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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河北
一、关于法要素的理论
在法理学中,法律要素与法律模式(modeloflaw)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
法律模式是在解释法律由何种要素所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常见的法律模式理论:
(一)命令模式论
19世纪的英国学者奥斯汀,最先使用“命令模式论”来解释法律。
他认为,法就是无限主权的命令,这种命令是主权者向其他社会成员所表明某种希望,要求他们按照此种希望去进行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同时,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又表现为某种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人将因此受到制裁,也就是招致不利或痛苦。
命令模式把法所包含的众多要素全部归结为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这种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一种过于简单和片面的概括。
(二)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美国社会学派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认为,如果把法律理解为一批据以做出司法或者行政决定的权威资料、根据和指示,那么法律就是由律令、技术和理想三要素或成分组成的。
法律的“律令”成分本身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规则构成了律令的主要成分。
规则:对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后果的律令。
原则: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出发点。
概念:可以容纳某些情况的权威范畴。
标准: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加以适用的行为尺度。
法律的“技术成分”,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根据的方法。
法律的“理想成分”,是指公认的权威性法律理想,它归根结底反映了一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秩序的理想图画,反映了法律秩序和社会控制之目的是什么的法律传统,并称为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三)规则模式论
英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把法律视为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类要素结合而形成的规则体系。
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它规定人们怎样形成、修改或取消第一性规则,或规定人们如何决定这些规规的作用范围、控制它们的实施。
总的来说,规则模式论把法律视为由一系列义务规则、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所组成的一套制度,并把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当作理解法律概念的关键。
(四)规则—原则—政策论模式
美国具有新自然法学倾向的法学家沃德金认为,在立法和司法中,政策和原则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立法中,一般来说,任何复杂的立法法案都需要考虑政策和原则两个因素;在司法中,则更多依靠原则而不是政策。
原则是有关尊重和保障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权利的一种政治决定。
政策是指在促进和保护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
总之,德沃金坚持法律除了规则成分之外,还包括原则和政策的成分,而且,在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后两种成分往往起更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模式
我国法理学界的通说认为,法律的形式要素分为三类: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基本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