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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江苏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典从学理探讨向立法探索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编纂环境法典,矫正当前环境立法的体系性不足、协调性不够、衔接性不强以及协同性较弱等弊端,实现提升生态环境的立法质量以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已经是一个可行选项。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赞同环境法典的编纂要遵循“适度法典化”的模式,编纂环境法典应当既要“编”又要“纂”,既要总结四十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经验,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吸纳和巩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取得的丰硕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取得了非凡成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快速推进,这既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供了鲜活动力、创新了制度工具,同时也提出了与时俱进地将政策转换为法律以吸纳和巩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的立法需求。
构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是国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重要方式,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是指生态环境部门为了保护和监管生态环境,将统一监管与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体制和责任机制。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本质上涉及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的结构设置、职责划分及其运行方式。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与权力分配是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核心。因此,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和核心范畴,也是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机制革新。近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进展与突出特色在于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这一制度改革在生态环境监管的理念与制度上,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的现行环境法律体系所规定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形成了挑战,导致现行的生态环境单行法体系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与国家正在全面铺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并不一致,亟待已经启动编纂研究的环境法典作出回应。本文从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以下简称环保垂改)的事权配置逻辑出发,剖析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制困境,进而探析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回应这一现实问题的立法路径。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按照以属地政府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为辅的双重领导模式构建,这种模式导致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无法脱离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旧的环境监管体制桎梏了新时代生态环境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予以革新与重塑。
前述内容梳理了环保垂改对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更新、剖析了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困境。环保垂改对县级生态环境局的性质与管理体制有了全新定位,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立法普遍滞后于环保垂改的最新导向与规定,呈现出了现实的法律困境。基于政府环境监管体制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是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均会予以规定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