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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局监察部门要按照风险防控措施,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

附:《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制度汇编通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5月30日印发

附件: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

3.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治理资金调配管理制度

4.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核准

5.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制度

6.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审批制度

7.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8.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9.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10.放射性同位素购置备案管理制度

1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制度

12.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管理制度

13.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制度

14.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制度

15.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制度

16.环境污染现场监管制度

17.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18.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9.委托监测制度

20.污染源监测制度

21.环境监测样品管理制度

2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2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

24.环境保护复议制度

25.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

26.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27.决策后评价制度

28.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9.社会公示制度

30.听证制度

31.办事限时制度

32.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注:★代表廉政风险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一、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科

二、责任人

根据株环办[2010]100号文件精神,按分级责任制,其职责如下:

1.局办公会集体审批的建设项目

(1)区域环境质量部分超标,排污量大,污染因子复杂的建设项目。

(3)局主管领导决定须经局办公会审批的建设项目。

2.局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不须经局办公会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工业、矿产资源采选及生态养殖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环境影响评价科直接审批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工业、矿产资源采选和生态养殖等以外的建设项目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建设项目。

4.遇到上级要求特事特办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局审批部门应向局主管领导请示,在得到局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出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后再予以办理,并由局主管领导批准,然后局审批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资料。

5.对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局环境影响评价科出示审查意见,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四、监管范围

1.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市辖区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乡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3.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选址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5.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符合就近建设并满足区域生态有效整治和恢复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批报告;

2.合格的环评文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手续。(说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

(二)环保“三同时”验收

1.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环保工作总结;

3.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4.验收申请表;

5.验收会议纪要。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由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并进行初步核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处理,再将受理资料转送环境影响评价科。

2.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科负责人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说明: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科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办理批件;若为重大项目,则需经局主管领导审查后办理批件。2、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科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科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办理批件。3、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境影响评价科直接办理批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审批后将资料送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3.送达与公告: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资料,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

4.时限: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

八、监督监察

1.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检查;

2.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4.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按监察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市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超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①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②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④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一式四份;

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一式四份;

③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一份(无需验收监测的项目不需要);

④必要时,提交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竣工图;

(二)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一式一份。(无需验收调查的项目不需要);

说明: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可到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

七、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由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并进行初步核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的处理,再将受理资料转送环境影响评价科。

2.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科负责人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验收申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审批后将资料送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4.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治理资金调配管理制度

计划财务科

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为第二责任人,科室实行岗位责任制。

1.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令)

2.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3.《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

四、申报核定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五、申报核定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办理程序

1.根据省厅发布的申报文件,发布项目征求文件。

2.组织专家和各科室负责人对项目进行评审。

3.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按时限要求,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

七、办理流程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核准制度

污染防治科

污染防治科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②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③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④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⑤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⑥防治污染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六、申请材料

1.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的书面说明:

①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②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天。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4天。

B、实地勘察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

2.岗位职责和权限: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实地勘察;

②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③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天。

c、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和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①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②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初审人员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1天。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制度

污染防治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人为主管局长;承办人为科长、副科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

四、批准范围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项目。

(一)项目符合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要求;

(二)按时完成限期治理项目;

(三)项目符合三个月试运行工作要求;

(四)项目经环境监测已达标排放;

(五)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六、申报资料

(一)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试生产期间达标排放验收监测技术报告;

(三)《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表》一式五份;

(四)限期治理项目专家验收会议纪要;

(五)有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帐等;

(六)分期建设、生产项目分别提交分期验收有关资料;

(七)当地环保部门现场试运行检查报告;

(省限期治理项目由省局提供登记表)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

3、时限:1天。

(二)审查

①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时限:6天。

B、复审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3.时限:4天。

3.时限:3天。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初审人员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科室内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二)接受市政务中心监督检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按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市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审批制度

污染防治科科长或分管副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6条。

①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

②申请延长治理期限应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该由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如没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应提供能够证明限期治理期间发生过不可抗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延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申请报告;

