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广东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26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在江苏无锡、江苏南京、江西南昌等多地投资参股设立子公司。2018年5月28日前,股东为余某某、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申请人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经原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设立时股东为余某某、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邹某某、段某。2013年12月26日,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余某某、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邹某某五名股东退出,并将所持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共计80%股权转让给段某、张某,上述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于2014年1月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人早在2007年就已开始在37类、42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申请“****装饰”注册商标并获得多项荣誉。2019年8月2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常熟市行政审批局提交《投诉状》,认为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责令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装饰”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2020年1月20日,常熟市行政审批局认定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对常熟市行政审批局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常行审名争处字(2020)第001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不服,于2020年4月16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案件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人起诉,认定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苏州市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复议。因广东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复议。
2.争议焦点
1、案涉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是否合法。2、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在使用企业名称过程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无攀附广东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故意,客观上有无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损害了广东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3.处理结果
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如允许其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还将会继续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因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常行审名争处字(2020)第001号)。常熟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二审法院,法院均维持了审批机关、复议机关的决定。
4.案例评析
5.?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其裁判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明知他人企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该文字组合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如允许其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还将会继续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认定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