个人能言善辩、熟练运用辩论技巧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战术配合,下面就介绍几个战术配合的方法:
一是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所谓的“以我为主”,是指在比赛中,一定要试图成为主导比赛节奏的一方。自由辩论中,最忌讳的就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那几乎是必输无疑。如何主导比赛呢,就是要在比赛之前,本方制定一个详细的自由辩论提纲,其实就是一个由15-20个问题组成的进攻路线图。在自由辩论中,回答对方的问题是防守,当然精彩的防守也可以起到进攻的效果,但真正的进攻是提问。成熟的辩手,每次发言坐下之前,一般会抛出一个问题,“问题”就是自由辩论中的武器,不问只答,就相当于只是疲于应对对方的进攻,是不可能掌控比赛节奏的。
三是不出现抢话和冷场。相信大家都见过配合不熟练的辩论队,总是会出现两个人一起站起来抢着说话或者对方抛出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三个人静悄悄谁也不站起来的尴尬局面。这是团队配合的大忌,一个配合流畅的团队,在自由辩论的时候肯定是既不会抢话也不会冷场,有条不紊,之前同事们总是会问你们是怎么做到的呢,其实这对于参加过辩论赛的人来说,已经不是秘密了。方法有很多,每个队其实可以根据队员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这里介绍两个主要的方法:
一是提前确定发言顺序。如果队伍里辩手水平较为平均,可以采取大家按照固定顺序轮流站起来发言的方式,比如按照“二辩、三辩、一辩”的顺序,循环往复。或者如果队伍中二辩主要负责自由辩论,可以采取“二辩、三辩、二辩、一辩”的顺序轮流发言。这样确定顺序的优点是,这样团队配合非常流畅,辩手提前心理有底,知道哪一轮自己该站起来,那么就会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去全力应对这一回合,而其他的回合可以较为放松精神,冷静观察形势。但是这么做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就是太死板,如果某一个队员在场上灵光一现,有一个非常精彩的反驳,但本轮不是他发言,没有站起来的机会,等到轮到这名队员,时过境迁,已经不能继续反驳。
所以,我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融合,确定一个总的发言顺序作为原则,比赛过程中,如果有人灵光一现,可以设计一个手势示意队友,这一轮抢着发言,之后依旧按照预定顺序继续循环,这样既照顾到了自由辩论发言的机动性,也照顾到了配合的有序性。但总体上,要同一个队友,不论思路再精彩,连续起立发言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否则会给人一种突出自我,团队配合度较低的印象。
不知不觉又说多了,今天就到这吧,这篇讲战术配合比较枯燥,下一篇讲辩驳技巧就会大量举例啦,敬请期待。
戎静丁点法律人2017-06-30
所以,一招制敌不是辩论赛追求的目标,也没有那么管用的招式,但是确实有很多有用的套路,可以压制和超越对手,同时也让比赛精彩纷呈。今天就简单介绍几个最普遍的招数。
辩驳技巧篇
2.举例与破类比。用相似案例进行类比的手法是案例辩论中经常运用的,因为就案例说案例,除了理论就是法律规定,很容易让人觉得干巴巴、不生动,并且语言也容易枯竭,举个合适的例子,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把复杂的法律问题用深入浅出的方式让观众和评委接受。例如之前举过的A持棍将B追赶落水,A将长木棍伸向落水的B,B游开躲避,最后A独自离开,B体力不支后溺水身亡的案例,辩方通常会主张A将长棍伸向B就是一种救助的行为,是B自己选择不游开上岸,应自我答责。控方则要论证B的游开是A的行为迫使的,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这时如果控方举例“如果今天是一个流氓追逐一个少女,少女不小心落水,流氓在岸上说'你快上来嘛’,并伸手要去拉少女,请问少女敢上岸吗?”,这个例子让人一听,就会觉得少女无辜,不敢上岸不是少女的错,很容易就能达到控方的证明目的。
