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原文)170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中华书局:唐律疏义
(疏义原文)疏议曰:
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称畴者,言田之畴类,或云“畴,地畔也。”
不耕谓之荒,不锄谓之芜。
若部内总计,准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芜者,笞三十。
假若管田百顷,十顷荒芜,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谓十顷加一等,九十顷荒芜者,罪止徒一年。
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县以令为首,丞、尉为从;州即刺史为首,长史、司马、司户为从;里正一身得罪。
无四等罪名者,止依首从为坐。
其检、勾品官为佐职。
其主典,律无罪名。
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计户内所受之田,假有受田五十亩,十亩荒芜,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笞三十。
一分加一等,即二十亩笞四十,三十亩笞五十,四十亩杖六十,五十亩杖七十。
其受田多者,各准此法为罪。
唐律疏义170
(读书心得)简释
唐律笞刑,分五等,笞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十为一等。
州县长官犯部内田畴荒芜罪者,以十分计算,荒芜1分笞三十,每增加一分,增加一等即笞十;荒芜2分,即三十加一十,笞四十,荒芜三分笞五十,以此类推,荒芜八分笞一百。
如果荒芜九分,类推就要笞一百一十,但依照唐律刑罚分笞、杖、徒、流、死五刑,杖刑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杖刑之后,便是徒刑;徒刑也有五等,最低是徒一年,最高是徒三年。荒芜达九分,刑罚升格到徒刑,适用徒刑最低一档,徒一年,如果荒芜达到十分,最重止于徒一年。
户主犯户内田畴荒芜罪者,最多杖七十。
(读书心得)启发
1、荒芜田畴罪,按照荒芜田亩的比例定罪量刑,而不是按照面积数量定罪量刑;
2、对荒芜田畴的部内官员定罪量刑要重于田畴拥有者;
3、州县行政首长是主犯、其他副手是从犯,一般干部不构成本罪;
4、有田不耕构成本罪,耕田不锄即耕田不认真杂草丛生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