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要说的词是:讨论利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先反对权”。
韦氏法律词典对此的解释如下:
保证人被起诉时,有权强制起诉的债权人先起诉委托人。
我们来看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审理或者仲裁程序结束前,以及债务人财产依法被执行前creditor是什么意思,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它们相似吗?
从布莱克引用的一段话中可以看出这一点:
讨论的好处。根据普通法,警告人仅受此约束,有权坚持要求债权人在向主要债务人索要债务之前,应与主要债务人讨论,即通过勤勉耗尽其财产。”威廉·K·莫顿和戴尔·A·惠特曼,《苏格兰法律手册》第299页(1896年)。
在discuss之后直接加上人作为宾语,与discuss的通常用法有些不同?
如果你看一下这句话的出处,你大概就会明白这是一本一百多年前写的书。现在discuss的意思是“第一次起诉”,它可能用在法律文件中。
还有一个问题。
前面我们介绍了保证与担保的区别,知道保证大致相当于一般担保,而担保则类似于连带(人)保证,那么担保人如何享有先决权呢?
我再次检查了Blake,发现Blake确实使用了担保人。
换句话说,要么是韦氏法律词典错误地使用了这个词,要么是编辑坚持不区分这两个词并互换使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