那么类比怎么破呢?其实很简单,因为“所有的类比都是不恰当的”,类比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总会与辩题有区别,这就为反驳提供了突破口。对方抛出一个例子,辩手在场上要做的就是迅速准确地找到这个例子的“不恰当”之处,直接指出来。比如上面的例子,就故意将受害人“弱化”一个少女,将追逐者“丑化”成一个流氓,将追逐者和受害人都标签化了。辩方可直接指出“A不是流氓,B也不是柔弱的未成年少女,而是一个有着正常判断能力并且会游泳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处境有清醒的认识下而选择游走”。
3.反驳循环论证。循环论证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论据本身的真实性要依靠论题来证明的逻辑错误。例如案例论辩中,对方可能在觉察不到的时候使用循环论证,这种论辩手法会有出乎意料的效果。当不管从哪个角度进攻,对方总是能自圆其说时,很可能就是在运用这种手法。比如对于侵占、盗窃案例,一方可能会说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财物属于代为保管,所以不是非法占有,回头又说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是代为保管,就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对于这样的情况,辩手要能判断出其逻辑错误究竟在哪里并直接指出,否则陷入其中,将会很不利。
4.归谬及反驳。所谓归谬就是先假设对方的逻辑是正确的,然后推导出荒谬的结论,以此证明对方的错误。归谬是各种论辩赛中惯常的手段,确实十分好用。例如之前有一个案例,甲去银行取钱3万元钱,柜员清点后,交给甲确认时,甲趁柜员不备在3万元中抽取2000元放入包内,之后向柜员谎称钱数不对,柜员重新清点后,信以为真,又补足2000元交付给甲。控方的观点是甲构成盗窃罪,辩方的观点是甲构成诈骗罪。针对控方主张甲将钱偷偷抽出放入包中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辩方就巧妙运用归谬,“将我自己银行卡中取出的钱放入包内就是盗窃的话,以后大家取了钱可不敢放入包内了,否则都是盗窃犯了”,有力地攻击了控方抽钱放包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观点。应对对方的归谬的方法,其实与破类比较为类似,都是找到对方归谬的情形与案例的不同点,直接回击,例如针对辩方的上述归谬,控方可以反驳“将银行交付完毕的钱放入自己包中当然不是盗窃,但本案中银行将钱交由甲核对,说明交付还没有最终完成,依然存在非法占有的可能”,直接指出了案例与归谬情况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交付是否完成,做出了有力的反驳。
也许是搞过辩论的人都啰嗦,不知不觉又写了这么长了,先暂时告一段落吧,下回书咱们说一说我个人最喜欢的辩论环节——总结陈词。
戎静丁点法律人2017-07-26
今天,我们终于来到了辩论赛的压轴大戏——总结陈词阶段,虽然自由辩论之后,评委对比赛胜负在心中已经有了初步的定论,但是对于三辩都还抱着一种很高的期待,想看看结辩能不能够一锤定音。所以总结陈词很重要,如果自由辩论比较成功,总结陈词将会是锦上添花、巩固并升华战果的点睛一笔;如果自由辩论不理想,总结陈词就担负着力挽狂澜、扳回一城的重任。因此,三辩(或者四辩)往往是论辩赛中较重的辩位,需要由经验丰富、临场冷静、有个人特点、总结和表达能力俱佳的辩手担任。而最后一个发言的辩手,很容易刷新评委和观众的记忆,出彩的机会较大,所以最佳辩手也多出于这个辩位。
当然,因为上述原因,结辩也是压力和难度比较大的辩位,很多辩手初当结辩手时,都会提出下面的问题和困惑,我就从此入手,谈谈我的经验和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探讨。
总结陈词与立论如何区别?
