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法律的生命,究竟是逻辑还是经验赋予的?

一百多年前,美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中写了一句“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或许因为辩证法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心生疑问:百年来被法律界频频引用的名言,为何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呢?为将逻辑与经验给予分野?

逻辑,狭义上指思维的规律,也指研究思维规律的学科即逻辑学。广义上逻辑泛指规律,包括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对于法律逻辑而言,因笔者能力所限,无法对其给出广泛接受的定义,只能窃语为“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

对于霍姆斯言,笔者的思维也是辩证的:在经验和逻辑之间,哪怕司法判决的结果证明经验是正确的,但对于杂乱无章的表述,打乱了规则的论说,像极了一个不修边幅的名爵,至少让人感受到在内容和形式上欠缺一种应有的程序和正义之美。对于这一点,德国乌尔里希.克卢格在《法律逻辑》中所提到的观点正如笔者的疑惑一致“谁去接受一个充满矛盾和与逻辑法则背道而驰的司法判决呢!”

在兰代尔和霍姆斯的那个百年,“三段论”是为主流,乃至今日,仍见诸于各大著述。三段论逻辑,也是一种经验。但笔者理解,作为法学方法之一部分,法律逻辑与司法经验,始终是一对两情相依的恋人。逻辑使判决更有魅力,而判决结果的公正又使逻辑更具风采。他们如海边沐浴夕阳的情侣,只有他们挽起手来,才能真正焕发法律上的生命力,缺少其一,法律就注定是缺陷和孤独的。

如果从职业上理解霍姆斯,似可以理解他是从法官的角度探究法律的生命,所追求的是法官“久经沙场”的慧眼,从法庭的纷争中洞察人性善恶的睿智,从而,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如此说来,的确,在法官那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这里的“生命”是法官赋予的……丰富审判决经验的法官赋予的。

若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逻辑的指引,又怎么积累“经验”呢?

从象牙塔中回到现实,百年的岁月似乎并没有谁来验证霍姆斯的这句名言究竟是不是真理,因为,在我们点点滴滴的现实中、在每一个不同的国度、在不同的法系、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官那里,逻辑还是逻辑、经验还是经验,至于法律的“生命”,那就要看是不是逻辑与经验的联姻,产出了公正……

笔者不想再举国内繁例,因为,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当事人,是否看见,他们最有发言权,故,繁例不赘。

但,离开逻辑的“经验”无论在哪个国度,都可能成为扼杀法律公正、从而损害法律生命的梦魇。

子曰:"商也好与贤己者处,赐也好说不若己者。不知其子视其父,不知其人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所使,不知其地视其草木。故曰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丹之所藏者赤,漆之所藏者黑,是以君子必慎其所与处者焉。"

夫子此言,一方面在教识人之道、教人择善而交、择善而处,同时,也指出了一个“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的问题。

浙江省高院虞伟华法官最近写了《古文今读》,在此全文引用:“(一)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说的是一个人在一种环境里呆久了,感觉会麻木。有的判决,普通人看起来很不合理,法官却觉得,我们一直以来都是这么判的,也就习以为常,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当人们对判决提出质疑的时候,法官往往觉得,老百姓不懂法、少见多怪。不合理的司法惯例就是法官的“鲍鱼之肆”。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时时对不合理的惯例保持警惕,不可陷入职业性的麻木之中,失去对公平正义的感知能力。

(二)“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杀人亦有限,列国自有疆。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这是杜甫的诗《前出塞》,说的是打仗。“刑起于兵”,刑法与战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也可以从这首诗中解读出刑法原理。“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说的是要区分轻重主次,打击少数,教育、震慑大多数,坚持宽严相济。“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司法者应当保持克制,不应以多杀、多关、多判为荣,适用刑罚应以足以遏制犯罪为限。”

和虞法官神交已久,其“一”所述余深以为是固化的“经验”,并对此种经验予以警示,因此种“久闻不臭”会损害到司法公正,并成为一种固化的思维;其“二”所言,是慎刑之逻辑。摒弃固化之经验,倡“遏罪为限”之理念,符合现代“刑辅”之司法理念,故敬之。

综上之言,逻辑为思维之规律,此实为实践之表象,而其精髓在于运用逻辑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以逻辑赋予法律正义的营养,使法律的生命在公正中茁壮,相较于霍姆斯的名言,爱德华.柯克所言“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才更贴切,在实现法律的目的上,除了逻辑和经验,还有法律人的良知--善良的理性。

或许,最高法近日提倡判决书要加强说理论证,就是为了让逻辑在判决书中闪出公正的光芒?若是,笔者本文微义,甚慰。

THE END
1.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https://www.jianshu.com/p/f18be8811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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