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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课题组:吕忠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民法分则民法基本原则

□[本期聚焦:新时代民事司法热点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的社会化

王福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化民事诉讼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及“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构建能够落实上述理念。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民事诉讼向社会提供连续、平等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程序的公共性,则要求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积极干预,消除当事人间的诉讼势差,保障民事司法的社会共享。在国家与市场关系角度,通过社会化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可弥合市场经济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性诉求,发挥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沟通媒介功能。制度构建中应以诉讼合作原则及实体真实观念为重心,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分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新需求。

关键词诉讼社会化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我国民事司法多元化改革的现状与未来

周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为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我国亟待对级别管辖、审限、举证期限、鉴定、诉讼义务等规范进行修订,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司法多元化、电子化和专业化的改革。有效的司法管理可以促进民事司法高效运转。但民事司法不是服务。为了实现十九大提出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未来应当反思“司法服务论”的观点,并调整诉讼效率、当事人满意等考核指标,转而维护法官法定、武器平等、直接与言词等诉讼原则。尽管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尤其是在线调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但司法的未来仍取决于诉讼而非调解。司法多元化的改革,仅意味着司法由两大支柱体系转向由诉讼、公证和调解构成的三大支柱体系。在“纠纷预防胜于纠纷解决”的政策指引下,对我国公证进行电子化改革亦刻不容缓。

关键词司法多元化民事司法审限在线调解大数据

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关键词公正司法证明责任要件事实分配原则

□[学术专论]

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

孙光宁: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地域性知识产权有效性

财政权利的逻辑体系及其现实化构造

胡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财政是权利的保障。为精算权利的成本,应建立权力人与权利人共商的议价机制,财政法研究亦应突破传统权力视域,植入财政权利的思维。财政权利的理论渊源,根植于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财政信托关系,并立足公共财产本身的控制权能与受益权能,可凝炼为防御性和受益性的财政权利体系。类型化解构上,财政权利可考究为以选择性与利益性为深层次要件的价值体系、以排他性与衡量性为建构性解释的规范体系,这是形成财政权利体系的法理基础。结合转型期中国财政法治实践状况,防御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加快落定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议定主义的客观防御,并准确施加财政知情权、财政参与权、财政监督权的主观防御;受益性财政权利的现实化构造应推进达成财政民生主义、财政公平主义的受益屏障,并从立法、行政与司法方面全面落实受益权利的保障义务。

关键词财政权利财政信托财政防御权利财政受益权利

预防性刑法观及其教义学思考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道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讲师

内容提要社会历史形态的变迁决定刑法制度的进化命运,全球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交替交织孕育了当代刑法积极预防风险的时代任务。因应当代社会风险的预防性刑法理念呼之欲出,以犯罪化、危险犯配置、安全价值优位、刑罚积极预防等为特征的预防性立法是集中具象。预防性立法在犯罪与刑罚范畴均有体现,并酝酿系统性的刑法知识体系裂变,也倒逼刑法教义思考的深入。应正视刑法工具属性的客观性与刑法功能主义的发展性,以比例原则控制极端工具化的异变。应体认社会变迁引发犯罪形态结构变化的基本规律,联动犯罪学与规范刑法学,以刑事政策的理性化推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应重新认识刑法谦抑精神,倡导刑罚有效的必要制裁功能观,松绑刑法保障法和释放刑罚有效性的预防潜质。

关键词风险社会预防性刑法观预防性立法工具法制谦抑精神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维度与机制探讨

陈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审判制度转型

□[立法与司法研究]

登记对抗主义的反思与改造:《物权法》第24条解析

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所有权移转适用合意原则的国家之所以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与之不同,我国动产所有权移转采用交付原则,在无权处分时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交易信赖。学界主流意见将《物权法》第24条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使得特殊动产适用的物权变动规则成为疑问,且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功能上的重叠。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还会引入与债物两分体系不容的“不完全所有权”的概念,创设一系列不必要的对抗规则。《物权法》第24条若要融入现有物权变动体系,就不宜被解释为独立的物权变动要件。而特殊动产仍应适用普通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以现实交付为主,观念交付为辅。《物权法》第24条仅限于实现无权处分之下的交易安全保护,只是重复《物权法》第106条的法律效果。为避免不必要的理论争议和法律适用的混乱,该条在民法典编纂中应被尽早废止。

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不完全物权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

不动产被征收人参与权的价值定位与制度重构

渠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关键词不动产征收参与权价值定位制度重构

□[案例研究]

系列杀人犯罪侦查分析模型的创建与检验

曾赟: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当某一故意杀人犯罪发生时,侦查机关的第一要务是准确判定案件属性。其中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系列杀人犯罪可谓重中之重,因为这既关涉到案件能否得以及时、准确侦破,又关乎司法公正。为便于侦查机关准确判别某一故意杀人是否属于系列杀人犯罪,兹在明确界定系列杀人犯罪概念基础上,通过聚类分析、方差分析、二元逻辑回归分析等方法创建系列杀人犯罪分类模型和回归模型。依据系列杀人犯罪分类模型,侦查机关可初步基于犯罪地是否偏僻、被害人尸体是否在犯罪现场、凶犯除故意杀人是否还有抢劫、是否有犯罪前科等四个方面直观判定某一故意杀人是否为系列杀人犯罪;依据系列杀人犯罪回归模型,侦查机关可精准计算出某一故意杀人为系列杀人犯罪的概率值。分类模型的直观性和回归模型的精准性为侦查机关判别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属性提供了一个可具体测量的科学依据。

关键词系列杀人数据编码聚类分析方差分析二元逻辑回归分析

□[争鸣]

权力挂起:行政组织法的新变式?