同样都是大段的陈词,一个案例辨点也就是同样的三四个,立论和结辩究竟要如何区分呢?其实二者的区别很大。
一是角度和目的不同。立论时主要是要介绍清楚本方的逻辑体系,侧重点在于“立”,论证一般都是正面的阐述,也就是在论证本方“为什么对”。而结辩经历了整场辩论后,争论焦点都已经明晰,对方的观点都已经表明,结辩的任务是针对分歧点各个击破,此时的侧重点就在于“驳”,不需要再走论证过程,更多的是要反推,直指最核心的争论焦点,告诉对方“为什么错”。
举例来说,比如A要求朋友公安局局长B依职权对某案件不予立案,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案例,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方在立论时这样阐述:
先引出法律规定,其后论证本案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正面的论述。
而结辩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这样阐述的:
“B千不该、万不该,不该在向下属了解办案时说了一句“按照刑事政策可以适当考虑”,控方就认为这是在违反办案程序,是在干涉下属办案。的确,这个社会上,揣摩领导意图的人大有人在,领导的一句模棱两可的话、一个看似平常的动作、一个莫测高深的表情,有时甚至是一言不发都能让机灵的下属揣摩良久,最终心领神会。那我们想一想,B能怎么办?一言不发吗?或许被认为是对汇报时不立案的倾向不满;轻描淡写的说一句“很好”?或许被认为是对不立案的倾向很满意。怎么办?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领导无论怎么做都会被揣摩、被认为是干扰办案啊!所以,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不是关键,关键在于B平时是什么样的人、下属平时是什么样的人,而这不正是控方始终没办法告诉大家的吗?”
与立论完全是不同的角度,针对控方咬住B的一句话是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关键,仅以这句话为切入点,用假设反推谋取的利益并非不正当利益。
二是价值升华不同。立论求稳,结辩求彩。立论一般不太涉及价值升华和煽情的成分,即便是有,篇幅也不长,顶多在结尾加上几句。总结陈词阶段,价值升华就是浓墨重彩的一笔了,大约能够占到结辩篇幅的四分之一。立论论理,要尽量简单明了,因此宜用短句。结辩煽情,宜用长句。价值升华和煽情不宜做得太刻意和生硬,可以结合社会生活、法治建设、生命价值等等多方面,要根据案情设计,尽量要达到能够触动评委和观众,又不会让人觉得太虚太假的程度。而且价值升华也不一定仅仅放在最后一段,也可以适当揉入结辩的各个部分。
给大家举一个我认为较好的在结尾价值升华的范例:
让XX以无罪之身走出法庭或许我们都会心有不甘,今天仅仅是一场论辩赛,和真实的庭审相去甚远,但是大家不要忘记,法律人必须时刻苛求自己,唯有如此,真实的审判结果才不会是对任何人的苛求,也唯有如此,艰难起步的中国法治建设才能在风雨中不断前行,而我们,也将一往无前!”
如何增强总结陈词的现场感?
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真正的高手,是能够根据整场论辩赛的交锋,现场总结出精彩的结辩词的,由于是现场的总结,所以会特别的有针对性。事实上这样的高手不是没有,但是凤毛麟角。而且之前也讲过,临场发挥是不确定因素,再棒的高手也有发挥不稳定的时候,而提前准备好套路,才是论辩赛效果的保障。连变幻多端的自由辩论都是充满套路的,总结陈词当然也不能例外。所以,一个成功的结辩稿,通常大部分是提前准备,融入少部分临场发挥,打造而成。越是高规格的比赛,辩手们准备会越充分,即使临场发挥,也都是有过腹稿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几种我认为好用的增强现场感的方法:
三是通过具有现场感的语句进行点缀。如果案例的情况较为简单,对方的立论角度单一,辨点固定,就可以提前将结辩词全部准备好,到了现场只需加入一些有现场感的语句点缀即可。
可以引用对方自由辩论中的原话:
“对方一直强调本案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辩方二辩刚刚提出“要求网开一面也不一定是违法”的观点,难道非得明说“麻烦您高抬贵手,把法律撇到一边,一定要徇私枉法帮帮忙”才算是谋求不正当利益吗?”
这段话中,只有辩方二辩的一句话是现场加入,其余均为提前准备,点缀其中,毫无违和感,反而使整段话都显得像是现场总结的一般。
可以运用一些具有现场感的句式:
“对方全场一直在强调……”、“今天对方告诉我们说……”、“XX行为在对方看来居然成为了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对方怎么能仅凭……就认定(否定)XX构成犯罪呢”等等。
上述方法可以根据辩手风格、案例难易复杂程度进行选择,亦可以相互融合使用,相信结辩会起到画龙点睛、一锤定音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