②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株洲市环保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⑥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墨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3.时限:5个工作日。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污染防治设施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3.时限:3个工作日。

c、复审★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和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①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时限:2个工作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考核事项核准责任人为科长。

(一)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09]7号)。

(三)市年度减排计划、实施方案或减排任务分解文件。

四、行使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流程图见附件)

(二)分管领导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务会通过后,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市政府汇报,提出“责任追究”、“一票否决制”和“区域限批”等考核措施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不根据规定随意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的。

2.不按考核程序和时限开展考核工作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制度考核事项

核准工作流程图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辐射安全与防护许可审批责任人为局主管领导;承办人为科长、副科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八)《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九)《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辖区内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X射线CT机,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X射线衍射仪,兽医用X射线机,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受理如下几类许可申请:

1.申请新许可证

2.许可证变更

3.许可证延续

4.重新申领许可证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新许可证

1.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2.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市环保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放射工作人员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六)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七)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九)国家、省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二)监测报告;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四)许可证正、副本。

四、重新申领许可证

同申请新许可证。

五、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述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

2.市环保局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审查不合格的,

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3.对申请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4.对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单位,市环保局做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将申请单位基本资料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根据报送资料对许可证件进行统一编码和印制。

六、承诺时限:

1.市环保局对递交申请材料五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对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单位,市环保局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对做出审批决定的单位,5日内将申请单位基本资料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根据报送资料对许可证件进行统一编码和印制。

七、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2.核技术应用环境影响登记表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本站工作负全面责任;辐射安全与防护许可审批责任人为局主管领导;承办人为科长、副科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八〉《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九〉《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

五、行政许可条件

2005年10月1日前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申报登记表》

七、许可程序

〈一〉程序

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企业单位许可审批申请资料

环保窗口将受理资料转送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写要求,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申报登记表》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备案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登记备案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登记备案人是否具有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局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环保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登记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登记备案材料属于市环保局职权范围,登记备案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登记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局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限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保局辐射与固废管理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登记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必要时到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4)按要求对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进行统一编号。

(5)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查。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

(2)审查登记备案事项是否符合登记备案要求;

(3)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4)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自己的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是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返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给予资格认定的审批的决定,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工作人员

(1)对于准予备案的,办理备案手续;不予备案的,书面予以批复,并说明理由。

(2)不需公告。

(3)按要求将登记备案信息录入数据库。

(4)对登记备案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局档案室保存备查。

3.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备案制度

三、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列》、《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四、受理机构: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五、决定机构: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六、办理条件:

(一)、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

(二)、持有经审批的《湖南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三)、按要求填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置)备案单》。

八、办理程序: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或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公告

时限:1个工作日。

九、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制度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各单位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与场所,进行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必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经接收地和移出地环保部门审批并填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后,方可转移;产生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应达到100%。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

1.申请人必须是危险废物移出方

2.申请人要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法的处置协议。

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列明待转移废物种类、数量以及申请领取联单份数等);

②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④危险废物处置方案;

⑤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

⑥跨市转移的须提交接受地环保部门的批复,跨省的须提交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表,可到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初审人员。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C、复审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初审人员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工作流程图

一、转入

二、转出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

核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①以新的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替代原有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③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拟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的单位申请报告;

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报告。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B、实地勘察★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将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

1.本审批只针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废物;

2.本审批只针对本市辖区内的废物利用单位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加工生产的项目;

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在接到国家环保部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十五日内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备案;

4.经市环保局审批同意的批复,须报经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逐级审批同意,由国家环保部核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l2批准证书》;

5.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保部审批;

6.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废物的,需事先按程序办理进12:2废物利用单位定点资格,取得定点资格后再按本程序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7.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每季度l0日前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利用单位要建立进口废物台帐,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五、申请材料:

①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国家环保部、湖南省环保厅、株洲市环保局);

②《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

④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三份;

⑤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进口废物利用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份;

⑥现场核查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

⑦现场核查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能力及其它与申报有关的情况。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岗位责任人: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施、场地等进行实地勘察;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和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3.时限:2天。

