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型案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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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胺碘酮;充血性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临床疗效

室性心律失常是充血性心力衰竭临床上病死率高的并发症之一,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时,可加速患者心力衰竭的进展,引发患者出现脑栓塞等并发症,故应给予积极治疗。胺碘酮作为Ⅲ类抗心律失常药,同时还具有轻度I、Ⅱ、Ⅳ类抗心律失常药性质,临床应用证明是一种有效且无明显负性肌力作用的广谱抗心律失常药物[1],目前被广泛的应用于临床心律失常的治疗,回顾分析湖北省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应用胺碘酮治疗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患者临床资料,胺碘酮对患者心室率的控制、心律转复及复律后的窦律维持均有满意的临床效果,现总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患者纳入标准:①患者年龄61~80岁;且患者治疗前2周内未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或用其它抗心律失常药物。②患者室性早搏总数1小时30次患者24小时≥1000次。入院后经临床表现、心电图以及心脏彩超等确诊为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同时需要排除标准:①患者年龄80岁;久性心房纤颤或心源性休克患者;②洋地黄中毒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平衡引起心律失常及甲状腺机能异常患者;③无法判定疗效或资料不全等影响疗效或安全性判断者;④多器官衰竭及显著的心动过缓者。

本组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患者,其中男性患者27例,女性患者22例;患者年龄61~80岁,平均69.4岁。均有心悸胸闷的临床症状。患者心室率(98±23)次/min。其中陈旧性心肌梗死9例,急性心肌梗死11例,不稳定性心绞痛6例稳定性心绞痛12例;频发室性早搏30例,持续性室心动过速8例,非持续性室心动过速11例,根据NYHA分级,I级病例9例,Ⅱ级9例,Ⅲ级21例,Ⅳ级10例。

1.2治疗方法49例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发快速房颤的患者入院后常规给于洋地黄、利尿剂、ACEI或ARB以及美托洛尔常规治疗,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先将75mg胺碘酮入5%葡萄糖250ml静脉滴注1次,接下来3次/d、1片/次口服胺碘酮片(0.2g/片),连服1周,第2周改为2次/d、1片/次,第3周起改为1次/d、1片/次,在患者治疗有效后逐渐减量为1片/次,隔日1次。连续治疗8周。

1.3疗效标准①显效:患者成对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80%;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70%;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发作减少≥90%。②有效:患者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数量减少≥50%。③无效:患者每分钟期前收缩数量减少,但未达到上述标准,或期前收缩无减少[2]。

2结果

49例患者中有效29例,显效12例,无效8例,总有效率为83.6%。

3讨论

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患者机体内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以及交感神经系统激活,造成患者心室壁张力增加,同时还由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水、电解质以及酸碱平衡的紊乱等多种原因,会造成患者室性心律失常的发生率不断的提升,是临床上造成患者心力衰竭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3]。在纠正患者心律失常的临床药物应用上,其中I类、Ⅱ类以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本身具有一定的负性肌力作用,在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治疗时,可进一步加重患者心力衰竭,进而会增加患者的临床死亡率,所以临床上心力衰竭患者的抗心律失常治疗难度比较大。

而胺碘酮是属于临床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具有轻度的I及Ⅳ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性质,同时还具有轻度非竞争性的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的作用。胺碘酮的电生理效应主要是抑制患者心房及心肌传导纤维的快钠离子内流,延长各部心肌组织的动作电位及有效不应期,有效减慢传导速度,这样就会有利于消除折返激动,降低患者窦房结的自律性。同时我们知道胺碘酮对静息膜电位及动作电位高度没有影响,对于患者房室旁路前向传导的抑制大于逆向。胺碘酮在静脉注射时有轻度负性肌力作用,对冠状动脉及周围血管有直接扩张作用,胺碘酮临床应用半衰期长,治疗指数大,抗心律失常种类多,患者服药次数少。它能调节缺血心肌细胞内能量代谢,减少缺血心肌磷脂的破坏,有效清除自由基,具有良好的抗氧化作用,保护细胞膜和细胞器结构和功能完整,同时还具有良好的抗心肌缺血作用。患者不良反应轻微,耐受性良好,是临床应用安全的抗心律失常药物。

