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法学话语;党内法规;政法话语;法治意识形态;历史实践
【全文】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法理大国,中国的法学话语就像一处神秘的富矿,其价值举世公认,但开发颇为艰难。近代以降,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社会习俗、文化习惯乃至思维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一座年代久远、地形复杂、蕴藏丰富的“矿山”,当代中国法学话语研究如同地质勘探,只有全面考察了标本的时空演变、“地形结构”,精准探测“话语矿藏”的类型和分布,才能对其能否开掘以及如何开掘提出专业意见。
出于不同的观察,法学话语的“考古学”意见并不一致。一派认为,中国传统律学与经学的有机交融,形塑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范式,虽受西方冲击,但未彻底坍塌,因而恢复重建不仅必要,亦属可行。而相反的一派则认为,即使曾经存在中华法系话语系统,但它在外来思潮的强力冲击下,已经支离破碎,很难复原,故而现今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重建不能罔顾“西化”的事实。这两派都不否认,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学话语,是近代中国的时务所需。但对法律移植的必要程度认识,两派又有殊难调和的分歧,对中国法学格局存有不同的判断,出现“西学普世”和“国情特色”的长期对峙。在继往开来的时代关口,中国法学究竟是以本土留存的话语系统为主导,还是坦然接受“西化”现实,亦步亦趋惯行下去?抑或,在中西二元对立之外发现“第三条道路”,来一个路线图的方向调整或重新规划?沿此问题,本文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为反思对象,通过法学话语的概念分析,揭示内在的谜题和悖论,继以“党内法规”话语为例,探讨当前研究忽略的原初语境和限制条件,最后提出法学话语分析框架可能的更新思路及策略问题。
一、法学话语:为何研究与如何研究
“话语是一个棘手的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着如此之多的相互冲突和重叠的定义,它们来自各种理论和学科的立场。”[1]法学领域的话语研究缘起于语言学、社会理论与法学理论的交叉,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它并不构成法理学、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主流,但需要以主流学术话语为样本进行批判分析。一方面,法的故事讲述体现了打破学科界限的方法论需求,随着女权主义、种族主义、后殖民主义等叙事的流行,法律话语的文化及政治研究蓬勃发展;[2]另一方面,既成定式的法律话语研究议题,如法律语言、法律论证、法律修辞、法律民族志等,依然当阳称尊。在“法律东方主义”的影响下,法学领域的话语研究循着西方中心的帝国想象,热衷于用主流理论解读非主流问题。虽有学者对法律话语研究范式进行反思批判,但只是将之作为一种笼统的政治言辞加以批判,并未深及对法学预设立场的深度省察。[3]
(一)从法律话语到法学话语
对此隐蔽的秩序加以整体分析,探明理论话语背后的资源动员或政治过程,开辟了法学话语研究的新视角。它与马克思强调的理论具有强大物质力量的观点颇具契合之处。作为精英话语的法学话语要想掌握群众,必须对自身固有的精英立场进行颠覆性的翻转,产生内部革命性的质变。只有如此,新理论才能在大众社会的新时代真正说服群众,产生现实的强大力量。循此理路,“法学话语”的概念边界可以得到初步界定。
(二)法学话语的独特意涵
与法律话语的规范表达不同,法学话语在形式上更为多元。法学研究的对象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法律现象”。“法”包含着万事万物的联系,通过语言表达有关权利和正义的知识与智慧,形成了“法学”的原初本相,也框构了法学话语的核心内涵。在人类文明的原初语境中,人们对法意的表达,可以不同的理性方式完成。基于不同的法理立场和取向,纷纭多样的法学话语得以涌现。代表真理的“大写”法学,承载着意识形态传输、国民心性塑造的重任,通过宏大叙事构建治理规则的认知图式。信奉公理的“中观”法学,通过价值中立的策略谋求科学知识话语权,以中型叙事、中层理论等策略建构专业术语系统,有意拉开与政治、道德话语和大众、情感话语的距离。看重情理的“小微”法学,通常散布在日常生活空间,以社会公共空间为场域,以碎片化的话语群为载体,以民间习惯规范为资源,以五花八门的“话语术”为武器,通过戏谑、反讽、质疑、揭发等方式展开权利抗争。此种沉积在社会底部的法学话语,或可被视为沉默大多数的另类书写。
与法理话语的理性本位不同,法学话语具有或深或浅的情感主义特征。法学话语不排斥法情感的自然渗入和公然输出,甚至,越是在现代化的理性文明发达之际,情感主义的要求越是在法学话语中高烈度地凸显。正是基于天然的欲望、需求、正义感、同情心,抽象、高远的法理才能得到具体入微的生动阐释,形成仪态万千的学说总汇。正是通过法学话语的情感介质,法理话语与法律话语、法治话语才产生一体亲缘,抽象法与实证法、纸面法与行动法的罅隙方得弥合。
二、法学话语研究的中国谜题
对中国而言,法学话语成为公众关心的时务课题,源起于清末变法改制引发的文化危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催生了中国“殖民地法学”的繁荣,反射出西学主导的时代景观,也造成了中西方在法治话语权上的激烈冲突。在早期左翼法学家们看来,殖民地法学的风景并不美好。他们主张中西融合,希望赓续传统,再造法理辉煌。[7]新文化运动后,西学和中学的对立逐渐打破,诸如真理、民主、科学、社会主义、权利等西方话语经过选择性吸收和学习,逐步为国人转化与重构。[8]中国文化强大的内生修复功能,让外来的法学话语在移植过程中产生了奇特的化学变化。
(一)法学与话语的交遇及其悖论
(二)破解谜题的思路探寻
