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孙中山、杨衢云与日本友人在横滨合影
1895年10月,孙中山参加并领导了广州起义,但起义最终戛然而止,很快失败。孙中山在《广州起义的原因及经过》一文中说:“广州起义尽管失败了,但我们只是暂时受挫,它并没有打击我们的热情,起义简史和有关我个人的冒险经历或许可以表明一些依然摆在我们面前的、在适当时候必须克服的困难。”笔者认为当时可能有三个困难需要尽快克服:一是如何消除国人和侨胞对革命的疑惧;二是如何使列强保持善意的中立,革命得以顺利进行;三是如果革命志士被禁止在向来是革命的基地、南方武装起义的筹备指挥中心与军火筹集输送中心的香港进行反清活动,那该怎么办?在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一直在寻找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结果有得也有失。限于篇幅,笔者对第一种困难做一探讨。
广州起义失败后,国人与海外华侨多对革命继续持观望态度,甚至持反对态度。革命党人想得到国人与侨民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变得异常困难,如王宠惠在《总理伦敦蒙难史料》一书中所说:“总理留檀香山半载,多方活动,均难收效。乃兄德彰及何宽等均谓当此新败之余,人心咸怀疑惧,在檀进行,徒费心力。”孙中山也就起义失败后国人和侨胞对他的态度发表过议论,他说:“当初次(指乙未广州起义)之失败也,举国舆论,莫不目予辈为乱臣贼子,大逆不道,咒诅谩骂之声,不绝于耳。吾人足迹所到,凡认识者,几视为毒蛇猛兽,而莫敢与吾人交游也,惟庚子失败之后,则鲜闻一般人之恶声相加,而有识之士,且多为吾人扼腕叹息,恨其事之不成矣。前后相较,差若天渊。吾人睹此情形,中心快慰,不可言状。知国人之迷梦已有渐醒之兆。”
用司法案例揭露清政府的滥用刑罚
孙中山对清朝官员的专横揭露道:“督抚利用每一个案件来养肥自己,他对法律的本质知道的唯一一点就是王朝统治——那个使他想占多少为己有就占多少,通常是把逮捕到的人的所有财产通通占为己有的王朝。被捕之人无法起诉,他没有辩护人,也没有知情权。办案者听到的只是指控者的一面之词,然后被告便被屈打成招。”孙中山认为有法不依,以司法官员的主观臆断、个人好恶代替法律的案例不胜枚举。在《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中他列举了许多此类司法案例,来揭发清政府司法制度的腐朽和黑暗。
他继续举例说:“人们也许还记得,大约六年前(1891年),轮船纳摩尔号在从香港沿海岸航行中被藏身于船上的海盗所夺,船长与另外四人遇害,船遭洗劫。总督下令处死四十人,由方耀提督执行。因为只抓到十八个海盗,二十二个无辜的人就得被斩首以足额。”
据孙中山估计,“每年每个县城要处决一百到二百犯人,而广东一省就有七十二个县城,显而易见,全国每年成为官吏们残忍的牺牲品的人数必定十分庞大,而受害者中十之八九是无罪的,有的代人受过,有的屈打成招,对被控的罪名一无所知;有的因富得祸,使某个大权在握的官吏想攫取其财产据为己有而设计陷害,控告其有罪。”
用司法现象解说清政府的残暴
孙中山在《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中说:除了这种带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处罚的正规司法制度外,近年来在所谓“大清军律”的名义下增加了一整套残忍的法规。根据这个法律,大批称为“清乡督办”的官吏横行全国,操纵生杀大权。他们想要抓的人,无论是谁,不用任何装模作样的审讯,立即处决。已故的方耀提督就是这种清乡督办。据估计,仅在一年之内,他未经审讯就处决了一千多名囚犯。他又说:广东和其他几个长江流域的省份已经形成一种惯例:文官把所有的刑事犯交给营务处,及军事法庭处决,以省掉审讯的麻烦。
孙中山认为疑罪从有观念和刑讯合法化也助推司法专横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的破坏。他说:“记得我曾经在广州城附近的一个县里访问过这位提督,他在该县建立了他的屠宰场。一天傍晚,我在那里看到十多个刚刚在附近抓到的犯人,在提督的师爷面前走过受检,次日将被宰割。他们很多大呼救命,但被制止,并被训斥:‘你等若系好人,就不会前来此地,不管何人,来了此地就大事已定,休想宽大!’我询问在他们被送来这里之前是否到公堂受过审?师爷回答说:‘该等犯人系由地方绅士送交我们,因此可知,该等确系人人皆知之歹徒。此类案件何须用审,当按《清乡条例》处置可也。’”
鉴于清政府的司法专横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因此孙中山多次强调司法制度非彻底改革不可。他在《广州起义的原因及经过》一文中说:“在中国对任何阶层都无司法可言;私刑法、贿赂、相对体面的强盗头目们大规模、例行的敲诈勒索以及村社间表现为几乎达到内战程度械斗的审判,这些是居民们赖以保护私有或社团的生命财产的唯一方法。”(《孙中山全集续集》第一卷第10页)在《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中也指出:“在今日中国的社会生活部门中,也许没有什么部门比司法制度——如果能称之为制度的话——更迫切需要彻底改革。”
揭发清政府法律程序的不公正
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先奔日本,然后去美国,1896年9月他又离美赴英,10月在伦敦被囚了十三天,史称“伦敦被难”。为了让国人与华侨充分相信清政府司法官员的司法腐败和草菅人命的事实的确存在,孙中山做了一个现身说法。在《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中说:“中国公使馆诱捕我的人对我说:‘你不承认你谋反大清政府,这毫无用处,只会使你越发受到拷打。’这句话一点不假。中国人十分明白,一旦他们被控犯了任何罪行,他们就得考虑,不是考虑他们是否有罪——那无关紧要——而是考虑他们是否有足够的钱财去买通法官,或有足够的权势使自己获释。”他接着说:“当我被囚禁在波德兰区中国公使馆而不能与外界联系时,我一点也没有想到我有可能获释。我已完全决定采取什么措施,我下定决心尽一切努力跳下船去,葬身于英吉利海峡、地中海、印度洋或中国海。如果这些试图不成功,不幸抵达目的地广州,我决定立即招认以免遭受头一轮毒打。即使如此,这种事我还是要受很多罪,因为他们会对我进行最惨毒的严刑拷打,逼我出卖同志。这,我是宁愿坚持到最后也绝不会做的。”
他不仅利用现身说法来揭发清政府司法官员的专横和政府的腐败,而且在“伦敦被难”结束后,通过致函报馆进一步强调自己被囚禁是清政府的胡作非为是不合法的。他说:“予此次被幽于中国公使馆,赖英政府之力,得蒙省释。并承报界共表同情,及时援助。予于英人之尚公德,好正义,素所钦仰,身受其惠,益堪征信。且予从此益知立宪政体及文明国人之真价值,敢不益竭其愚,以谋吾祖国之进步,并谋所以开通吾横被压抑之亲爱同胞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