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与变革中,地方政府创生了一种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上完全找不到对应的新型制度,它往往被称为“行政权力挂起”,是地方组织法的新变式。从对地方立法实践的观察来看,它是附随在权力清单制度中推进的,是为了应付权力清单运动而催生的新型权力编排方式。但是,它既不是对行政权力的创设,也不是消灭,而只是采用一定的程序将行政权力予以冻结,被冻结的权力既可能会被长期封存,也可能会被即时解封或启挂。从法律评价上来看,被挂起的行政权力可能会面临“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等多方面问题,尽管从理论层面上来说,这些问题可以在行政自制的制度定位中获得一定的解释。但是,这仍然不够,我们还需要从规范层面进行更为正式的制度化布置,并从法律效力上划定这一政治活动的最终边界,从而促使其从政治行为向法律行为转变,从封闭行为向开放行为转变。

关键词行政权力挂起行政不作为行政组织法

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开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整体转隶,检察机关又一次被推向重大改革的当口。中国检察机关在宪法上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如何实现法律监督,却是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遗留的一个历史性难题。在新的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必须寻找行使法律监督的新的切入点,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者、宪法法律的守护者。为了实现上述职能,必须对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配置进行重大改革。

THE END
1.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摘要:案例指导制度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但是,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比例偏低。对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和展示,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虽然具有优先地位的文义解释方法得到了普遍运用,但是,该方法并不合适于分析带有疑难色彩的指导性案例。目的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有着多种https://www.rwsk.sdu.edu.cn/info/1082/5706.htm
2.法律概念解释续造与逻辑(前四章总结(法学思维小学堂)书评自然主义在今天的法学界都被打倒了。我们要形成自己的概念,而且该概念需要经得起正确性标准的检验。正确性标准:1、立法目的,即立法者的主观解释 缺陷在于立法者也有未考虑到的因素2、一般的语言习惯即客观解释 划定外围+类推适用 缺陷:不完整、容易误导3、法律适用的实践后果,即目的论解释。这种从概念定义中证立法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569313/
3.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评价:以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需提高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释法说理离不开法律解释方法的良好运用。指导性案例作为疑难复杂案件的代表,是研究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释方法的良好素材。指导性案例是通过案例解释法律,https://d.wanfangdata.com.cn/thesis/Y3655879
4.诉讼逆转法学理论研究之于疑难案件办理再进一步,我们又在杨代雄先生的《法律行为论》中进一步找到了该问题在意思表示理论中的定位。 杨代雄先生的观点:所谓脱手的意思表示(即“遗失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欠缺行为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表示,而非欠缺表示意识的情况下作出表示。——《法律行为论》,杨代雄,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第1版,第180页。 https://zhuanlan.zhihu.com/p/659064100
5.山东省第三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暨2020年度(第十四届64.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 作者:孙光宁(山东大学) 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65.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 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 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6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古今考辨 作者:黄春燕(山东政法学院) 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https://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200924/Articel07002MT.htm
6.法律适用方法(精选七篇)检验的方法就是预设一种情况, 然后适用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而在这一过程中, 必然存在法律解释的问题。如果能顺利地运用法律解释适用法律并产生良好的效果, 则该法律就制定得良好;如果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无法进行法律解释、进行法律解释产生争议且争议各方都有充分的理由或者通过法律解释适用法律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等情况,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2nhz7x6.html
7.法律适用方法范文12篇(全文)(二) 法律方法内在地包含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 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律职业者要运用法律方法, 首先必须在脑海中有使用法律方法的意识即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方法。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在执业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培养成用法律人的眼光看待事件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10bt8uv.html
8.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与完善通过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细致分析可发现法律解释方法在案例中有着丰富的实践。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都是最高法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形式之一。一方面由于各类规范性文件要求“个案解释”,另一方面由于基础案件在被遴选为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适用了法律解释方法。由此可知法律解释方法与指导性案例之间存在着关系,并且可知指导性案例https://wap.cnki.net/lunwen-1020968739.html
9.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最高法指导案例70号为例法信法律解释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文本的含义进行挖掘.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对法律适用的准确度至关重要.可以说,目的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作用.在最高法指导案例70号中,法官正是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通过对立法目的、法益保护和社会危害性的明晰和论证,来认定被告构成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783797&libid=040106
10.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尤其是针对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既广泛运用了各种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也针对法律的缺陷进行了漏洞的填补。然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裁判依据。所以,司法解释活动本质上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活动存在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准立法的性质。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