上述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悖论,本身就是值得追问的话语事件。站在精英立场,比较一致的诊断结果认为,当前中国法学话语明显而严峻的问题在于,西化过度,中国化不足,有“失根”的危险。对西方法学话语霸权的警醒非常必要,它提示我们必须矫正脱离国情的胡乱比较、生搬硬套的机械移植以及脱离本土语言和文化传统的名词制造,从而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但如何才能增进法学家的话语自主表达、特色塑造和有机转化能力?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盖因法学家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其话语受众较一般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更广泛且不确定,像古罗马的西塞罗(MarcusTulliusCicero)那样的集政治家和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律家、辩护人和演讲家于一体的法政精英,在分工日趋精细的当今社会大有绝迹之势。[15]
更现实的缘由在于,当前法学学科体制下,话语悖论的产生几乎难以避免。比如,画地为牢的学科疆界对法学话语的博弈沟通形成掣肘,致使法学研究贵族化、议题偏狭化、争鸣肤泛化。法律理论话语与法律部门研究、法律实践话语的脱节愈发严重,甚至有人发出“法理学死亡”的盛世危言;[16]而作为拯救方案的法学理论实证转向,一方面显示出“大写法学”风光不再,另一方面又表现出“新方法”在解构与建构、个案与整体上的虚妄对立——单纯的规范研究或经验研究,不仅严重制约了大众社会的法律认知,亦使精英内部的法理沟通更加困难。中国本土的法学话语长期被封闭在法律史研究的狭小魔盒,虽有少数学者辛勤开掘、勠力耕耘,但整体成效并不可观。注释法学的表达方式日渐科学化的同时,仍沿袭着对政治话语和道德话语的套用路数,比较研究视野局限于西方法系,至为宝贵的学术批判精神未得发扬。
上述种种迫使我们追问:法学科学化的学科规训与法学大众化的社会要求,此二者如何才能达成均衡?在当代中国法学的迷乱格局下,如何克服主流话语与边缘话语、本土话语与外来话语、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等二元对立,在一个涵摄多元的超级框架下描画出新的法学话语体系?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分析法学话语的限制条件,破解二元对立的思维谜题。[17]对法学话语的生产而言,其原初语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研究目的、话语风格甚至细微的表达策略。
三、作为政法话语的“党内法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需要更多的原创性概念,“党内法规”可以说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个政法话语。“政法”是什么?这是一个比“法律是什么”更难回答的问题。[19]我们本可以将对此问题的解释责任落在自家人身上,但很可惜,中国本土法学在理论话语生产方面的表现并不出色,直接导致“政法法学”处于比较尴尬的状态。如果说当今中国存在一支相对独立的“政法法学”,那么很显然,其话语表达方式与之前已有霄壤之别。用苏力的话来说,近十余年来政法法学的浴火重生,大大拓展了法学学术背后的意识形态格局。他以冯象的“政法”研究和强世功的政治宪法学研究为例,试图表明:在中国,学术化的政法法学不仅可能,而且可欲,是一种正常的公共选择。[20]
我们不妨对当今中国政法法学的范围再加扩展。事实上,当代中国法律学术起始于“政法不分家”的对策式研究,政治和法律不仅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切割,在话语生产上也逻辑相通。在中国学术研究高度建制化的背景下,官方主导的政法话语具有相对于私人学术话语的天然优势,即使某些学者特立独行,发展出标新立异且富有影响的话语范式,也很快会在支配性政法话语的选择性传播中异化流变,或者实质上就是一种主流话语的非常态诠释。[21]在日趋开放的信息社会,旧式政法话语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新话语势必吸纳新的智识资源,从表达方式上更注重科学的外观、文学的修辞以及政治和法律的多重正确。进而言之,“党内法规”话语的表达与实践,究竟是契合关系,还是背离状态?或是冲突后的融合走向?它能否体现出黄宗智所说的“中国法的独特思维方式”,即“结合高度道德化的表达以及比较实用性的实践,形成一个表达和实践既背离又抱合的统一体”?[22]在此意义上,对“党内法规”的话语分析,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反思的典型例证。
(一)从党规党法到党内法规:中国特色政法话语的诞生
毛泽东在讲话中并未直接采用“党内法规”的提法,而是在沿用“党纪”概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论述了一种新的“党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将之作为“党的法纪”的基本内容。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境,毛泽东对党规话语的使用,其用意在于加强党内的纪律教育,特别是针对张国焘、王明等人所犯的政治错误而作出的回应性矫正。在这个报告中,“党规”和“党的法纪”均只提到一次。这些闪动的语词,或许源于毛泽东本人在起草报告时的灵光一现,想到了这个比“党纪”更富权威感的比喻性政法话语。但从中国共产党革命斗争的实际经验来看,此时的共产党已经初步具备党内治理制度化的基础和条件,延安时期的政权建设和司法工作也需要以党法为指引。[26]
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刘少奇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结合毛泽东对党规和党的法纪的论述,将其思想概括为“党规党法”的话语表达。刘少奇的报告很简短,主要从三方面论述了制定新党规的必要性:第一,作为有了军队和政府的大党,单靠党章无法应对;第二,为执行民族统一战线、国共合作的政治任务,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必须有“法律上”的规定;第三,为进一步修改党章奠定基础。[27]最后,这次会议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党规党法”:《党的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纪律》和《各地党委的工作规则和纪律》。
但党内斗争并未因几部党规的出台而告终结。在当时的延安,王明的右倾路线仍在延续,在思想上带来新的混乱,一些党的高级干部受其影响,使毛泽东一度处于少数派的地位。李维汉在一次探访时,毛泽东向他感慨:“我的命令不出这个窑洞。”[28]延安整风运动正是在此背景下,通过一大批党规党法的制定和施行,理论学习、调查研究、纪律教育逐步铺展,实现了全党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各方面的深层改造和高度统一。
