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著名法学家霍姆斯一语道出了司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审判是一项带有鲜明实践理性色彩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青年法官导师制是新形势下培养青年法官的重要模式。近年来,为弥补青年法官法律实践理性的缺失,不少法院借鉴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在传统师徒关系的基础上,引入了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培养模式。

导师制最早起源于学术界,于15世纪初由英国创办“新学院”的温切斯特主教威廉·威克姆所首创。新生一旦入学报到,学院就为他指定一位导师。后牛津大学将导师制发扬光大,成为成功的典范,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政治家、科学家、文学家、银行家等。导师一般由研究人员担任,多为品学俱佳的学者。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院内部约定俗成地沿用了师傅带徒弟的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做好法院工作不仅需要不断创新,更需要长年以来积累的好的工作经验。通过“师傅带徒弟”这种模式,能使资深法官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传承下来,又能促进年轻干警的快速成长。而温县法院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培养模式是在师傅带徒弟的基础上的大胆创新,是一条最直接最具体的促进年轻干警全面发展的捷径。

早在2009年,温县法院就创建了独具特色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作用,切实加强初任法官、助审法官、书记员和法警等青年干警的司法能力建设,帮助他们尽快树立良好职业品格,迅速积累实践经验,全面适应法院工作,有效破解法院人才发展难题,为法院队伍新老更替、实现梯队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对于如何加强和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笔者认为:

一是严格把关建立导师库。担任导师,在“德”上必须具有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质优秀,模范作用强,廉洁自律,作风严谨,积极向上;在“能”上,具有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一般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即适合担任导师;在“勤”上,要具有责任心强,善于与同志沟通交流,有较强的做政治思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有的法院规定担任导师要具备一定的审判执行工作年限或要担任审判长或中层副职以上的法官才可以,笔者认为对部分导师人员紧张的法院应放宽这种硬性限制。

二是科学管理优化导师制。对导师进行集中管理。只要是导师库的成员,不管当年是否有带教青年法官,都有资格参加导师的任前培训,也能参与导师内部交流。对导师进行动态管理。导师制并不是一批次导师的任命与配对,导师和青年法官每年都会有新的变化和需求。每年要进行一次导师的申报与筛选工作,对部分因退休或岗位调动而不宜担任导师的法官免去导师身份,对部分成长起来符合条件的法官经自愿报名和党组审查,任命为导师并进入导师库。同时,要定期开展研讨,不断提升导师指导的能力。

三是合理设计提升匹配率。青年干警在审判工作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暴露出缺乏办案经验、缺乏生活阅历、缺乏群众工作能力的“三缺乏现象”。对此,不同法院、不同青年法官情况各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予以解决。根据“个人是自己价值最大化实现者”的理论,应赋予青年法官充分的选择权,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与导师沟通一致的基础上,申请与某位导师结对。为了防止青年法官怠于或滥于行使自己该项权利,可以在选择权上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每位青年法官在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满3年之前都要申请一位导师,但同一位青年法官同时不能申请超过3位导师,同一位导师也不能同时指导超过3位青年法官。这种匹配制度之下,一师多徒和一徒多师均可存在,也充分考虑了青年法官和导师的意愿。导师如果感觉自己再带教青年法官已力不从心,有权拒绝青年法官的申请。另外,为进一步提升青年法官和导师的匹配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在不侵犯隐私权的前提下,将导师库成员的背景、性格喜好予以公开,以便于新进青年法官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导师。

四是健全机制激发荣誉感。要出台导师制专门规定,将传统意义上的“传帮带”上升到制度层面,并通过导师聘任仪式等司法礼仪活动提升导师的荣誉感。同时,要鼓励青年法官与导师自愿结对,创造一种包容开放的人才培养环境,以认可导师工作量等形式,形成对导师的重视和鼓励。对导师的物质待遇应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固定,并保证足额发放到位;对导师的政治待遇,可以通过年底评比优秀导师,作为考核依据,与职务晋升和岗位调动直接挂钩;对导师的激励还可以通过单位为导师组织培训、提供上级培训机会以及各种司法审判研讨机会等形式实现。

正如法律实践理性的获取并非朝夕之事,青年法官导师制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总结。青年法官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青年法官导师制作为其中一种较为有效的模式,应充分尊重该制度的本质特征,遵循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律,并与其他青年法官培养措施进行配套,以更好实现培养青年法官,传承司法经验的制度目的,最终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绩效,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一言以蔽之,青年法官导师制起于基层,源于创新,符合中国特色,值得上下求索!

THE END
1.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https://www.jianshu.com/p/f18be8811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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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贵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南方+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政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能部门,唯有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9/28/c8149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