自受理之日起,15天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

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

科长或分管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

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②排污者申报下一年度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应当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

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目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④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l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排污申报登记或者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1)填报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必须用钢笔、签字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涂改后必须盖章有效。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有关数据间应符合一定的逻辑关系;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2)申报内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等污染因子;每项污染物排放情况必须如实申报。

2.新建项目的排污申报,需要提交环保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污染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可到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领取,也可在湖南环境信息网下载。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工作人员。

④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⑤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

①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主管领导审定;

③时限: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环境污染现场监管制度

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直管企业监察科

市环境监察支队直管企业监察科实行科长负责下面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室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等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法》

四、监察准备

环境监察机构应组成两人或两人以上监察小组,指定一人为本次监察负责人。

五、监察小组负责人要做好准备工作

1.召集本组成员确定本次监察对象、目的和任务;

2.召集本组成员拟定本次监察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步骤;

3.配齐现场需要的统一规格和执法文书;

4.检查/效验必须要的取证工具和仪器;

5.执行现场监察公务时、环境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佩带环境监察标志;

6.监察小组到达被监察单位或现场,应主动出示有效环保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7.现场监督检查时,应由一人现场制作《环境现场监察文书》(以下简称《现场文书》;)《现场文书》应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时,应在文书中说明。

六、监察职权

执法人员对下列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处理效果;

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5.上级部门和本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监督检查的事项;

6.监察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其他违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环境监察机构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污染源及其变化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生产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

3.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情况。

八、执法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取证,或根据需要通知环境检测部门检测

九、异常情况一经查实,对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污染数量增加的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构成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十、环境监察机构应掌握本辖区的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和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度等基本情况

十一、环境监察机构对限期治理项目主要监察工程治理进度,逾期未完成,依照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其他未予规定的现场监察,也可以以参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发现违法行为

情况正常

填写《环境现场监察文书》或《调查询问笔录》

查新建和限期治

理项目违法行为★

查排污口情况

说明检查内容

出示执法证件

监察员两人以上

查重点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要求:

加强环保管理

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将现场监察记录备案

作行政处罚依据

异常

视情处理

日常监察

每年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映日常处理效果

目标管理

分类建档

收集信息

重点污染源每月1次,一般污染源每季一次

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群众对110投诉、信访举报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运行不正常,依法处罚,责令恢复正常运行★

总结归档

定期复查

对异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试运行时治理设

施未同步运行

试运行前未报批

主管部门批准

未批报“三同时”

初步设计议案的

发监察文书

正常

填写《环境现场检察文书》

没有执行“环评”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了解建设进度

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度

总量控制科

总量控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排污许可证核发承办人副科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四)《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辖区内市本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受理

1.申请者向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申请排污许可证,递交申请材料:排污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报告;《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书》;《排污申报登记表》;《污染物监测报告书》;新建项目审批及验收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窗口初审合格,受理,将申请材料送局总量控制科;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核查及制证

1.总量控制科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若有遗漏,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

2.总量控制科对申请者进行现场核查,查证现场与申请情况是否一致。

3.总量控制科根据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及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在总量控制指标内排放,制作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许可证送窗口。

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核发

许可证窗口确认,盖章。

(四)告知

窗口通知申请者领取排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

(一)科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自纠。

(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总量控制科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按监察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市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流程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排污者)----->受理或不予受理(窗口)----->核查(总量控制科)★----->制作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科)----->核发(窗口)

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核算科、直管科,局计财科

核算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责任。其中直管科负责征收,计财科负责解缴国库。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等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等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法》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7.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办法《

8.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四、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五、排污量的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检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检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六、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收费金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

七、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日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十、排污费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核算有误,一经发现的,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等部门批准,早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渧纳金。