参考文献

[1]陈智杰.胺碘酮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并室性心律失常临床分析.中国实用医药,2011,6(9):167-168.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产品。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7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行为,按照新<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课应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

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2.案例教学法增加学生主动性

在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老师教授的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培养的学生主动性差,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更强。

3.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如何在法律课上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1.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

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模式,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经过教学实践,也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都取得了进步。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2.在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背诵课本上的条条框框,而看到实际出现的案例材料就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己大量进入选择题、分析题、辨析题、说明题、论述题中。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材料太少,当然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了。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三、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平时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

2.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高质量案例

3.具体运用上坚持案例教学和系统讲授相结合

法律课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注重它的系统性。因为系统性是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就很难获得系统的法律知识,对各部法律的理解就是孤立的、片面的。而案例教学存在着一种缺陷,即缺乏对基本概念、原理等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和讲解。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使学生的法律意识从形象的感观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同时也确实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法律课的热情,也必然能提高教学效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法律课上应正确地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规律与教学基本功,提高对教学创新的认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这样能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律课的教学效果。笔者相信:通过教师的主观努力和教学实践,能为法律课程的教学提供一定的帮助。

[1]曹末名.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案例教学.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帅艳萍,丁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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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今日说法案例范文这在上述中有所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战性,对于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说,可能一部分人毕业时要进行司法考试,他们要从事律师行业和公检法部分的相关工作,提前掌握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可以促进他们理解和分析法律案例的能力。对于他们以后的工作来说,不无裨益。学生面对的是事件的真实素材,在真实的案例中进行https://www.hfabiao.com/haowen/24529.html&wd=&eqid=bf31e6f600071d6a0000000364658518
5.2018年第3期总第5期他还认为,混合法系是一个“最贫乏、最空洞的标签。它除了表明属于此类法系的国家都存在法律多元的事实之外,就再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指谓”。在完成上述分析之后,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这个时代或许就是法系终结的时代。[2]可见,黄文艺教授对于法系理论持有悲观态度,并认为法系理论走向“终结”是必然趋势。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6.收到北京金融短信说要起诉该怎么办?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3. 企业的自我保护 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五、案例分析 1. 真实案例分享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类似的短信诈骗案件。有些受害者在恐慌中向不法分子汇款,最终血本无归。 http://www.100ec.cn/falv/ptyuqi/1760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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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制经典案例教案(20篇素材参考)1、同学自主讨论。(时间为3—5分钟)指定2–3名同学发言。 结合相关法律常识进行点评。 2、结合案例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守法的重要意义. 同学们,不认识文字的或不会学习的人现在被称为文盲,那么不懂法律的人被成为什么呢?对,是法盲。那么,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文化或不懂得学习,就会落伍于时代,http://www.jiaoyubaba.com/jiaoan/75394.html
12.《国际经济法概论》权威模拟冲刺试题及解析(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个题目,每题15分,共30分) 1.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基本原则、宗旨及职能 2. 试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一个题目,15分)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https://www.zikao365.com/html/4_21_87_134/2007_1_8_yx279216254518170028762_0.htm
13.头条文章本文旨在分析“翻墙”行为的法律风险,并基于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相关案例进行学术讨论。在分析相关法条时可能需要对部分计算机专业术语进行释义。但本文不涉及有关“翻墙”的任何技术指导或方法的具体介绍。 另,本文讨论的一切“XXX合法与违法”问题,分析的主体都是“单纯访问境外网站”,不包括“访问、发布、传播违法有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634607355609547022
14.案例分析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判决结果迥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大量民间借贷关系以转款,是借、是还、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还需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达至内心确信,寻求法律真实(5)被告是否打算出国留学……其中,只有事实(1)是直接事实,余者皆为间接事实,串并分析间接事实,旨在https://www.66law.cn/laws/129064.aspx
15.法制教育教学优秀教案(精选15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方法: 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五、教学过程: 1、引言:同学们都有十一、二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https://m.ruiwen.com/jiaoan/44084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