1945年5月,刘少奇在中共七大上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对党的经验进行了系统的总结,特别强调了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与过去“党规党法”的话语表达略有不同,在这个报告中,刘少奇使用了与“党章”并列的“党的法规”这一新话语:
党章,党的法规,不只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29]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话语中,“党规”虽早在1938年时即由毛泽东提出,但“党的法规”“党规党法”等提法交相延续。新中国成立后,可能是考虑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特殊要求,以及避免将国法与党规混淆,在《毛泽东选集》的编辑中改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更为强调规范效力范围限定的语词。真正强调将各种形式的党内法规整合为有机统一的法治体系的主张,始于中共十八大后的政法实践。[30]习近平在担任党的总书记后,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反复强调“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31]在其对党内法规的论述中,习近平指出:
我们党抓党的建设,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不断总结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经验和成功做法,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加以创新。因此,有必要通过六中全会,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看哪些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哪些需要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化。所以,党中央决定同时制定准则、修订条例,这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要安排。[32]
从这段话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建党治党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三种处理渠道:需要总结后坚持的,当为惯例;需要完善后固化的,形成法规;需要创新后深化的,继续探索。这三种路径殊途同归,都指向对执政党自我治理能力的维护和提升。党内法规处于中间层面,构成不成文惯例和不确定做法的桥梁:一方面,它以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为主要渊源,可以不断根据需要实现惯例的成文化;另一方面,它对改革创新又是一种有形的制约和保障,摸索过河时必须依靠“石头”的指引和扶持。
(二)党内法规的体系构造:政法学术话语的流变
改革开放后,以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公布实施为推动,中国共产党重启党法党规建设工程。围绕中共十三大首次提出的“从严治党”,党规研究话语出现首轮热潮。198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通知,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党校系统学者对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作出了多方面的阐释,有从列宁思想切入者,有从比较视角着眼者,有从实际问题出发者。[34]这一时期,研究者主要从制度治党、加强监督的角度论述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性,将党内法规体系定位于以党章为中心的规范系统,特别是党内监督系统的构造。[35]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从制度上确立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条例的第2条明确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和党内生活的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内涵得到正式明确。
进入20世纪90年代,党内法规研究不断拓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话语。例如,有学者论证“党内法制”概念,认为“党内法规和制度应该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由各种层次、各个方面、各种功能的不同党内行为规范组合而成”。[36]还有学者认为,完备的“党内法制,是由一系列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遵守到监督保障、违章处置的一系列规程、办法、制度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37]这种对党内法规体系的认识,已比较接近动态的法治体系概念。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以党内法制系统为本位的“依法治党”框架的基本逻辑可被概括为:
党法党规是在全党范围内具有公平公正、强制效力和权威尊严的特殊规范。有了党规党法,就应该有完善的党内法制,而完善的党内法制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都要依法办事,以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要实行“依法治党”,不致于使党规党法和党内法制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38]
(三)海外中国学的党规研究话语
