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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分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提醒]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二、彩礼返还的问题
在返还的问题是不是要区别哪些返还,哪些不返还
1、彩礼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妇女权益保护
3、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4、给付彩礼的证据认定问题
离婚后通常是需要给孩子抚养费的。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障孩子权益的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该义务也不会消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以确保孩子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满足其成长的基本需求。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父母的收入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如每月支付一定金额;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支付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费的支付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离婚后给孩子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应予以重视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