十一、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7天后

复核缴纳排污费

入库

正常缴纳排污费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下达处罚决定书

拒缴排污费

下达《排污费限期通知单》

未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7日

内向环境监

察机构申报

复核

接申请10日内做出送达复核决定

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费计算

《排污核定通知》书

核定排污者实际排污情况★

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申报登记进行审核

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

委托监测制度

一、责任科室

综合科、委托监测科

综合科科长、技术负责人按权限组织合同评审,主管委托监测的副站长、站长按权限签订合同。委托监测科室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①指定采样工作的负责人。②组织制定监测方案(计划)。③组织监测方案(计划)的实施。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2001年18号)

四、工作程序

1.验收监测受理

市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市站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在委托时,应出具正式委托函,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资料,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登记表》。

市站对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2.现场勘察

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市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往现场勘察。对满足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正式进入验收监测方案编制阶段;对不满足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市站提出整改建议;对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现场踏勘情况表》,及时提交市、县(分局)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条件满足要求后,再开始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4.签订合同

5.现场监测和检查

签订合同后,市站组织赴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按验收监测方案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单位应保证期间的工况满足验收监测要求。市站项目负责人和站质控科负责现场监测的质量监督。

五、合同评审

1.评审分类:

①金额在1万元内的合同由综合科负责人组织评审,主管委托监测的副站长确认。

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审,由站长确认。

2.评审目的

①所有要求均已适当规定并形成文件,且双方易于理解。

②确保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③明确能满足客户要求的监测方法。

3.评审内容

①监测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是否明确,本站技术能力和资源能否满足客户要求,如果有某部分要求暂时不能满足,应采取适当措施给予保证。

②为满足监测中各项技术要求,由此采取的技术措施、监测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价格及双方应承担的风险权利等应明确规定。

4.评审记录:合同评审应得出明确的评审结论,由综合科将正式合同的评审结果记录于《委托监测书》或《标书/合同评审表》中。

5.合同的更改

②以《委托监测书》签订的合同需修改时,由评审人员在备注栏中记录清楚,重新评审并签名确认。

6.如有分包的工作,也需评审分包出去的工作能否满足客户的要求。

7.评审记录、标书、合同及合同更改记录均交综合科归档保存。

六、样品的采集与标识

1.采样前准备

2.样品的采集

(1)样品采集应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其他规范的规定,一般要求2人以上进行,同时认真填写采样原始记录。对有工况及环境条件有要求的采样还应在原始记录中做好工况及环境记录。

(2)有现场固定要求的样品采集后应及时添加样品保存剂,

并做好现场记录。

(3)在现场采样出具监测结果的应及时做好现场采样记录,并将仪器监测分析的数据单附在现场采样记录表上。

3.样品的确认

(1)样品采集后,采样负责人应对照监测(采样)方案对所采样品进行确认,如有漏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补采或重新采样。

(2)样品标识如有差错,由采样人员负责纠正。

4.样品的保存及传输:为避免样品成分发生变化,采样后应尽快送检。在保存和运输途中,应避免样品的破损、污染和变质,保持样品原始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

5.样品的交接:样品回站后,采样人员应立即将采集的样品送交质控科,由质控科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记录,按照《环境监测样品管理制度管理》。

6.质控样品的采集:质控人员按照《监测结果质量保证程序》做好质控样品的采样安排,由采样人员遵照执行。

七、验收监测报告编写及技术审查

根据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结果,市站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经站内三级审核后(敏感项目还需进行技术审查),形成《监测报告》(送审稿)。等建设项目验收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监测报告》(正式版),交付建设单位六份(如建设单位需要增加,需提前告知)。

八、验收监测数据报告的质控措施和质量考核

为保证验收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承担验收现场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需在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特大型报告除外),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过程中的质控措施需作为单独的内容纳入数据报告中。

监测工作流程图

监测业务

(上级主管部门、上级监测站下达的与对外承接的各项监测任务)

综合科

(接受监测业务,制定监测计划、方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污染源监测科环境质量监测科中心分析室委托监测科

(执行现场监测任务★)(执行分析任务★)(执行现场监测任务★))

质控科

(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样品编码、数据审核)

数据数据

(编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报告)

站技术负责人

(监测报告的审核)

(监测报告的签发)

