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监察机制,强化环保督政职能,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与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相协调,与我省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积极稳妥推进。按照中央总体部署,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各层级积极参与改革,也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系统性,做到整体谋划、分类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措施相互衔接、协调推进。

二、主要任务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二)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为设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会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提交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设区市人大任免;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设区市党委意见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审批任免。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例如:南京市鼓楼环境保护局),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任免。

严格落实开发区(高新区)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已在开发区(高新区)等设立的环境保护分局,仍作为其派出机构。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确定。

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关心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荐优秀干部,支持环保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交流,不断提高环保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3.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及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环境保护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4.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设区市、县(市、区)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设区市环境监察局(支队、总队)名称规范为市环境执法局;县(市、区)环境监察局(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设区市,名称规范为××市××环境执法局,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在乡镇(街道)按区域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区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对市辖区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执法机构。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三)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环保机构编制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统筹确定。市县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一线环境监管执法力量。环境监察所需编制通过省内调剂等办法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环境保护局(分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健全完善园区、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园区、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明确网格监管单元、监管对象、监管职能,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统筹行政事业人员,并通过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方式,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各乡镇(街道)分别配备8人、6人、4人以上的专门巡查人员,加强一线环境巡查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出台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统筹核与辐射监管机构建设,形成完善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3.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在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党组,接受设区市党委领导,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境保护局党组指导。设区市纪委派驻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的设置,由省环境保护厅商省纪委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及时研究总结推广太湖、白马湖流域综合治理与执法监管经验。根据区域流域特点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综合能力,省环境保护厅可指定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跨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生态补偿,积极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

鼓励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按照“五统一”要求,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4.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负责牵头建设、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完善省市县三级环境信息网络,构建环保业务专网安全防护体系,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全省生态环境数据存储、高效运算和安全传送,实现与市县两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完善监督保障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将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五)确保新老体系平稳过渡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有关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人员划转的具体条件、程序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文件规定执行。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正常交流轮岗干部,以及经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审批同意调动、任免的干部外,其他调动、任免的环保系统人员不予承认。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市、区)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衔接好改革前后的经费保障水平,确保环保工作正常进行。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凡涉及改革方案制定、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强化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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