就当前党内法规话语更新而言,助益最直接的当属海外学者对中国共产党具体制度运作的实证研究,其涵盖组织制度、干部任用培训制度、会议制度、宣传制度、统战制度、纪检制度等方面。特别是中共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已成为海外学者研究党规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例如,有学者试图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考察纪检制度的实际效能。在其看来,纪检监察的本质在于通过自上而下的纪律措施规约党员的道德行为,所有纪检监察机关须遵守党的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即下级官员和普通党员须服从上级的权威,以及上级机关有权领导下级机关。因此,纪委在履行职能时要被钢铁般的纪律所约束,被那些本该被其监督的人约束。鉴于纪委只是党的机器的普通组成部分,缺乏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如何对党的其他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有效的监督,仍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但是,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被授予了一个独立的地位,在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谁来监督这些“监督者”也是一个问题。[51]结合当前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法治运行,海外的这些制度分析话语若能与中国党内法规实践话语进一步融通,形成交互,想必解释力会更加显著。
四、结论与讨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不能脱离原初语境和限制条件,否则,它极易被学科体制规训所架空,致使学理交锋陷入权力迷思,变成概念泡沫和语词游戏。强调话语的时空条件特定性,将话语的文本分析、内部实践及社会实践整合一体,形成三重内核分明、里外一体的动态框架,是马克思主义话语理论的鲜明特征,对于中国法学话语的批判分析和体系建构也具有指引意义。就传统而言,“中华法系今天不仅在中国也在其他主要的东亚文明国家起到重大的作用,应该破除一些影响较大的盲点和误区,探索一条超越中西、古今二元对立分析框架的道路。”[52]就当前而言,在执政党与国家治理一体化的新宪制结构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研究更应注重整体实践的深描,而非表层诠释或轻率评断。我们需要综合各方话语资源,以历史实践为“限制条件”,以文化认同和社会共识为导向证成核心概念,为法律科学的诠释及建构奠定理论基础。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需要新的分析框架。在精英话语和大众话语的冲突中,有不少学者理想化地将法学家视为一种沟通中介,但前提是法学家的意识形态功能必须经过批判才能具备进入大众话语的正当性和可能性。首先,政治家和法学家在精英话语系统内部的均衡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其次,大众的法学话语主体功能如何实现,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当然也包括对法律的见解,问题在于,其话语生产、表达和传播的能力存在严重不足。作为可行的话语赋权之路,通过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将专业法学、精英司法和大众媒体的话语系统建设坐地落实,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和法律话语传播体制整体改革着眼,予以明确规划。最后,对法律人而言,究竟是讲法?还是讲理?还是法理兼具?如何真正实现“法共体”的话语均衡?“法理”可以成为法学话语的中心主题,但抽象的法理如何变成具体生动的法律言辞?这些都是需要法学话语研究破解的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归属于动态的历史实践范畴,是法治理论创新与意识形态坚守相互缠绕、不断博弈以求均衡的复杂过程。面向理想图景的批判性建构,应以历史实践为主线,可进一步讨论的策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如何以科学批判为前提,防范新左派法学的话语风险?科学批判反对盲目极端,而新左派法学夸大了当前中国的社会矛盾,将其简单定性为阶级斗争延续或资本主义复辟,由此而生的“中国特色”话语极为内向封闭。就吸取外来法律文明精华而言,这不仅可能堵塞全球化时代法学话语的正常学术交流,而且对执政党的科学决策也弊害无穷。
第二,如何在科学批判的基础上,汲取多种文明精华?从话语发展史看,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建立在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法理的批判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理强调人民权力至上,而自由主义法理坚持个人权利本位。其矛盾显见而深刻,但并非不可调和。社会主义法学话语最初对自由主义法律观的批判异常激烈,致使自由主义法理很难具有基本的发言资格,从而导致其内蕴的诸多合理成分也被一并抛弃,出现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形神分离”。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被抽去了内在的精髓,分割为徒具外观的零散部件,“进口”之后再以新的理念与原则重新拼接组装,不能不说是话语资源的浪费,并且加剧了法律移植的失败风险。然而,历史实践的伟大在于,如若不加以这样的“分离”和“重构”,社会主义的本土创新很难彰显。执政党最终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传统意识形态采取话语更新策略,将法律从自由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进化视作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新的法学话语体系建构中,如何均衡配置各种资源,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尤陈俊)