(对外发放监测报告、上报监测数据、存档)

污染源监测制度

污染源监测科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排污收费监测、环保设施监控监测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它监督性监测。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站长批准后实施。污染源监测科科长、主管污染源监测的副站长、站长按权限安排监测任务。污染源监测科科长指定采样工作的负责人。采样工作的负责人:①组织制定监测采样方案;②组织采样的实施。

1.《关于下达××××年市区企事业单位环保设施及排污口环境监测和监察计划的通知》

2.《关于下达××××年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和监察计划的通知》

四、责任分工

1.综合科接受监测业务,负责安排协调;

2.污染源监测科执行现场监测任务;

3.质控科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样品编码、数据审核;

4.污染源监测科编制监测报告;

5.站技术负责任人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

7.综合科对外发放监测报告、上报监测数据、存档。

五、样品的采集与标识

(2)有现场固定要求的样品采集后应及时添加样品保存剂,并做好现场记录。

六、监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1.监测报告的格式应符合环保系统管理的规定要求。

2.监测报告由综合科负责人按照本站统一要求进行报告格式的设计,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1)报告纸张型号采用A4,根据需要可采用纵向或横向排列。

(2)报告内容应包含客户要求、说明监测结果所必须的和监测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每份监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a标题(为“监测报告”);

b本站名称和地址,进行监测的地点(现场监测);

c报告唯一性编号和每页号及总页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所有监测方法的标识(采用标准、规范或客户要求方法);

f监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监测样品的采样(送样)日期,可能时应有监测日期;

h现场监测时所用的抽样程序的说明或有偏离的说明;

I监测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时);

j监测报告应有复核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姓名签字及日期;

(3)当需对监测结果作出解释时,除5.1.2(2)条所列要求外,监测报告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需要时,对监测方法偏离,增删及特殊监测条件信息(如环境条件)的说明。

d含有采样时,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标识、采样地点和采样程序的说明。

e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要求的附加信息。

f报告结果的评价,需要时在报告中用文字说明意见和解释。

3.当监测报告包含有分包方所出具的监测结果时,这些监测结果应在报告中予以清晰标明,并将分包方出具的书面报告或监测数据附在原始记录中。

4.报告的格式设计应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监测类型,并减少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其编排和监测数据的表达方式应易于读者的理解,原则上不同的监测项目需有对应的报告格式。

5.上报主管部门的报表可根据其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八、监测报告的编号方法:报告编号应体现编号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唯一性原则,本站所有报告编号按:株环监技字(年号)第(顺序)号

九、监测报告的编制和打印

1.原始记录是编制监测报告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以再现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必须真实,严禁补记和涂改等,具体要求见《记录管理程序》。

3.监测报告应按照本站统一报告格式进行编写、打印,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客户有要求除外),其中二份给客户,一份归档保存。

4.监测报告内容和结论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

十一、监测报告的交付

3.监测报告的发放

(1)监测报告由综合科发放,发放时做好《报告发放登记》,由领取人员签字。

十二、监测报告的修改

1.审核、批准人员在核对报告时,发现报告打印差错应退回重新打印。

2.审核过程中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应与监测人员一起对原始记录、数据处理、监测方法、监测环境和样品等环节进行核实,找出存在原因。

十三、监测报告的归档、保存与销毁: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副本,由综合科建档,到期后送办公室存档保存。

环境监测样品管理制度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质控科

1.质控科负责接收样品,并对送检样品的完整性和对应于检测要求的适应性进行验收,记录接收时的样品状态,做好样品标识以及样品流转、贮存、处置、标识和保密等过程中的控制。

2.各科室监测人员应对制备、检测、传递过程中的样品加以管理

1.采样管理程序

2.保护委托方机密信息及所有权程序

3.采样及样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工作流程

1.工作流程

(23、24)

2.样品的接收

①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接收

a综合科在接收委托方自送检样品时,由质控科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查看样品状态,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进行要求的检测。

b检查无误后,综合科与委托方办理样品交接,填写任务通知单,交质控科进行编码,质控科在《样品交接单》签字接收。

②采样样品的管理

a采样人员应对样品在运输途中的防护负责,保证样品的完整性。

b采样人员回站后即将样品连同《样品交接单》送交质控科,由其对样品进行验收、编码。

3.样品的识别

①通过样品标识单识别样品的全部信息。包括样品的唯一性编号(编码)、检测项目、产生日期和检测状态等。

②样品编号和编码方法由采样科室和质控科参照《采样及样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

③样品产生后由采样人员在样品标识单上标明“未检”,检测人员取样后标示“在检”。完成检测后,检测人员将样品标示为“已检”。

④做留样处理的样品由质控科样品管理员在样品标识单上标明。

4.样品的流转

①待检样品由质控科填写《样品交接单》,通知分析室进行检测。

②检测人员在领取样品后,应对样品在制备、检测、传递等过程进行保护,避免样品受到非正常损坏。

5.样品贮存

①样品应标识清楚,并存放在适宜的贮存场所。

②对要求在特定环境条件下贮存的样品,应控制环境条件,并加以记录。

③样品管理人员负责所保管样品的完好性、完整性。

6、样品的处置

①样品检毕后,除需要留样的样品外,分析人员将样品放置于“测试完毕区”,由样品容器清洗人员按要求及时清洗样品容器。

②纠纷、投诉类的重金属检测项目的水质样品留样半个月,固体样品留样半年,其它样品按规范要求留样。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留样,在《样品交接单》中注明。留存样品由质控科存放于指定区域,并做好留样登记。

7.样品的保密与安全

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或有关规定,在样品的检测、贮存与处置过程中应对委托方的样品、附件及有关信息保密,执行《保护委托方机密信息及所有权程序》,同时应保证样品的安全。未经委托方允许,留样期内的样品不得挪作它用。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局属单位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科室或者监察、法规科室等有相应职责的科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利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利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务

(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书面检查、抽样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第五条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可以依法进行抽样监测,对其生产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工作证。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主;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业务。

第九条环保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科室或由法规科、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问题由局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输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行政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承办行政许可科室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并送达。

(二)颁发资质证明或者其它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并在证件上标明“注销”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承办科室、法规科和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谋取其它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以降低行政许可条件等收受被许可人财务的,依法追究行政许可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

政策法规科

政策法规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环保行政处罚审批责任人为局主管领导,承办人为科长、副科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辖区内市本级环保行政处罚案件

(一)立案

1.执法部门在对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处理,以及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环境稽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或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执法部门对应立案的查处事项,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在3日内批准立案。对已正式立案的,应同时报送局政策法规科登记备案。

(二)调查

2.参与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3.一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较大、较复杂的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

(三)审查

1.局政策法规科在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以下内容的审核:①违法事实是否清楚;②证据是否确凿;③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④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⑤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是否适当。

2.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查时,认为调查材料中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补证工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完成后,提出行政处罚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进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主管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批准前召开案件讨论会,案件讨论会的会议记录应收入案卷。

1.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所具有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局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局法规科负责制作。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法规科审查后经主管领导审签打印,由实施调查取证的部门送达,并填写《送达回执》。

(五)陈述或听证

1.局政策法规科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可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可以要求当面陈述。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局法规科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依法举行听证。

(六)决定

2.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后,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

3.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经过审议,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案件的决定;③证据不足,经补充调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审议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局机关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加株洲市环保局公章,形成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调查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2.送达人应当出具执法证件,在送达目的地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置受送达人,即为留置送达。

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应送达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场或者不能到场的,被处罚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由其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代为签收;被处罚人为公民个人的,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5.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邮寄形式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并以邮寄的挂号回执单作为有效证明。挂号回执单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八)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原案件调查部门即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进行的,由执行部门报主管领导同意协调,局政策法规科对执行情况予以跟踪。

2.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行部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3.由局政策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主管领导签批。

4.由局政策法规科会同执行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书》及全部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与备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了后,由调查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案呈批表》和结案报告,结案报告中应说明执行情况并附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的具结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执行结果作为结案依据。《结案呈批表》及结案报告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提交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正式结案。