【注释】*本文系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法学家》杂志社主办的“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学术研讨会上讨论,感谢评议人屠凯副教授和王若磊副教授提供的修改完善意见。
[1][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SeeR.Delgado,“WhenaStoryisJustaStory:DoesVoiceReallyMatter”,VirginiaLawReview,Vol.76,No.1(1990),pp.95-111;L.Volpp,“FeminismversusMulticulturalism”,ColumbiaLawReview,Vol.101,No.5(2001),pp.1181-1218.
[4]SeeT.M.Massaro,“Empathy,LegalStorytelling,andtheRuleofLaw:NewWords,OldWounds”,MichiganLawReview,Vol.87,No.8(1989),pp.2099-2127.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6]SeeR.D.Benford&D.A.Snow,“FramingProcessesandSocialMovements”,AnnualReviewofSociology,Vol.26,No.1(2000),pp.611-639.
[7]参见刘星:“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新型法条主义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第592-600页。
[8]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11]参见[美]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学术界》2010年第3期,第12-16页。
[12]参见吕艳利:“法学领域中的话语霸权”,《研究生法学》1999年第4期,第79页。
[13]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第59-70页。
[1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对梁治平‘法律文化论’的批判”,《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71页。
[15]西方法学的发展与修辞学密不可分,著名辩护人的演说经常被复写出来,以供广大公众阅读。西塞罗的例子也经常为中国法学研究者所引用,以此证明古罗马法学的繁荣发达和法律家的地位显贵。
[17]经济学家林毅夫在自述其心路历程时提及,1988年回国时面对通货膨胀,他最初借助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认为理性的政策是提高利率,而非治理整顿。但后来,他意识到中国政府其实是理性决策主体,当初之所以采取治理整顿的策略,主要是基于国企亏损这一关键性的“限制条件”。如果单纯提高利率,那么国企将会需要更多的财政补贴,通货膨胀必将愈演愈烈。而行政手段的治理整顿,如砍投资、砍项目,虽然导致很多半拉子工程的出现,但权衡利弊,不失为理性决策。参见林毅夫:“固守‘西天取经’得来的教条危害甚巨”,载《北京日报》2017年8月14日。
[18]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9页;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6页。
[19]参见侯猛:“当代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及意义”,《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4页。
[20]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58-60页。
[21]苏力本人就是一个例子,他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针对当时的政法研究热点,运用新的研究方法,为沉闷的法理学研究打开了一扇窗,但并没有真正开启所谓独立法学研究的那扇门。苏力对法学的功能有清醒的认识,他的“谦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支配性政法话语的前提认同。
[22][美]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总序。
[24]张厉生:《党务实施上之问题》,“中央训练团”1939年刊印,第13页。转引自王奇生:“战时国民党党员与基层党组织”,《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3期,第18页。
[25]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新华书店晋察冀分店1938年印行,第13-14页。
[26]1937年的延安,黄克功案轰动一时。毛泽东在写给雷经天的信中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黄克功案的主要争议,源于当时延安边区政府没有一套明确的成文法,党内的纪律规范正好发挥了替代作用。党纪严于国法,通过黄克功案得到了验证。
[28]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上),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443页。
[30]参见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许耀彤:“党内法规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80-87页。
[33]“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对党规党纪的历史渊源、地位作用、体例形式、产生程序等均需系统研究、予以确定;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要认真总结我们党90多年、无产阶级政党100多年、世界政党几百年来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探索适合自己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途径。”王岐山:“坚持党的领导,依规管党治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根本保证”,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34]分别参见孙铭:“增强学习和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学习列宁关于党章在党的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党政论坛》1987年第7期,第22-25页;温云水:“各国共产党、工人党章程比较研讨会简述”,《党校科研信息》1987年第1期,第4-6页;李乐刚:“党内‘有章不依、违章不究’现象产生的原因之我见”,《理论学习》1987年第5期,第47-48、4页。
[35]参见陈代平:“略谈制度治党”,《党建》1988年第7期,第28-29页;刘玉辉、雷高岭:“试论党规党法的系统化”,《理论探讨》1989年第6期,第85-87页;杨金陵等:“关于党内监督问题专题讨论会观点综述”,《党校科研信息》1988年第34期,第2-4页;杨金陵:“关于党的集体领导问题的再思考”,《理论学习月刊》1988年第9期,第5-9页。
[36]李乐刚:“什么是以及为什么是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5年第12期,第28页。
[37]参见叶笃初、陈绪群:“试论完备的党内法制”,《江汉论坛》1996年第5期,第46页。
[38]参见尹德慈:“试论‘依法治党’的提出”,《社会科学》1998年第7期,第21页。
[39]参见刘德威:“‘依法治党’问题研究述评”,《理论前沿》2001年第4期,第32-33页。
[40]参见宋健:“怎样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载《学习时报》2005年5月30日;兰亚宾:“党内反腐法规体系研究”,《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19-22页;张立伟:“法治视野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第87-90页。
[41]例如,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第41-47页;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09-120页;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文化纵横》2015年第8期,第18-29页;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科学》2016年第5期,第21-30页;屠凯:“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部门及其设置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1期,第37-44页。
[42]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53页。
[43]参见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第22页。
[44]参见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第73-89页。
[45]参见陈金钊:“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展开法治思维与实施法治方式的前提”,《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第43-53页。
[46]参见刘星:“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从‘历史’到‘当下’”,《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33-35页。
[47]参见刘红凛:《政党政治与政党规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48]参见路克利:“海外中共学成为国际显学”,载《人民日报》2015年5月4日;路克利:“论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11年第3期,第19-26页。
[49]SeeLarryCataBacker,“‘RuleofLaw’,theChineseCommunistParty,andIdeologicalCampaigns”,TransnationalLawandContemporaryProblems,Vol.16,No.1(2006),pp.29-102.
[50]例如在2015年,中国共产党首次制定发布专门的意识形态管理法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该法规强调党委(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和其他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51]SeeGongTing,“ThePartyDisciplineInspectioninChina:ItsEvolvingTrajectoryandEmbeddedDilemmas”,Crime,LawandSocialChange,Vol.49,No.2(2008),pp.139-152.
[52][美]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法学家》2016年第1期,第1页。
【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路克利:“论海外中国共产党研究的兴起与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11年第3期。
{3}王振民:“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4}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5}[美]黄宗智:“中国古今的民、刑事正义体系:全球视野下的中华法系”,《法学家》2016年第1期。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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