3.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未开始执行,而当事人自动到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由调查部门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建议。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认为符合撤销强制执行条件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未经结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4.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按照本规程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案卷应和新案卷一并保留作为结案依据。被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局长审议批准,作撤销案件处理。被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和作出变更决定机关的执行结果一并结案。

5.结案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一案一卷,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全套材料交档案室存档。

政策法规科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按监察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市行政效能监察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保证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委办公室为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制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市(县)区级环保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讼诉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本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市(县)、区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合法地进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对本局发生的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局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一、决策内容

1.本局的工作方针、政策、环保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2.本局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

3.本局各级机构、体制、人员编制、人事任免、奖励与惩戒等重大事项

4.本局向上级报告或请示的重大问题

5.重大投资项目

6.其它重大紧急问题

二、决策程序

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5.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持赞成意见与持反对意见的(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名表决。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6.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集体领导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书面意见计入票数)。

7.经会议讨论并通过,以党组会议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急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向党组会议报告。

三、议事记录和重大问题决策的落实

1.重大问题的决策记录由人事科组织专人记录。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2.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要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3.会议讨论涉及的保密问题的事项,要严守保密纪律,发生失密、泄密事故,按照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决策后评价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价。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办公室会同决策提出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三条:局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实施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相符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4.决策实施在群众中接受程度

第六条:局全体会议或党组会议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废止的最终决定。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决策责任在本规定中,是指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机构为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人责任: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2.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3.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对应当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拖延,不做出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局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行政处分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到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备案。

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公示的内容

1.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本局内部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财政预决算报告

5.本局采购情况

6.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第二条:公示的形式

1.通过刊物、网络、文件等形式公开

2.通过行政大厅、政务公示栏等形式公示

3.其它形式公示

第四条:要主动接受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收集职工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认真答复,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

第六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听证制度

第一条: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本局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条:听证应当前遵循公开、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我市的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听证结果。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刊物、网站等报道会议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第八条: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听证程序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它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九条: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签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条: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一条:以下决策事项需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起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决策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并可参与会议的发言。

第十三条:列席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办事限时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个工作日。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自收到验收申报资料后7个工作日。

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自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

四、排污申报登记和变更申报登记自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

五、核准关闭、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自收到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

六、危险废物转移手续,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

七、行政复议,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1.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审批、验收项目不收费。

2.加强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教育,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提高廉洁从政意识。

3.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和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严格执行项目评审、验收专家评审制度,听取专家意见,实行集体评审、验收。按株环办[2010]100号文件精神,对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办公会集体审批。

5.严格排污费征收和管理,坚持和完善核算、征收、稽查三位一体的征收体系。

6.各部位(部门、科室)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自纠。

7.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服务对象。不定期抽查项目审批、验收,行政处罚、排污收费等情况。重点防控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批、验收,超时审批、验收,违规审批、验收,明下放暗审批,排污收费中违规减免收费,行政处罚中应罚免罚、应罚少罚等行为。

8.对利用环保项目审批、行政处罚、项目验收、排污收费、环保治理资金调配、环境监测等权利故意刁难不指导,收受贿赂、索拿卡要报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THE END
1.环境法:权衡发展与保护的关键所在一、环境法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环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在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环境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对工业污染、生态保护等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更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https://blog.csdn.net/JiYan_green/article/details/14436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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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范文(通用15篇)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使生态环保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乡党委、政府坚持把生态环保工作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生态力量、环保经费、依法实施三保证,并且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评优的重要内容,凡认识不https://www.cnfla.com/gongzuohuibao/2471689.html
5.环境监测管理范文12篇(全文)1.1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手段 随着国家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化程度的提高, 我国的环境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化、定量化以及科学化。环保事业中, 科学精准的数据信息必不可少, 为环境监测工作获取的信息更具高水平的科学性和精确性提供了重要保障。所以说,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 使其更加科学、公正。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khzposq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